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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财产关系对家庭关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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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本文采用以小见大的手法,通过土地文书对家庭财产关系所形成的各种影响来看一个社会明确产权的重要。文章以徽州文书中的土地文书为研究对象,主要通过财产处理的几种方式:分产、赠与和买置,来反映家族内部的各种关系。
  关键词 土地文书;财产关系;家族关系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物品集散、人员往来、土地买卖、租赁现象的日益频繁,引发了土地产权急速转移,土地往往不及数年而易其主。但一个人要转移他的土地财产,无论是买卖赠与、或是其他别的形式,必须取得对该土地的合法权力,即能证明该土地是属于自己的,而不是属于别人的。这种合法性的取得,须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或是被习惯法所认同。在传统中国社会,人们在转移土地及其附属物时,习惯上订立契约。这类契约文书,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生的种种物权和债权行为,需要用文书形式予以肯定,以表示昭守信用,保证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履行时才出现的。分产、赠与、买置房地等契约文书的大量存在,是明清百姓拥有房地财产处理权之极好证明。
  分产主要是对祖遗或父遗土地的处置,所立契约为析产文书,即前面所提到的分家书、阄书等,一般是土地所有者生前所预立的,其原则是“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 1将嫡庶各子应分田亩地段和家财写立数纸,交各子分执管业。可往往因为公产的存在,或因父辈自留的产业,对各子来说都有潜在的产权,这样就会因产权界定不清楚而容易产生纠纷。在一个完全被拥有的商品和一个置于公共领域的商品这两种极端的情况下,当它们的价值改变时,这两个商品将仍然分别被拥有和不被拥有,而在居于这两者之间的情形中,就有可能产生纠纷;就是说,当对于签合同时价值似乎很小但在合同期满之前价值有所增长的标的物,合同当事人并未在合同中作出规定时,就有可能产生纠纷。设想这样一个土地所有者,他将他的一块土地租出,地里有几棵树,假定在签合同时,树的价值尚不足以明确在合同中订明,因而对它忽略不计。再假定在合同执行期间,又发现了该树木的一种高度有价值的用途,由于对树木的权利并未明确界定,所以就有可能产生有关其所有权的冲突。下列这件文书就是一个例证:
  
  清道光初年汪加福等控叔汪兴丰等案卷抄簿之一
  
  为奉谕宜○○粘○恩裁○禄,族内汪嘉福等以废祀霸基等事具控伊叔汪兴丰之子灶丰、灶雄等案,奉批候务差协保族查理。○夺等因缘加福亡父兴来兴求兴东俱系兴丰胸,汪高荣乃兴丰之父,福等之祖,遗首土名赤京山弯基地,四家各造屋宇,尚存未分余地一片,坐落兴丰屋前,加福四家屋宇各造祖地,惟丰屋○大深地田取多,彼此不均。又因余地未分致起争论,央托身等向丰理说。今正身等将各屋丈量列单,劝照丰屋地基长○为则,先将余地切找福等三家,俾四家屋地一样均匀,再剩余地四股均分,兴丰○○不休,丰子灶雄犹为不逊。至于控○废子共祀,○○查丰父高荣批○○○存祀后四家共家二十五石十斤,○存三石十斤,福等称丰卖○○姓,但张姓之人不家身等,无从查契,只将丈量屋地列单粘叩。 2
  这件纠纷发生在亲叔侄两代之间,起因是由于父辈一代分家时不公和未分余地界定不清楚所致,当时祖父高荣分家时未遵循诸子均分制的原则,给兴丰的屋产多于其余几子,另外又有余地未分,这块地的产权对几个儿子来说,都是锅里的肥肉,大家都眼巴巴的盯着,垂涎欲滴。文书中还涉及到存祀公产被兴丰一人所吞,这更为其他子孙所不容,因而一纸诉书将他告上了衙门。
  赠与指土地所有者将田地无偿地让渡与他人,或赠送亲友,或赠与女儿作为“随嫁田”、“庄奁田”等。明末崇祯五年徽州休宁朱廷鹏给孤孙女酉英10石租的田地作为奁产,乾隆十六年江阿胡立遗嘱中赠与侄子和芳公会的田地 ,3都是无偿让渡了土地的所有权和收益权,我们再看一则江阿胡在乾隆二十一年所立的另一份契约:
  立领字江阿胡仝男连生,今转领侄长启、长祖名下于乾隆十六年凭亲族阿批与侄土名东山黄泥丘田租八十石,原批俟阿过世交侄管业一半。今因年成荒歉,叔央亲族向阿相商,情愿与叔出卖契价银,阿仝男当领田价银,其银不得生息,候阿过世仍照数交出与侄收回,不致短少。如有短少,听○授鸣亲族理论,今恐无凭,立此领字为照。 4
  江阿胡在乾隆十六年所立遗嘱里,将东山黄泥丘田租八十石批与侄子,候她过世后管业,也就是说,在这里,她转让的对象并不是土地或是土地所有权,而是收取该土地田租的权力,即田骨权。此时,侄子已潜在的拥有了这块土地的田骨权,所以,在这份卖契中,她暂代侄将土地的田骨权卖与族叔,代收价银。
  买置指通过土地买卖自置的田地,所立契约为买卖田契。在很多的卖田契里,都注明土地的来源,或承祖或自置。很多家庭分家之后,形成若干财产私有、经济独立的小个体家庭。虽然儒家大力提倡亲情友善,但在商品经济的冲击下,家庭那层温情脉脉的面纱还是被撕扯的七零八落。老人的养老,孤寡母子的生活等等,都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这在徽州文书中表现得非常明显。
  
