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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美国337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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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337调查得名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简称“337条款”,现被汇编在《美国法典》第19编1337节。该条款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以下简称“ITC”)如发现货物所有者、进口商或承销商及其代理人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在美国销售时使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威胁或效果是摧毁或严重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阻碍该产业的建立,或限制或垄断了美国的贸易和商业;或者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为进口到美国而销售,或进口到美国后销售,而该种货物侵犯了美国已经登记的有效且可执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并且与这4项权利有关的产品有已经存在或在建立过程中的国内产业,则这些不公平竞争方法将被视为非法,美国应予以处理。337条款主要是用来反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而337调查是指美国针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采取的一种措施,从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案件都涉及知识产权而非一般的不公平贸易行为。
  【关键词】337条款;国际贸易;知识产权
  
  一、337调查的参与各方
  337调查的主管机关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此外参与主体还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有时会涉及到第三方。其中ITC是一个不受国会领导的,独立的准司法性质的联邦机构,负责调查进口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案件;申请人相当于法院诉讼程序中的原告;被申请人相当于被告;第三人包括涉嫌侵权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消费者等。
  二、337调查的基本程序和后续程序
  337调查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证据开示程序、开庭、行政法官初裁、委员会复审和终裁以及总统审查等程序。
  1.立案
  立案主要包括申请书的提交、申请书的修改和案件的公布三部分。337调查一般由申请人向ITC提出申诉,很少由ITC主动发起。当申请人认为进口到美国的产品违反了337条款时,可以向ITC提出申请,要求其发起调查。收到申诉后,ITC将指定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OfficeofUnfairImportInvestigations,以下简称“OUII”)中的内部律师调查申诉背景并决定申诉是否符合ITC的程序性规定。ITC官员还可以与被诉方进行联系以确定在调查中是否可以从被诉方处获得信息以及申诉方的诉求是否有事实根据。立案前申请人可自主决定修改申请书的内容,QUII也可能在审查过程中对申请书进行补充或者修改。ITC通常在收到申请书之后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一旦决定立案,将发布公告并将申诉书和立案公告副本送达被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所属国家驻美国大使馆。自联邦公报发布立案公告之日起,337调查程序就开始了。随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委派一名行政法官负责案件调查和初步裁决并提出救济措施的建议。应诉时间一般为发布启动调查公告起20日内,被申请人须以书面方式应诉。
  立案后的45日内行政法官将确定终裁的目标时间,ITC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调查,通常案件需要在1年内审结。
  2.证据开示
  证据开示程序通常在联邦公报公布立案公告之后就开始进行,时间一般持续5到10个月。证据开始的方式通常包括问卷、提供文件、现场检查、调取证人证言、专家证人、承认、传票和电子取证。开示程序结束后的一到两个月内,各方开始准备庭审前陈述和证据,为开庭做准备。
  3.开庭及行政法官的初裁
  开庭程序中,各方将在主审行政法官面前表明本方立场、反驳对方立场并提供支持证据。庭审一般不公开进行,QUII作为独立第三方参加庭审。通常开始由申请人的律师围绕着证据进行陈词,然后由被申请人律师和QUII律师分别陈词,各方都要对自己的陈述和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法官在庭审结束后,审阅各方当事人和QUII提交的庭审总结后做出包括事实认定和法律结论的初裁。
  4.委员会复审及终裁
  对行政法官初裁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向ITC提出申诉,请求其进行复审。委员会可以在审查之后做出终裁,维持、撤销、修改、驳回行政法官初裁的部分或全部,也可发回由行政法官重审。任何关系方在终裁送达后的十四日内均可以提出复议申请。
  5.总统审查
  如ITC做出违反337条款的终裁,应将仲裁裁决、救济措施意见和做出终裁的依据等相关文件递交美国总统或其授权的人员,即美国贸易代表。美国总统应在收到终裁后六十日内决定是否批准终裁,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否定终裁的决定,则视为批准终裁。
  6.上诉
  任何受到终裁不利影响的一方,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须在作出最终裁定60日内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法院的审理范围包括事实问题,也包括法律问题。裁决一般分为下面几种:根据上诉请求决定是否维持原判或改判,以及发回委员会重审。司法实践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即是终局裁决。
  三、违反337调查的救济措施
  违反337条款的救济措施主要为排除令和制止令。排除令是由美国海关执行,禁止侵犯申请人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口到美国,会直接导致相关产品不能进入美国市场,因此排除令是最有威慑力的处罚措施,也是最主要的救济方法。排除令分为有限排除令和普遍排除令两种。有限排除令是禁止被申请人的涉案产品进入美国,一般由被申请人提交报告,而普遍排除令则不仅仅限于被申请人的产品,是一个针对产品的排除令,不论产品来自哪个国家和地区。普遍排除令的签发会给整个行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因此很少在实践中应用。
  制止令是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实施的,主要为了禁止继续销售已经进口到美国的产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还有权对未为遵守制止令的被申请人进行没收侵权商品、罚款等民事处罚,罚金最高额为每天10万美元或进口产品国内价值的2倍。
  申请人在提交337调查申请的同时,也可以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采取临时救济措施,包括临时排除令金额临时制止令。但在实践中临时救济措施很少被应用。
  截止2010年底,美国在全球范围内发起的337调查总计752起,涉及61个国家和地区,其中排名前五位的国家和地区均来自东亚,分别为中国台湾、日本、中国、中国香港、韩国。近年来,中国大陆企业遭遇337调查的比例增长,2010年全球337调查的数量为58起,涉及中国大陆企业的有19起之多。从337调查涉案产业类别看,机电产品位列第一,依次还有家具、玩具、杂项制品和化工产品等,绝大部分案件为专利纠纷。
  在国际贸易的激烈竞争中,随着知识产权地位的提升,337调查的数量会不断增加,中国的经济结构的发展趋势也决定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企业会成为337调查打击的重点对象之一。因此,我们要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法规中的规定,为中国企业在应对美国337调查以及其他海外知识产权争议提供有力的支持,不断提高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使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地位稳步提升。
  
  参考文献:
  [1]《美国法典》第19编1337节.
  [2]A Lawyer’s Guide to Section 337 Investigation before the U.S.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Tom M.Schaumberg, ABA Publishing,,2010:66.
  [3]《程序规则》第210.43(a)条.
  [4]A Lawyer’s Guide to Section 337 Investigation before the U.S.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Tom M.Schaumberg, ABA Publishing,,2010 :188.
  [5]19 U.S.C. 1337(c).
  [6]337条款第(f)(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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