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高压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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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伟
固废走私渠道以海上偷运和绕越设关地走私为主。
《中国海关》:这些年,中国政府一直加大对固体废物非法跨境转移的打击力度,中国海关有哪些具体举措?
关向应:2010年,为加强海关对进口固体废物的监管,打击利用进口废物渠道进行走私违法活动,海关总署进一步完善了海关对进口固体废物的监管措施,同时也加大了打击走私废物违法犯罪的力度。
首先是严厉打击海上和非设关地偷运走私。海上及绕越设关地走私废物是主要渠道。按照“海上抓、岸边堵、陆上查”的工作思路,加强跨关区协作和海陆联动,对重点海域、走私热点区域实行巡查封堵,采取分点驻守、联防布控等措施,重点打击利用各种运输或渔业船只走私固体废物入境。2009年至2010年,海关查获海上及非设关地偷运走私废物案件34起(占案件总数的50%),查获各类废物33418.45吨。
其次是从严打击走私废物犯罪团伙及网络。走私废物大多是有组织性团伙犯罪,海关缉私部门坚持“破大案,打团伙,摧网络”,有针对性地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走私活动的幕后主使,摧毁走私犯罪团伙。
再次是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开展专项行动。2009年,海关缉私部门部署重点海关对“洋垃圾”走私开展了广泛调研,积极查找废物进口管理和海关监管、查缉中存在的薄弱环节。2009年开展的“大地女神”专项行动、2010年开展的打击废物(矿渣)走私专项行动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第四是积极推动打击走私废物国际执法合作。充分利用对港联络和国际执法合作渠道,加强工作交流、情报交换、案件协查、联合行动等执法互助合作。
第五是严厉打击利用他人名义走私废物违法行为。2009年至2010年,海关总署先后两次组织全国重点海关对利用他人名义走私废物活动开展专题调查,累计查获61家企业通过非法手段,利用、购买其他企业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案件,共查获企业虚假申领、倒卖、转让《废物进口许可证》走私废物逾7.55万吨,并将违法情况通报国家环境主管部门。
《中国海关》:固体废物走私有何新变化,呈现什么样的新特点?
关向应:近些年,固体废物走私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基本持平,查获的走私废物总量持续上升。2008年以来,全国海关查获走私废物刑事案件数基本持平,但查获的走私废物总量快速递增,个案走私废物量增长非常明显。
二是走私渠道以海上偷运和绕越设关地走私为主。经海上走私进入我国内地的走私废物案件占全部案件的近一半,香港仍是向内地走私废物的重要中转地和起运地。
三是废物来源国、流向地和入境口岸相对集中。废物主要来自发达国家,由欧美、日韩经香港、越南走私入境成为废物走私主要路线,通常从境外海运口岸经香港从广东、广西、山东、浙江等沿海口岸入境。
四是走私废物种类以工业废物为主。查获废物主要是废矿渣、废旧电脑显示器、废轮胎、废塑料等,以走私矿渣、电子垃圾谋取暴利的违法犯罪活动明显增多,走私矿渣、废旧电子产品案件占全部走私废物案件总数的七成左右。
《中国海关》:中国海关如何处置查获到的固体废物?
关向应:目前,我国对处置走私废物已经建立起了较完善的工作制度和法律体系。海关处置查获的走私废物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处置违法进境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对非法进境的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类或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海关在固定证据的前提下,责令货物收货人或其所有人或承运人退运该批固体废物。无法退运的,海关将会同省级环保部门按照相关具体原则进行处置。
《中国海关》: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跨境转移需要多方协作,中国海关希望得到哪些方面的协助呢?
关向应:目前,打击走私废物方面还存在“鉴定难、费用高、处理难”等问题。的确,这些问题的解决,仅靠海关一家是不行的。未来,海关将重点做好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推动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公告,明确进口废物应当由口岸所在地商检机构依法行使检验权。积极配合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台的固体废物鉴别案例指引,修改完善进口废物鉴定管理操作制度,研究制订执法部门废物鉴别收费依据及标准,明确固体废物销毁的责任主体和经费渠道,解决执法难题。
二是积极响应世界海关组织(WCO)、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关于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保护环境执法专项行动的倡议,密切监控废物非法越境转移以及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陆运、海运交易,严厉打击走私违法行为,建立国际合作平台、完善工作机制。
此外密切同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检验检疫、商务部门的联系配合,研究建立部门关系配合工作机制,及时互通各项工作信息,积极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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