西方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金融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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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楚尔鸣 张立军
当前中小企业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最新统计结果显示,我国现有中小企业3980万户, 占全部企业总数的99%,占销售收入、利税、就业人数、出口额分别为60%、40%、75%、60%, 中小企业已成为中国经济新的增长点。然而,我国中小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的问题,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小企业金融政策势在必行。 一、西方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金融政策
(一)美国的中小企业金融政策。美国对中小企业一般称为小企业,美国目前共有中小企业2100多万家, 占全美企业总数的99%,它对美国经济的发展作用重大。美国十分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采取了一系列金融政策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1.立法支持中小企业融资。1953年美国出台了《国家中小企业法》;1958年美国设立并通过《小企业法案》规定由政府成立中小企业管理局,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此后,先后制定和实施了《中小企业政策法》、《扩大中小企业输出法》、《中小企业投资奖励法》、《中小企业资本形成法》、《小企业创新法》等,这些法律都进一步加强了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
2.设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为了解决中小企业金融缺口,美国专门设立一些金融机构为其提供融资服务。(1)小企业管理局。1953年,美国成立小企业管理局,由其对中小企业实施资金援助,资金援助一般采取向中小企业直接贷款、贷款担保、向中小企业投资等多种方式进行。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与全国7000多家商业银行合作,凡中小企业直接向银行申请贷款未果,只要有经营经验、有技术、都可向小企业管理局申请贷款担保或由小企业管理局向其直接贷款。到1980年止,美已向45万多家小企业提供约50亿美元贷款。1980年至1990年十年间,小企业管理局总计向中小企业提供18万笔310亿美元的贷款担保。1958年,小企业管理局建立小企业投资公司向小企业提供商业银行不愿涉足的风险投资。 自1958年以来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已向10万个中小企业投资,投资总额已超过130亿美元,有利地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为美国经济发展和企业创新作出了很大贡献。(2)美国进出口银行及其他机构。美国进出口银行是由美国联邦政府设立的,其重要职能之一就是向中小企业出口商提供信用及风险担保,同时向购买美国产品的外商提供直接或间接贷款。进出口银行、贸易与发展协会、海外私人投资协会等机构也可独立或联合向争取出口的小企业提供有关融资担保。
3.积极开拓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美国的证券市场大致分为三个层次,每层次都有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提供服务的证券市场。 (1)全国性证券市场。 其中美国证券交易所(AMEX)主要服务于新兴中小企业,其上市条件比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低得多; (2)地方性证券市场。其中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依法办理注册小型地方性证券交易市场,主要服务于地方中小企业。 (3) “场外交易”市场。是未上市企业证券或上市证券的非集中交易,包括柜头交易 (OTC)、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NASDAQ)等。其中,NAS-DAQ市场以其宽松的上市条件和快捷的电子报价系统对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的迅速成长贡献极大。微软、英特尔、苹果、恩科等高新技术企业,都是在NASDAQ市场上创建并发展壮大的。
4.商业银行的贷款支持。联邦金融监控机构要求,金融机构应在安全和手续完备的前提下,简化小企业借款手续。许多城市商业银行设立专门的部门向中小企业提供经营所需的短期贷款。当然商业贷款利率较高且一般为短期贷款。就目前来说,小企业贷款占美国被保险商业银行资产总额的8.7%和贷款总额的15%。
(二)其他西方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金融政策。英国政府非常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其主要的金融支持政策有两项: 一是利用邮局职员年金财团向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资金。二是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政策。法国的中小企业金融政策有:扩大贷款额;大幅度提高由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的比重;创设国家保险基金,扩大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开设第二股票市场;设立风险投资基金,鼓励中小企业向高新技术领域投资。德国的中小企业金融政策主要是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建立信用保证协会,最后又成立了政策金融机构。意大利的中小企业金融政策是以中期信用政策、信用保险政策和短期信用政策为三大支柱。其中起作用最大、最早、最具代表性的是中期信用政策。 二、西方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金融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西方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政策对现阶段发展我国中小企业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其具体政策启示如下:
(一)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是促使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根本前提。纵观西方发达国家,各国都通过制定具体的法律来确保中小企业的利益。例如美国的《小企业法》、《中小企业投资奖励法》等。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可尽快制定《中小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具体规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系统的法律制度保障网。
(二)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德国建立了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这些中小金融机构提供了中小企业非常及时的融资支持。我国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如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社等虽然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与中小企业的需求相差甚远。我国应加快中小银行的发展,提高中小银行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功能和支持能力。放宽对建立民营中小银行的限制,积极引进外资,使中小银行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
(三)建立政策性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帮助。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美国成立了小企业管理局,其负责对小企业实施直接贷款或贷款担保。法国于1996年成立了中小企业发展银行,其主要任务包括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或直接贷款。我国可考虑成立政策性的中小企业发展银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发展银行的资本金主要由财政拨款,同时积极向商业银行和中小企业募集股本。资金来源除资本金外,还可以向财政借款、发行政府担保债务。资金运用主要是向中小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
(四)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信用保证制度是发达国家中小企业使用率最高且效果最佳的一种金融支持制度。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对中小企业最主要的资金帮助就是担保贷款。1980--1998年间,小企业管理共提供328万笔,总额达410亿美元的担保贷款。近年来,小企业管理局还制定和实施了“债券担保计划”、“担保开发公司计划”等多种资金援助计划。英国自1981年起开始实施“小企业信贷担保计划”,现每月提供400项这样的担保。法国则成立了具有互助基金性质的、会员制的中小企业信贷担保集团,如大众信贷、互助信贷和农业信贷就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和农村非农产业的三大信贷担保集团。我国可考虑以中小企业局牵头, 由政府财政、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共同出资创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国家应对这些信用担保机构给予优惠政策,促进其发展。
(五)鼓励创业投资以促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和发展。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创业投资是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孵化器和催化剂,许多著名的大公司如微软公司、苹果公司等均是创业投资的成功代表。1999年7月,国务院决定设立首期额度为10亿元人民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我国创业资本投资还刚刚起步,很不健全和完善。我国可进一步完善以政府出资为主的风险投资基金,同时鼓励民间投资设立风险基金,允许国外风险基金的全面介入。通过设立风险基金,为中小企业提供开发资金和成果转化的启动资金。其次,要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公司,通过税收优惠或直接的财政补贴方式给予支持。
(六)直接融资是中小企业的重要的融资渠道。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的高度有效性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提供了空间。二板市场的设立,是发达国家创业投资体系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通行做法。美国的NASDAQ市场就为中小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发挥过汗马功劳。德国为了便利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特要求各证券交易所专门实行一些新的市场办法帮助中小企业股票及时上市。法国也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辟了第二股票市场。我国中小企业进入证券市场融资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捆绑上市。在我国现有上市公司中, 已有中小企业捆绑上市的成功先例。二是在时机成熟时,可建立二板市场。从而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责任编辑:王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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