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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中利益联结机制的若干思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洪冬星

  截至2004年底,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和区级的产业化龙头企业已达58家,其中,国家级18个,乳、肉、粮油、饲料的加工能力分别达到400万吨、120万吨、710万吨、550万吨。全区规模以上龙头企业完成销售收入530亿元,比上年增长37%,完成增加值160亿元,比上年增长44%。农牧业产业化直接带动农牧户占农牧户总数的36%,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发展到2600多个。
  
   一、利益联结机制的主要形式
  
  农牧业产业化联结的组织类型大体有“公司+农牧户”“合作(中介)组织+农牧户”“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农牧户”和“混合型”等四种类型。在以上类型中,产业化经营的利益联结机制也不尽相同,分配形式多种多样。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五种:
  
  (一)收购型
  即龙头企业对农牧户生产的产品一次收购,双方不签订合同,自由买卖,价格随行就市。除此之外,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没有任何经济联系和价格约束。收购农畜产品这一经济联系,是通过纯粹的市场活动进行的。目前,这种传统的买卖方式仍是我区农牧民推销产品的主要方式。
  
  (二)合同型
  即龙头企业对农牧户的农畜产品以合同价收购。合同多以年度合同为限,并由双方协商签订,但龙头企业居主导地位。这种利益分配机制,不仅解决了农畜产品“卖难”问题,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市场竞争中农民利益保护的问题,充分调动了农牧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我区的绝大部分奶牛养殖户与乳品加工企业是这种关系。
  
  (三)服务型
  即龙头企业为农牧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龙头企业通过开展服务,对农牧户利益给与补偿。农牧户在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中得到龙头企业在资金、物力、技术等方面的扶持,不再是单纯的原料生产者,地位发生了变化。这种利益分配机制,不仅充分调动了农牧民的积极性,而且解决了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对促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效果明显。
  
  (四)返利型
  即龙头企业拿出一部分加工、流通环节利润返还给农牧户。农牧户对龙头企业的经营效益格外关心,在农畜产品生产、储藏、销售环节对龙头企业高度负责;龙头企业对农牧户还注意在技术、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这种利益分配机制,使农牧民改变了单纯提供原料的地位,分享加工流通环节的利润,农牧业获得了平均利润,充分调动了农牧民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
  
  (五)合作型
  即实行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农牧民以资金、土地、设备、技术等要素入股,在龙头企业中拥有股份,参与经营管理和监督。在这种利益分配机制中,龙头企业与农牧民不仅有严格的经济约束,而且还作为共同的出资方,组成新的企业主体,形成了“资金共筹、利益共享、积累共有、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
  调查中发现,我区农牧民产业化经营中利益联结机制绝大多数实行的是收购型方式,极少数龙头企业实行或采用了合同型、服务型的方式,极个别的龙头企业与农牧户之间在返利型和合作型方式上作了一些尝试。这表明,我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利益分配机制,与农牧民致富的迫切要求不相适应,与促进农牧民增收这个根本目的不相适应,还处于一种随意性、非规范性特点比较突出的阶段。
  
  二、影响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利益机制的因素
  
  我区农牧业产业化起步较晚,目前龙头企业与农牧民的联系在纵向的生产、加工、销售上比较广泛,而在横向的资金、技术、人才上的联系较少。由于还没有完全形成生产专业化、产品商品化、服务社会化的农牧业产业化格局,产业化经营的利益机制并不规范、不稳定,影响利益机制的因素很多。除了政策、市场、价格等因素外,以下的原因也至关重要。
  
  (一)产品本身的特点
  一是农畜产品的专用性。如果农畜产品如烤烟、甜菜等的专用性越高,就越容易形成产业化经营。二是农畜产品生产的技术水平。如种子行业等科技含量很高的产业,资产所有者为了保持其技术秘密,往往选择纵向一体化进行生产。三是农畜产品的耐储性。如鲜活易腐的农畜产品,如果没有稳定的市场需求,生产者就不会冒险进行生产;而对于那些以易腐品为加工原料的企业,为了确保原料稳定供应,减少企业的市场风险,加工营销商往往也有进行产业化经营的动力。四是农畜产品的品质差异性。如果农畜产品品质的差异性很小,农畜产品的品质对于加工产品的质量影响很小,企业一般缺乏一体化经营的动力;相反,加工经销商为了自己所需要的特殊品质的农畜产品就需要考虑与农畜产品生产者进行紧密地连接。
  
  (二)农业生产的分散程度
  农牧业生产的分散程度对于实行农牧业产业化有较大的影响,如果原料生产距离较近,企业在信息传输、产品运输以及生产监督等方面都较容易,进行产业化经营在内部组织方面所增加的成本较小。相反如果原料生产距离较远,其组织成本就较高。
  
  (三)加工企业的最佳规模
  不同农畜产品加工行业具有不同的最佳经营规模。如果加工企业的最佳规模很大,扩大规模可以实现规模经济、降低生产成本,增强其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加工企业就有实行产业化经营的愿望。相反,加工企业就不愿意实行产业化经营。
  
