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现行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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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晶晶
【摘要】本文从群体性纠纷的特点入手,分析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试图构建多元化的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
【关键词】群体纠纷;代表人诉讼;集团诉讼
一、群体性纠纷的定义及主要特征
一般而言,群体性纠纷是指对于因相同和相似的事实对多数人造成利益侵害而产生的纠纷。这类纠纷涉及了多数当事人,从不同的角度出发,理解也不一致,本文所说的群体性纠纷是指因相同和相似的事实对多数人造成相当程度的利益侵害而产生的纠纷,但由于篇幅有限,本文所指的群体性纠纷主要是民事领域,对行政领域和刑事领域内的群体性纠纷不属于本文的研究范围。群体性纠纷主要特征如下:第一,纠纷大多涉及当事人的重要基本权利。中国群体性纠纷大量出现在住房质量纠纷、环境问题以及劳动争议等一些领域,这些纠纷都是和公民的生活和工作息息相关的。第二,法律关系复杂。群体性纠纷产生的原因往往不是单一的法律关系,当而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并且群体性纠纷多发领域往往涉及许多专业性问题,双方当事人存在信息和专业的不对等。第三,往往涉及政策性问题或新社会问题。群体性纠纷多发在社会转型期,且常常涉及社会转型期间的政策性问题或新出现的社会问题及利益之争。第四,社会影响大。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处置群体性纠纷的急迫性和司法介入的消极性。与行政权运行所具有的主动特性不同,司法权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因请求不得主动干预。司法的消极性决定了法院介入矛盾纠纷的滞后性。而群体性纠纷与其他纠纷一样,矛盾冲突有一个酝酿、萌芽、发展和激化的过程,一般而言,第三者越早介入,双方立场往往越容易调和,一旦闹到法院,矛盾已经濒临激化,处理起来难度会非常大。而且,司法为了追求正义,需要设置一定的程序性规定,但司法程序会导致效率的损失。(2)审判任务的繁重性与司法资源的稀缺性。长期以来,法院的人员、物质保障一直跟不上审判任务的发展需要。而群体性纠纷爆发的时间相对集中,大量案件突如其来,造成了法院收案数量在时间上的不平衡性,进一步加剧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由于此类纠纷往往伴有不稳定因素,也会给审判工作带来额外的负担,给审判人员造成较大精神压力。现有的代表人诉讼不能保护所有的受害者,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程序中的对于确认当事人采取的登记制度,对地区偏远,消息落后的地区的受害人来讲,显然不公平。(3)纠纷冲突的激烈性与司法程序的对抗性。审判程序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当事人之间起诉、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过程,将涉案信息(包括证据、理由等),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挖掘、阐发,取得一种兼听则明的效果。这种对抗机制能够充分调动诉讼参与人的积极性,有利于案件事实和关系的发现和判断,但同时会不可避免地使双方当事人发生直接碰撞和竞争,容易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争斗的隐患,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当事人之间的紧张关系,这对于妥善解决群体性纠纷往往具有负面影响的。
三、解决措施
(1)加强社会制度建设。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部分企业效益差甚至破产,大量职工被拖欠工资或下岗的事件时有发生,对这些问题处理不当就必然会引发群体纠纷和群体诉讼。如果有比较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由此引发的群体纠纷和群体诉讼就会大大减少。(2)提高法院处理群体案件的能力。加强人民法院法官队伍建设。加大人才招录补充力度,新增法院编制分配重点向基层倾斜,特别是优先补充案多人少的基层法院。(3)对我国现行的群体性诉讼制度的改造。我认为在我国可以引进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并对其进行改造以消除其弊端。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适用加入制或退出制为了使当事人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行使选择权,充分发挥两种制度的优点、减少其弊端,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适用加入制或退出制。一般来说,在侵权方实力雄厚、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宜采用退出制,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惩罚侵权方;而在侵权方赔偿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宜采用加入制,以便使积极主张权利者获得相对较多的赔偿。同时,加强对集团诉讼案件的监督和制约。加强法院对集团诉讼案件立案程序的控制。(4)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必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群体性纠纷中的功能。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完善人民调解在解决群体性纠纷中的功能。发展多层次、多元化的人民调解组织机构,推动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开拓人民调解工作领域等方面入手。
参考文献
[1]李金峰.浅议我国群体性纠纷的基本特点[J].《经济与管理者》.2010(12)
[2]缪文升.论群体事件替代性解纷机制的完善[J].法学杂志.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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