  1.母子之间
  先看下列三则契约:
  (1)清嘉庆五年正月母张氏等立典田约
  立典约母张氏,缘因先年父土名溪滩田一处,今不幸父亡故,母无银支用,自情愿将田一处三股均典,计田一股计客租二石一斛十一两正,出典与男有海名下为业,三面言定,时值九七色价银三两五钱正,其银当即收足,其田各股即听管业无阻,如有来历不明及重迭交易内外人声说等情,尽身之当,不干典人之事,自成之后各无悔异。今恐无凭,立此典约存照。
  (2)清嘉庆五年正月母金张氏等立典田约
  立典约母张氏,缘因先年父土名溪滩田一处,今不幸父亡故,母无银支用,自情愿将田一处三股均典,计田一股计客租二石一斛十一两正,出典与男有润名下为业,三面言定,时值九七色价银三两五钱正,其银当即收足,其田各股即听管业无阻,如有来历不明及重迭交易内外人声说等情,尽身之当,不干典人之事,自成之后各无悔异。恐口无凭,立此典约存照。
  (3)清嘉庆五年正月母金张氏等立典田约
  立典约母张氏,缘因先年父土名溪滩田一处,今不幸父亡故,母无银支用,自情愿将田一处三股均典,计田一股计客租二石一斛十一两正,出典与男有蛟名下为业,三面言定,时值九七色价银三两五钱正,其银当即收足,其田各股即听管业无阻,如有来历不明及重迭交易内外人声说等情,尽身之当,不干典人之事,自成之后各无悔异。恐口无凭,立此典约存照。5、6
  这三则契约的立契人都是同一个人母金张氏,因为丈夫去世,衣食无靠,虽有儿子,但都独立成家立业,因而只有将田典与三子,转让使用权和收益权,自己用典价银来度日。在这里,母亲将一块地分作三股来典与三个儿子,没有言明土地的四至,也没有将土地在兄弟三人之间分割,可见,在当时人的观念里,土地权利的核心并不是对土地作为物或不动产的占有与处分的权利,而是收益的权利。在这里,亲生母子的关系已经变成了赤裸裸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了。
  
  2.母女之间
  清道光二十六年九月母胡王氏立押田契
  立押契母胡王氏,今因需用,自情愿将氏夫承下祖业阄分田一处,土名余村,计租三石,系经理昃字号,计田税二分八厘正,其田新立四至,东至 西至 南至北至,今将前项四至凭中立契押与四女爱娇名下管业,三面议定,时值文典钱十五千文正,其钱当日收足,其田即听管业无阻,未卖之先,并无重迭交易及内外人声说等情,尽母身支当,不干买人之事,今欲有凭,立此押契存照。7
  这里母亲因生活需用将承祖业田押与女儿,在这里,母亲让渡的是土地的田皮权,即对土地加以占有和使用以获得收益的权利,此时的抵押权与典权没有多大区别,其强调的都是土地的收益权,并没有现在抵押权所具有的支付利息等特征。母女之间已失去往日的温情,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立家庭的一笔帐。
  3.兄弟之间
  祁门十七都环砂程氏文书明万历二十七年十月程与隆立卖田契
  环砂程与隆今自情愿将买受得水田一号坐落本保土名汪村瑕门首窟立本身该得一股之一,该得实租二称零三十五两,尽数立契出卖与弟名下为业,当凭中面议时价纹银一两三钱正,在手足讫,若田来历不明,卖之当,不涉买人之事。自定之后,各无悔异,如违甘罚白银四钱公用,仍依此契为始,所有税粮悉照○○推扒股下供解无词。今恐无凭,立此为照。8
  这条契约规定的更仔细,更完善,除了以往契约的内容,还涉及到违约成本,“如违甘罚白银四钱公用”,这表明人们的商品经济意识很强烈,已经会精明地算计各种交易费用以及怎样才能获得效益最大化,即使亲兄弟之间也不例外。有的契约还注明中介费用,如前述道光七年金项氏立典屋约中再批:言定二十年满认中钱酒水,二十年不满屋东不认中酒。
  财产问题历来非常重要,在阶级社会里,一切“财产问题从来就随着工业发展的不同阶段而成为这个或那个阶段的切身问题” ,9都关系到人们的切身利益,利益是人的行为产生的原因。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只要涉及到财产利益,各种温情、人伦都被金钱远远地抛弃在后。因此,为了避免各种利益矛盾尖锐化,就有必要划定财产权的界区,明确产权主体,小到家庭,大到国家。一个明晰的产权制度,有利于充分优化各种资源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对于社会的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 刘伯山 主编.徽州文书 [M]. 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2] 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一辑[M].安徽省博物馆编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3] 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二辑[M].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作者简介:
  肖晓珍女(1979-),籍贯:陕西合阳,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文法系教师,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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