  (四)最终产品的市场集中程度
  如果农畜产品加工最终产品市场集中程度很高,只有少数加工营销商,他们在市场上处于垄断地位,为了加强其垄断地位,防止其他的进入者,就可能与农畜产品生产者形成产业化经营,以便从原料上控制进入者。
  
  (五)技术进步
  技术进步主要通过使农畜产品产生差异性和对其交易过程的交易费用产生变化来影响市场组织结构的。如生物技术不仅可以提高农畜产品的产量,而且可以是农畜产品的生产在农户生产阶段就产生较大的差异性,这样农畜产品加工和营销商为了取得特定品质的农畜产品就需要与生产者有较紧密连接,从而取代公开市场交易。
  
  (六)市场需求的变化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消费越来越追求营养和口味,同时强调方便和享受,对农畜产品需求呈现更多样化的趋势。这从客观上要有更多的加工食品出现在市场上,食品加工商为了满足多样化的市场需求,就需要有相应多样的原料,为了节省在市场上搜寻适合原料的费用和避免原料供给不稳定的风险,食品加工厂商就愿意与农畜产品生产者进行较紧密地联结。
  
  三、健全和完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中利益联结机制的对策建议
  
  建立和完善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利益联结机制,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要从我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根本目的出发,围绕有利于调动龙头企业和农牧民两方面积极性,明确基本原则,加强政策引导,培育中介载体,逐步使其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一)应明确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的目的和原则
  农牧业产业化的目的,是通过这一新型的经营制度带动农牧业发展和带动农牧民致富。所以,建立利益分配机制的目标和原则应是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目的的具体体现。建立利益分配机制的目标应是把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成为各利益主体致富的利益共同体。应体现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农牧民与龙头企业利益权利平等的原则;二是让农民合理得利、反哺农业的原则;三是增加积累,壮大龙头企业的原则;四是有利于农牧民、龙头企业总体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五是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围绕这一目标,按照上述原则,建立和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有利于调动龙头企业、农牧民两个积极性,有利于加强龙头企业和农畜产品基地两个建设,有利于促进农业、畜牧业和加工流通业的发展。

  (二)用政策引导龙头企业对利益联结机制的选择
  
  一是要明确龙头企业的内涵,以此规范龙头企业的经营行为。龙头企业的基本内涵是:以农畜产品加工、销售为主;能带动农民从事专业化生产;让利于农民,使农民分享加工、流通环节的部分利润,结成利益共同体;拿出一部分利润反哺农业,扶持农业生产发展;让农民参与经营管理、监督。二是用优惠政策引导龙头企业正确处理与农牧户的利益关系。龙头企业不只是单纯的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实体,更负有引导带动农牧民生产的责任。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龙头企业,政府给于优惠政策,扶持其发展,并以此引导、规范、促进龙头企业建立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真正让农民得利。
  
  (三)培育利益联结机制运作的组织载体
  实践表明,随着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实施利益联结机制,迫切需要一个中介组织参与,代表农牧民同龙头企业对话,协调企业与农牧民利益关系。当前,我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中应大力发展和培养模式多样的经济合作组织,使之成为利益分配机制运作的载体。发展和培养经济合作组织要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突破所有制、行业、区域等种种限制,拓宽服务领域。在组织上应是一种合作性质的,或由农民选举组成,或由农民自愿组成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不搞强迫命令,不定一个模式,在发展中规范。在政策上,政府可考虑给予其适当资金支持和税费减免。在职责上,主要应承担四项内容:一是协调龙头企业与农户间的利益关系;二是代表农户参与龙头企业的经营管理、监督;三是反映企业和农民双方的意见和要求;四是可以以中介组织的名义担保。
  
  (四)引导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主体更新利益取向观念
  要引导利益主体随着产业化经营制度的创新,不断更新观念,树立互利互惠、共同致富、长远发展的利益取向。一是要变只顾自身利益最大化为总体利益最大化,正确处理自身利益与总体利益和不同主体利益之间的关系;二是要变只顾眼前利益为谋求长远利益,龙头企业与农牧户都不能只顾眼前利益,要立足于长远,谋求发展给双方带来的共同利益;三是要变利益主体追求单方得利为互惠互利,是龙头企业与农牧户间继承互惠互利的关系。
  
  (五)利益联结机制要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针对我区现状,主要做好以下五项工作:一是利益分配机制的内容、项目要完整、准确,明确不同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利益;二是确定利益分配机制,一定要兼顾各方,充分协商讨论,龙头企业要认真听取农民的意见;三是经双方讨论同意后,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前提下,签订合同,形成法律文书,并由公证部门公证;四是各利益主体都要增强履约意识,严格按合同办事,对违约的要进行处罚;五是当地政府要运用法律和政策加强对这类经济合同的管理,认真处理经济纠纷,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护利益主体的正当权益。
  (作者单位:内蒙古财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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