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会计行为走法制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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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念民
【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发展,市场利益格局的形成要求会计作为信息系统和管理工具必须提供法制化作保障的会计信息,以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关键词】 规范 会计 法制化 道路
一、我国会计法制建设的现状
(1)会计法律制度的不协调。从广义来讲,涉及会计工作的各类法律法规都应当属于会计法律制度的范畴。会计法律制度就有了专门规定会计活动的专项会计法律法规和散见于各类综合性法律法规的涉及会计问题的法律法规。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的立法点不同、立法先后顺序不同、环境背景不同,其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不协调,甚至矛盾、冲突。目前,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还不够细化,实践中,会计人员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相对较大,从事有关会计工作的人员各行其是,却总是有法可依。这给会计信息有意造假以可乘之机,加大了会计信息失真的可能性。(2)会计法律制度的不完全性。《会计法》等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抽象,不具有可操作性。由于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制定起步较晚,考虑不够全面,有些会计名词或法律用语的涵义有多种理解,甚至有歧义产生。会计法律制度对一些重要信息的披露没有做出规定或规定不够恰当。这些重要的信息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我国现有的会计准则对表外业务的披露规范很少或者根本没有,这些信息对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却有很大影响力;第二,对于一些无形资产和人力资源,会计准则中没有恰当合理的处理方法,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等非经济信息,现行的会计法律制度没有要求对之加以反映。(3)会计法律规范与国际惯例存有差异。加入WTO后,我国企业已融入世界市场,参与国际间的经营活动,特别在全球经济的影响下,国际会计业务也成为我国会计的一个重要组织部分。如外币折算、国际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国际会计信息的披露等。但我国现行的会计法律规范与国际惯例不够吻合。(4)司法部门打击不力。目前,我国司法人员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现象较为严重已是不争的事实。由于我国司法人员一直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刑法、轻民法的错误观念,认为涉及人身自由的案件是十分重要的,弄虚作假、严重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不会给人身造成伤害就不重要,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会计信息失真所造成的灾难性后果,于是查出问题,在利益趋势下,不是以法治理,而是以罚代法。执法不严、打击不力正是会计行为一再违法、违规,会计信息一再失真,又难以解决的关键所在。
二、会计法制建设不健全的危害
(1)会计法制建设不健全将直接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会计法律作为约束会计运行的规范,其完善与否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会计法律体系不健全,将会使会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的情况,将造成会计信息的失真,进而对会计信息的使用者的决策造成重大影响,使所有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2)会计法制建设不健全导致国家宏观调控及决策的失误。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会计信息越来越重要。不管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还是企业内部经济管理部门,或资本市场的投资者等各方面,都需通过会计信息了解企业,并作为相应的决策依据。同时的企业会计信息将以各种渠道传递给国家有关部门,如果会计信息不真实,将影响国民经济收入、盈亏情况等资料的不真实。
三、关于加强会计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
(1)进一步完善我国会计法律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第一,针对《会计法》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情况,尽快制定和颁布《(会计法)实施细则》增加《会计法》的可操作性。完善关于打击会计犯罪的条款,制定《财务监督法》,使对会计行为的监督和对会计违法的处罚有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第二,加强立法技术。加快具体会计准则的研究和制定,尽量避免不确定性措辞的使用,尽快形成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并体现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特点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会计制度,正确执法。会计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不同人对会计违法的判断标准不同,这就造成了执法中的困难,因而会计违法与否需专门的司法会计进行认定。加强会计法制建设,需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制度。(3)加重会计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 建立健全民事索赔制度,做到违法必究。第一,加重刑事处罚力度。《刑法》应尽快增设打击会计违法性的相关条款,从严惩罚。根据经济学的观点,只有加大犯罪的预期成本,才能有效遏止犯罪。在《刑法》未及修订前,可先由人大常委会制订颁布《关于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的决定》,以确保执法人员在打击会计犯罪时有法可依。第二,建立健全的民事索赔机制。我国《会计法》应增设关于会计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的条款,其包括民事责任的认定、索赔额的计算、相关人员的连带责任等,并应增加对提供会计违法行为信息的人的奖励制度。(4)完善会计监督运行机制。制定和颁布《财务监督法》,完善国家、社会、企事业内部三个层次的会计监督运行机制,是防止会计违法行为的重要保证。在国家、社会和企业内部都要加强监督。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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