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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船舶签证管理的思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黄建明

  船舶进出港口签证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船舶适航、掌握船舶动态等方面一直发挥重要的作用,也是目前海事机构最主要的监督管理手段之一。针对目前单船航次签证管理中出现的种种现象,结合安全管理工作实际,提出一些单船航次签证管理的管理对策。
  船舶签证是海事机构依法审核船舶进出港或在港内航行、作业的安全条件,以决定是否准许船舶进、出港或在港内航行作业的一项法定手续,也是监督管理部门对船舶实施管理的一种行政职能, 是保障船舶安全航行的重要手段。
  单船航次签证管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内安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签证规则》),明确了船舶(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同时也赋予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实施签证管理的职权,船舶签证是海事管理机构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重要手段。
  船舶经海事管理机构签证,就可以进行此航次,否则,非经允许而为之,即属非法行为。因此,从行政许可的角度讲,海事机关对船舶签证,应属行政许可的范畴,而不是行政确认行为。
  单船航次签证管理的现状
  1、船舶在沿途多个港口装卸作业,逃避签证管理
  《签证规则》第二章第五条明确规定:“船舶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入港内泊位,应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航次签证”。这意味着船舶只要到港发生了装卸作业,均应办理签证。而由于杂散货物的分散性,船舶在一航次中须在多个港口装卸作业,如由沙市始发至万州的货轮,有时在巴东、奉节、云阳等地卸货,船舶在这些港卸货作业后,不签证便续航,逃避安全监督和规费征收。事后由于签证簿有起止港口记录,海事人员无从发现中途卸货证据。同样,一些散货船要多次装载才满载,其在中途加载时只要海事机构不督促,完货后就开航,也不办理签证。
  2、船舶办理签证后,私下加载货物或旅客,造成船舶超载或超吃水出港
  众所周知,船舶超载运输一直是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为防止船舶超载或超吃水航行,海事机构在核实装载情况后签证放行。但船方却在签证后又利用夜间或中途加载货物(或旅客),使船舶出港时超载或超吃水。
  3、 船方骗取海事机构的配员审查,导致船舶配员缺员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以下简称《配员规则》)是规范船舶安全配员,确保船舶及人命财产安全的法规。
  船主减少船员人数以降低经营成本,为了骗取签证,他们让技术船员在船舶签证出港后在就近水域离船。这些技术船员多是个体船员,临时受聘上船应付海事机构的检查,待签证后便离船。这种现象在河南籍船上表现较突出。近年来,由于大型船舶迅猛发展,船员需求量大,同时部分船员也弃江走海,船员出现了缺口,个别船公司就会在运输繁忙季节采用拉通使用的做法,让部分技术船员在主要港口负责船舶始发工作,主要是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登船检查,便于船舶顺利签证出港。同时,也会安排船员在目的港接船,船舶在始发和目的港是满足配员要求的,而中途航行中缺员。
  上述现象主要是三峡蓄水后长江急流险滩消失,船舶驾引不再惊险。同时,为了长江航运发展,长江海事机构近年来也出台了“不得随意拦截检查在航船舶”等内部管理规定,殊不知,船方却利用这个原因随意减少船员配备,钻空子,造成了在航船舶驾驶室长时间仅一个人,事故和险情多发。
  4、不规范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导致签证时难把安全配员关
  由于个别海事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所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不规范,随意降低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导致作业地海事机构在签证时按照证书核查其船舶配员,导致船舶配员不齐发航。
  5、制作假证假章,严重扰乱船舶签证管理
  在安全监管中,不时会发现船舶持有假船员适任证书、假国籍证书的现象,也还出现过船方私刻海事机构签证专用章的现象,影响安全管理。
  单船航次签证管理的对策
  1、加强现场监管,提高巡航覆盖面,做到有效监控
  基层海事机构应做好巡航的计划性,提高巡航覆盖面,制定巡航工作的具体要求,在巡航中做好在港船舶登记工作,即监督员每天在巡航中对辖段所有在港船舶进行登记,及时更新,现场巡航人员与签证人员定期互通“在港船舶情况”与“签证船舶情况”的信息,对未签证出港船舶做好记载,督促船舶进、出港签证。
  2、加强海事信息联网,方便信息沟通
  为防止船员签证管理中某一船员重复利用证书骗取签证,各地海事机构要加强信息互通,建议海事机构优化船舶签证工作软件,由系统及时将船舶签证情况及时通报目的港海事机构,或在网上公布。对船员实行动态管理,有效防止有证无人或人证不符等违反船员管理行为的现象发生。
  为防止本地在固定航线工作的客(渡)船船员证件流入其它船舶,海事机构还可采取统一收存船员证书的做法,即将各客(渡)船技术船员的适任证书收存放置于其单船档案中,其复印件交船方备查,船员不在该船服务和换证时方可将证件取回,防止船员身在客(渡)船,证在货船或其它船上的现象。
  3、加大对逃避签证管理行为的处罚力度
  《内安条例》第十章第六十八条规定:“船舶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海事机构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违反签证管理规定的行为建立船舶违法档案,进行违法跟踪,直至处理为止。对不办理签证的船舶保持高压态势,让船舶业主和船员不敢违法、违不起法,这样逃避签证的船舶数量将大幅减少。
  4、强化海事执法监督
  当前个别海事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不符合《配员规则》的要求,海事人员在办证的过程中随意为船方减少人员要求,严重干扰安全管理。为此,在海事系统中加大执法监督,组织学习《内安条例》、《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等有效机制和监督体系,加强源头管理,防止假证假照。对责任人进行追究,通报,惩前毖后,狠刹海事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
  5、船主、船公司提高对船舶签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当前,在水上交通运输安全责任链中,一个最薄弱的环节就是企业的主体责任没有得到完全落实。安全与生产一体化运行的客观规律,决定了生产运行单位(企业)就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这是《安全生产法》等法规中明确规定的。当前,长江航运持续安全要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要积极推进港航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船舶在从事每个航次营运中,业主应督促船员按要求办理船舶签证,一方面可以在签证中对于船舶的安全再次得以确认,同时,船员在签证中,还可以从管理单位获取气象、航道等信息,了解相关管理政策,进一步做好安全工作。
  结论
  尽管我国内河船舶航次签证管理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只要海事机构加大现场检查和违法查处力度,加强签证船舶的信息交流,船主提高对船舶签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督促船员申请船舶签证,定能较大程度地提高船舶航次签证的管理效果,保障水上交通安全。
  (作者单位:重庆云阳海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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