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公路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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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合同管理工作的好坏不仅反应了一个业主或承包人的工程管理能力.而且将直接影响其在一个项目上的盈亏额。由于合同管理文件繁杂而细微,所以合同管理工作者既要熟悉合同文件、条款.又要善于应用总结。本文主要探讨了公路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个人的看法以供参考。
关键词:公路工程;合同管理;索赔
0 前言
公路工程项目由于工期长、规模大、技术性强等特点,再加上地质、水文、气候条件的不确定性以及市场经济的波动。而使合同管理工作变得非常繁杂。而一个公路工程合同文件无论多么庞大详细,也不可能将所有合同内容事无巨细的包括进来。这就要求我们从事合同管理者必须具备能够恰当的运用合同文件对工程进行计量支付和解决合同事件的能力。
1 运用合同文件对工程进行计量支付
工程项目从无形到成品。其顺利实施需要靠业主和承包人通过合同计量支付管理来实现,这样作为合同管理者就要熟悉相应的合同文件和支付办法。下面就主要支付事项及方法进行解析:
1.1预付款计量支付
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其具体支付办法为: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了开工预付款保函后.在当期计量支付证书中向承包人先期支付开工预付款70%的价款.在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再支付剩余的30%。但承包人不得将开工预付款用于与工程无关的支出;材料、设备预付款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所列主要材料、设备单据费用(进口材料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堆场价)的百分比支付,其预付条件为: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人认可,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
1.2清单内工程量计量支付
清单内工程量必须是实际完成且质量符合技术规范及合同文件的要求,其计量支付须严格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单位计量,亦须与合同条款和图纸相对照。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及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业主将不再另行支付。
1.3工程变更计量支付
对工程变更进行计量支付。关键是看对其如何定价,定价合理,审批就快捷。支付自然就会顺理成章。下面就谈谈变更后单价的确定方法及变更后的细目如何调价。
1.3.1 变更后单价的确定
(1)直接采用工程量清单单价。对于清单上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工作细目,应直接采用清单单价。(2)间接套用工程量清单单价。若合同清单上没有相应工作细目,则应在合同范围内使用合同中的费率和价格作为估价的基础,也可以比较同类细目单价分析表内已有的价格。这样可以避免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采用不平衡报价的方法导致不合理变更单价发生。(3)套用定额。合同中如果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细目的单价,则可依据《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变更单价。人工、机械台班单价采用承包人投标时的价格水平。(4)按实际成本作价。如果变更项目既不能套用清单单价,亦无定额可以套用.确定新增单价则以工、辩、机实际成本进行组价,各种费率一般不予考虑。
1.3.2变更后的细目如何迸行调价
如果变更的工程的性质或数量,占整个工程的比例较大,使涉及的工程细目原有的单价或总额价因此而不合理或不适用时,由监理人和承包人议定一个合适的单价或总额价并报业主批准。当不能达成协议时.监理人应根据情况在报业主批准后,定出他们认为合理的单价或总额价,并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但是,如果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某一个支付程细目所列的“金额”或“合价”超过合同价格的2%,而且该支付细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数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25%。则该支付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应予调整。
1.4质量保证金扣除及返还
质量保证金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承包人申报的计量支付证书中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百分比扣留.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限额为止(一般为合同总价的5%)。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以及扣回的金额。在整个合同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并发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天内,监理人签发质量保证金支付证书。将质量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2运用合同文件解决合同事件
公路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涉及因素较多,使合同事件变得有些迷离。合同管理者只有熟知合同文件,理解了每则合同条款的含义。才町正确地处理各种合同事件。
虽然每个公路上程项目的合同文件都是依据《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或《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交通规范编制面成,有一定的共性。但每个业主为了自己的管理方便和保护自己的利益,都会在合同条款中增加一些专用条款,来管理自己的公路工程项目,这些专用条款是为某一工程项目量身定制的,其法律效力要大于通用条款。作为一个合同管理者要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
在某公路工程项目施下中.承包人合同管理者根据以往工程施工经验,将路基清表后的填前碾压的高程作为路基土方量计算的底高程(此高程业已经监理人确认),并将计算的土方量通过监理人上报业主合约部审核。业主合约部通过审核发现.底高程的采用和专用条款不相符。专用条款中路基土方量计算用底高程是要求采用设计图纸提供的原地面高程。承包人说当初投标就是按照填前碾压的高程作为底高程进行土方报价的。而业主解释说,当初为了更好的控制工程造价顶算,才对通用条款进行更改,而且专用条款上已说明承包人应将相应的清表和填前碾压的下沉量包含在相应的土方价格之中。由于专用条款写的非常清楚。承包人只好按合同文件执行。结果使自己在经济上蒙受了不小损失。
另外.在处理合同索赔事件时,要特别注意FIDIC合同条款关于索赔事件的时效问题。F1D1C条款要求承包人在引起索赔的事件第一次发生之后的一定时间内.将他的索赔意向通知监理人,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关于时效的天数问题,可能每个公路工程项目合同文件要求的不尽一样。一些承包人在施工前、中期的过程中,不重视索赔时效问题。将一些本可以进行索赔的合同事件,拖延过了有效期。导致最后的索赔不成功。在某公路工程土方施工中。各种土方机械已进场,各种工程试验资料已准备齐全。业主为了更好地保证工程质最。立即召开紧急会议.要求各承包人更换设计文件巾采用的“中、弱膨胀土可用石灰改性处理作为路基填料”的方案,要求全线必须采用非膨胀土。由于工程所在地非膨胀土比较匮乏。承包人只好四处寻找非膨胀土土场,经过很长时间的协调才在离施工现场较远的地方找到了合适的土场。并对土场土样进行了液塑限、膨胀率等试验,而此时该地区已经进入雨季.路基土方根本无法大面积开工。业主的这一决定导致承包人大量的土方机械闲置.并严重影响了工程施工进度。后期承包人为了按照合同工期完工.不得不加大投入。等到工程快结束时,承包人才将此事件的索赔意向上报,而监理人以时间已经超过合同文件规定的时间为由,不予受理。由于承包人在索赔事件中不重视索赔时效问题。承担了他本不应该承担的责任。
目前国内公路工程施工竞争十分激烈,中标价通常都很低。合同管理工作的好坏不仅反应了一个业主或承包人的工程管理能力.而且将直接影响其在一个项目上的盈亏额。由于合同管理文件繁杂而细微,所以合同管理工作者既要熟悉合同文件、条款.又要善于应用总结,这样做起合同管理工作也就会变得得心应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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