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检测机构行为 确保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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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针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实施以来,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目前存在的问题,就如何规范检测机构行为,确保工程实体质量提出了一些应对措施。
【关键词】 检测机构存在问题 工程质量应对措施
一、前言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向社会出具科学、公正、准确的检测结果,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判定提供依据的基础性工作,是建设工程质量的“眼睛”。但目前由于检测市场的逐步开放,检测单位间竞争越来越激烈,“恶性竞争、压级压价、提供虚假数据、出具假报告”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利于检测市场的健康发展,这将最终导致工程实体出现质量问题。
二、存在问题
自《办法》出台实施以来,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呈现出空前发展的态势,各地检测机构如雨后春笋相继成立。为了经济效益,检测单位间竞争越来越激烈,由此引发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见证取样制度不能真正落实,对见证人员的核查流于形式,使得见证工作呈现“走过场”现象
有些检测单位在接受见证样品委托时不认真核查见证人员证书及封样的有效性,甚至为了满足于客户,违规收样,导致见证所取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得不到保证。
(二)收费标准不统一,无序竞争比较突出
一些新成立检测单位在开放的检测市场环境下,为了招揽到客户,不是通过提高检测质量、检测水平、人员素质、设备环境条件和服务质量等正当手段来参与竞争,而是为了一时一己之利,通过价格恶性竞争、压低单价,不惜牺牲行业整体利益,不按照规范要求检测、捏造虚假检测数据,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
(三)少数检测机构内部管理松散,制度不健全,工作质量难以保证
个别检测机构内部管理松散,设备简陋,检测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人员职业道德和技术水平均达不到检测要求。受个人利益驱使,为送检单位提供虚假报告。追求短期利润的心情相当迫切,忽视内部管理与检测质量,更谈不上诚信与公正。
(四)电话接受委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电话接受委托,不需送样、不经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样品虽经委托,但检测机构由于成本等原因少检、不检,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样品虽经委托、检测,但检测结果不合格,而隐瞒真实结果,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五)当前工程质量的检测大都是由施工方委托
当前检测行业委托方多为施工企业,合同法律关系检测市场当然应对委托方(施工单位)负责,由于是施工单位给钱就要为施工单位服务,这样的委托和被委托双方存在着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不可避免地出现假试件、假报告的情况。这样恶性循环,既扰乱了检测市场秩序和检测行业信誉又产生较为负面效应,长远下去,对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
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检测市场的正常秩序,对整个检测行业的地位及信誉度都造成了极大危害,并将导致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
三、应对措施
为维护建设工程检测市场公正、公平的竞争秩序,遵循建筑工程“质量第一”的方针,应从源头上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管理,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以确保工程实体质量。
根据当前工程质量检测市场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检测机构应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检测机构必须加强检测人员教育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检测工作的质量,也直接影响到建设工程的质量。一旦检测结果不准确,或出具不真实的检测报告,必然会给工程质量带来隐患,给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因此,检测单位应当把加强对检测人员的教育培训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
1、检测单位首先要牢记坚持“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是贯穿整个检测工作过程的指导方针。检测人员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检测方针,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
2、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检测人员专业理论和实际操作水平。使从业人员达到本检测岗位所必需的理论水平和操作技能,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率。
3、加强法律法规教育,增强检测人员的法制观念。检测单位要对检测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法律法规教育,增强全体检测人员的质量意识和法规意识,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自觉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行使职责。
4、注重提高检测人员的政治素质,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透明度,都能以“科学、公正、准确、及时”的工作态度,出具具有“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的检测报告。
5、对检测人员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实施动态考核制度,考核不合格者应暂停其该项目上岗资格,并对其所在检测机构该项目的检测能力进行追溯。
(二)加强检测能力比对试验、提高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检测项目比对试验是衡量各检测机构的实际能力和水平、促进检测工作质量水平提高的重要手段。省建设厅要有计划的组织地区性和全省性的比对试验,对一些重要的、新开展的检测项目进行专项比对检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应将定期开展比对试验作为一项有效手段纳入日常监管;各检测机构应积极参加各项比对活动,努力提高检测能力。
(三)加强对检测设备的管理
对检测设备控制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其正常运转,并提供准确的测试数据。建立完整的设备台帐,使检测设备和仪器处于有效控制状态,按要求定期送检定部门检定、校准,有效地控制其检测精度和准确性。新购置的设备和仪器应先经有检定资质的计量检测部门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要求检测人员在上岗前必先了解和掌握有关设备和仪器的工作性能及基本原理,做到会使用、保养、检查和排除一般性故障。每月定期检查、保养检测设备,要保证检测仪器始终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
(四)加强标准、规范的管理
检测结果的判定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检测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规范。检测单位应加强国家规范、标准学习,提高检测试验人员的技术水平,以确保判断依据的正确性,对现行的各类标准、规范进行登记、分类,编制常用标准目录,标注编号、名称,实施及作废日期,以便于查找、控制,定期审核标准的有效性,对有效标准加盖“受控”章,失效标准加盖“作废”章。
(五)加强检测机构的飞行检查
飞行检查是获取工程质量检测真实信息的有效方式,也是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动态监管的重要手段,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检测机构的飞行检查力度。飞行检查的结果可纳入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档案,检查结果要在全省及时通报,网上公示。
(六)落实不合格检测结果报告制度
加强对检测数据的管理,进一步落实不合格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投入工程中使用和防止工程质量出现恶性事故的重要途径。
检测机构对出现不合格的检测结果,应建立台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影响结构安全的不合格项目时,应在24小时内上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于不合格检测结果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示。
(七)严格执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保证样品具有真实性
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公证性、科学性、权威性的首要环节,同时也为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验收、评估提供了直接依据。凡不符合“见证取样”的样品,检测单位拒绝检验,促使建筑材料处于受控状态。
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检测机构要严格按《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211号)的要求,进一步落实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八)推广应用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
检测数据自动采集是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化、规范化的必然要求,也是防止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主要手段。为提高检测数据的科学性,进一步规范检测行为,检测机构应建立符合要求的计算机检测管理系统及数据采集系统,使用统一的检测报告格式,实现检测数据网络化管理,从而减少人为操作因素的影响,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公正性。
(九)加强检测资质动态管理,加大违规处罚力度
对于超出资质范围从业、转包检测业务、出借或非法转让资质、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检测机构,一经查出给予相应罚款处罚直至吊销检测资质。
采取以上措施,可提高检测机构的自身业务水平,使检测机构的行为从源头上得以有效控制,有利于检测市场的健康发展,从而确保工程质量。
四、结束语
我们相信,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督和各检测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检测机构会充分行使和担当起《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办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检测机构的行为会更加规范化;我们要树立质量检测工作新的理念,强化质量、服务和人才意识,不断探索,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推向良性发展的轨道。
参考文献:
1.《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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