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职业责任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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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设市场的责任归责原则,详细地介绍了造价工程师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但责任并不等同于职业责任。只有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责任才属于这个范畴,主要研究探讨造价工程师职业责任的认定。
关键字:工程造价;职业责任;任务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社会分工越来越细致、越来越专业化,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行业及其相应的职业。从社会的角度,职业是劳动者获得的社会角色;从国家的角度,职业是社会分工的一个部门;从个人的角度,职业是为承担一定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而扮演的社会角色。职业责任保险所称的职业是需要具有相应的基本学历和具备专业知识技能,同时还须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执业认定程序并被颁发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的专门行业岗位。
职业责任是指职业人士因自身在提供职业服务过程中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们的当事人或其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提供职业服务的职业人士承担的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所称的职业人士大多是指各种专业技术人士,因此,职业责任有时也被称为专业责任[1]。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具有特定的技能和知识,并以提供技能或知识服务为业的人员,如律师、建筑师、医师、注册会计师等。一般来说,这些人员具有以下四个特征:工作性质具有高度的专门性,多为精神的、脑力的而非体力的工作;与其顾客即委托人之间存在着特殊的信赖关系,这依赖于职业工作者高度的职业道德;具有从事专业服务的资格, 并以职业团体所维持的相当业务水平开展业务;一般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与之相应而具有较高的收入水准。
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职业责任的构成也需要四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有损害事实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上存在过错。专业技术人员对自己的行为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对此义务的违反就构成职业责任的基础[2].在 2000年12月建设部颁发《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改制的通知》,提出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是今后造价咨询机构的目标模式。这标志着我国的工程造价咨询业与国际接轨的进程,也意味着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将承担更大的风险责任 [3]。
1.造价工程师在工程项目管理中承担的任务
任务:三控制(投资、质量、进度)两管理(合同、信息)一协调(组织协调)
表1造价工程师工程项目各阶段的作用
投标文件编制与
标底编制 技术经济分析
2.造价工程师的责任
1)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责任
责任:对项目进行财务评价、国民经济评价、项目全寿命费用分析、对项目进行不确定性分析和敏感性分析、提出项目的总体控制指标和措施、对项目的投资指标、投资收益、投资回收期等进行估算
2)在设计阶段的责任
控制设计限额―运用标准设计和价值工程原理―利用造价信息系统
3)在招标阶段的责任
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综合单价―编制或审核综合管理费用―编制或审核各种包干费用和主要材料指标―分析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因素―改进方案评价
4)在施工阶段的责任
责任: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经济技术性审核、对工程进度款的支村严格控制、对工程变更严格核查、正确处理和防范施索赔
5)在竣工结算、决处阶段的责任
(1)、竣工结算是否符合合同条款、招投标文件,结算是否按投标报价或定额和工程计量规则、造价主管部门的指导价定等进行编制。
(2)、正确审核竣工决算,使竣工决算真实反映工程投资。
6)造价工程师在其它相关领域承担的责任
造价工程师在工程保险中承担的责任
(1)对工程风险进行识,评价,计算风险度,并确定保险对策
(2)在风险评价的基础上,计算保险费率,提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满意的保险费率
(3)安排保险合同谈判合同条款
(4)对工程进行风险管理,风险培训,风险控制等
(5)出险后,确定损失部位及程度,对受损工程定损,计量计价,确定赔偿额
造价工程量在司法鉴定中承担的责任
责任:收集工程造价证据资料、现场勘测、工程造价计算、答复当事人的异议、出庭质证。
3.职业责任的认定
认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责任时,需要注意如下几个要点:
1)刑事责任不属于职业责任范畴,但职业责任有可能导致刑事责任。比如,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会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违反国家规定是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则这种刑事责任就是由于职业责任造成;
2)行政责任均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并且也不一定造成业主的损失,因此不属于职业责任范畴;
3)侵权责任同样涉及主观故意,因此不属于职业责任范畴;
4)违约责任中的越权行为,是由于专业技术人员超出授权的范围,以作为的方式违约,可以说和职业疏忽无关,因此也不属于职业责任的范畴。
综上所述,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责任也可以理解为:由于专业技术人员的失职或未尽职行为造成业主或第三方的损失而依法应由其承担的责任。当然,正如前面所讨论的,这种失职或未尽职是由于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若主观上存在故意,就不属于失职或未尽职的范畴了。不难发现,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责任有两个方面的界定依据,即法律规定的职业责任和合同约定的职业责任。一般情况下的责任保险只考虑合同责任,但是,我国的建设工程行业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需要承担的社会公众责任较大,《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将专业技术人员需要承担的合同责任的部分内容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因此,建设工程相关职业责任需要将相关的法定责任也纳入考虑的范畴。
随着建设市场的全面开放,工程造价通过招投标竞争定价将更加的激烈,无论是投资、设计、承包方或造价咨询单位,没有一批高素质的人才,就不可能编制和管理好工程造价。改革开放以来,各单位开始重视概预算人员的工作,目前专业人员的水平,总体上较以前有了提高,但仍然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如工程造价在编制过程中存在计算上的漏算、缺项、工程计量不准,不会做补充定额等现象大量存在,更应引起注意的是,缺乏能动的影响,优化决策、设计、施工等方案的知识和技能。所有这些情况说明,我们这支专业队伍的职业责任必须明确。要改变这种现状,就必须实行准入制度,通过工程项目各个阶段责任的确定,促进工程造价管理质量、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执业能力不断提高的激励机制。
参考文献:
[1]王家远等,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课题研究报告,深圳,2002-1l
[2]梁慧星,民商法论丛,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245~248
[3] 张鲁风.注册建造师制度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
注:文章内所有公式及图表请以PDF形式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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