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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废塑料”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张慧如

  废塑料的归类涉及两个税目范围:
  一是税目39.15下的“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其定义是包括明显不能再作为原用途使用的破损塑料物品,以及
  制造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刨花、粉屑、边角料等),某些废料可用作模塑材料、清漆基料、填充料等。
   二是税目39.01―39.14项下的“已制成初级形状的、单一的热塑性废塑料”。其定义是“不适用于税目39.15的
  已制成初级形状的单一的热塑材料废碎料及下脚料”。
  
  归类重点
  
  区分的重点是税目39.01―39.14的“已制成初级形状的、单一的热塑性废塑料”,它应符合以下条件:
  成分――单一的热塑性塑料
  “热塑性塑料”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受热加工成型时不发生根本的化学变化,因此其制品可以再行软化重新加工
  。例如: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聚苯乙烯,硝酸纤维素塑料等。
  与“热塑性塑料”相对应的是“热固性塑料”,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受热加工成型时发生不可逆的化学变化。
  用这种塑料制成的成品不能再行软化而重新加工,即使在更高的温度下,也不能再熔而只会碳化。例如:酚醛塑
  料、脲醛塑料、密胺塑料等。
  例:“聚乙烯废塑料粒”,由于是热塑性塑料,因此应归入税目39.01;“环氧树脂废塑料粒”,由于是热固性塑
  料,因此应归入税目39.15。
  状态――初级形状
  所谓“初级形状”,根据第三十九章章注六的规定是指下列各种形状:
  1、液状及糊状,包括分散体(乳浊液及悬浮液)及溶液。
  2、不规则形状的块、团、粉(包括压型粉)、颗粒、粉片及类似的散装形状。
  例:“聚乙烯废塑料粒”,由于是热塑性塑料,因此应归入税目39.01; “不规则聚乙烯废塑料块”,由于是不
  规则形状,因此应归入税目39.15。
  必须是已制成的
  所谓“已制成”应包括各种加工方法,如:清洗、去除杂质、剪碎、碾磨、造粒及再生等(所谓“再生”是指把
  塑料成型中的边角料,或其他来源的废塑料,经过适当处理而使其能用于制造质量较低的制品的物料。也称“再
  生料”)。因此,单一的热塑性废塑料经“制成”后是初级形状的,应归入税目39.01―39.14;而本身为初级形
  状的单一的热塑性废塑料,如塑料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刨花、粉屑、边角料等,应归入税目39.15。
  
  归类注意
  
  出于保护国内环境,国家明令禁止生活垃圾进口。因此,对于“废塑料”的归类应注意:
  正确区分废塑料与城市垃圾、生活垃圾,若为城市垃圾、生活垃圾,则禁止进口。
  对明显还可作为原用途使用的塑料物品,不能按废塑料归入税目39.15项下。
  归入税目39.15的热塑性废塑料若为共聚物,应按共聚物中重量最大的那种共聚单体单元归类;如果没有任何一种
  共聚单体单元重量为最大,共聚物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目。
  
  规范填报
  
  “废塑料”的商品申报应根据《海关进出口商品名规范申报目录》要求报清以下条件:
  品名乙烯、聚甲醛、环氧树脂、聚硅氯烷等。
  外观(物理形态) 初级形状(液状、粉状、粒状等)、单丝、条、杆、管、板、片、膜等。
  来源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刨花、粉屑、边角料等,或是次品、塑料瓶经清洗破碎得到等。
  成分乙烯含量100%、乙烯60%丙烯40%等。
  用途用作模塑材料、清漆基料、填充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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