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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内审应把好“七关”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张秀文

  一、企业改制建立内审的必要性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加入世贸组织的加速,我国大部分企业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管理模式已远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这就迫切需要对原有企业进行改制以适应当前国际经济发展的大趋势。企业在破产重组过程中,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及财务状况报告分析,其成功与否的前题是,企业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完备与健全。
  内部审计工作大部分仍是采取以手工操作为主的会计财本、表册、凭证详查法,很少深入到经济活动的前沿了解、咨询、调查,结果是难以从生产、经营的深层次上发现问题。审计手段上,仍是传统的算盘、计算器,计算机的应用乃至网络化步子缓慢;审计内容的单一,重防弊、轻效益;审计观念上,内部审计工作重点仍未从查错纠弊的圈子里跳出来,对开展效益审计,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仍未有足够的认识和有力措施。
  内部审计在介入企业改制的过程中,能够发挥其监督职能,彻底规范企业的改制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对促进企业改制健康有序地进行会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二、内部审计的“七关”
  
  (一)把好改制前清产核资关
  1.要审查企业在改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1)核实改制基准日前已发生的收入、支出是否已全部入账,已入账的各项收入、支出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多计或遗漏问题。
  (2)各项账内实物资产是否确实存在,计价是否准确。
  (3)各项账外实物资产和一次性摊销的低值易耗品是否全部作了实物登记。
  (4)债权、债务是否已全部入账,已入账的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是否与对方核对相符并积极进行了清理。特别是形成应收账款的经济事项,要查实拖欠的原因和催收的情况等。
  (5)审查国有股权与债权收益情况,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收益流失问题。
  (6)审查不良资产和呆账、坏账是否进行了清理,核销资产是否经过了必要的、合法的审批程序;按规定核销的坏账损失是否做到了账销案存并继续保留追索权;已作坏账处理后又清欠收回的资金是否都已如实纳入正规财务核算。
  (7)各项潜盈、潜亏因素是否进行了清查。通过对以上各项内容的审查,确定改制企业在改制基准日这个时点上所有者权益净额。
  2.要审查企业有无趁改制之机隐匿、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乱纪行为
  (1)审查有无坐支、挪用、截留国有资产收益或虚列成本费用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的问题。
  (2)有无抽逃资金、虚列债权债务的问题。
  (3)有无巧立名目私分公款、突击花钱以及滥发奖金、补贴、实物的问题。
  (4)审查有无违规多计提职工工资和福利基金问题。
  (5)审查各项对外投资的真实性、效益性,以确定有无隐形投资。
  (6)审查有无忽视无形资产价值,导致国有资产隐形流失问题。通过对以上各项内容的审查,严防改制企业故意弄虚作假,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把好评估报告审查关
  1.要审查有无进行资产评估以及评估过程的合法性
  (1)核实评估机构的评估资格是否有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承担改制企业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必须具有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的资格。
  (2)审查资产评估的立项报告是否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立项。
  (3)审查委托评估的程序是否合法。
  (4)查看评估报告是否合规、有效。
  2.要审查每项评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正确性和科学性
  (1)评估采用的技术方法是否合理、合法、科学。
  (2)评估使用的价格标准是否合理、正确。
  (3)评估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账面数与审定数是否合规、真实。
  (4)评估确认核销的各类实物资产是否合法、真实。
  (5)评估确认的不良债权债务特别是呆坏账损失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6)评估机构编制的调账分录是否正确、合法。
  3.要审查对企业无形资产的评估情况
  按照规定国有企业的无形资产,应根据其形成时的实际成本及其具有的获利能力,进行价值评估、作价转让或拍卖。我国会计制度规定:对无形资产只有在企业兼并、购买时才予以确认,从而造成社会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观念淡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无形资产的认识和管理也存在着不足,致使一些企业借改制之名,无偿侵占国有无形资产,把企业品牌、技术专利、注册商标等自身拥有或自创的软件、商誉等无形资产,故意漏估或低估,进行无偿、低价受让,或用来开展合资、合作,造成国有资产的无形流失。
  4.要审查改改制企业有无评估机构串通作假、侵犯国家财产权益的行为
  (1)企业与评估机构之间有无相互勾结、采取欺骗和隐瞒等手段,故意串通作假,侵吞国有资产的问题。
  (2)重点审查有无人为漏估、低估国有资产或无偿量化分配给个人的问题。
  (三)把好过渡期间损益核实关
  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一般界定在同一个具体的时点,这个时点被称为改制基准日。改制后的企业需要重新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又存在一个登记日。在改制基准日至注册登记日这个过渡期间内,改制企业不可能停产、停销,一般都继续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就存在一个过渡期损益问题。
  内审部门应当对改制企业在这个过渡期间内实现损益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把好改制期间国有资产流失的最后一个重要关口,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有无隐瞒、截留收入的问题;(2)有无多计成本费用、套取资金的问题;(3)审查有无其他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四)把好产权交易关
  改制企业的资产处置是改制的关键。内审部门应当对资产处置和产权交易过程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1.资产出售和出让是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由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公开拍卖,通过市场竞价选择买主,有无一对一产权交易的暗箱操作问题。
  2.有无借用裙带关系对资产过多地剥离,廉价出售,或凭借掌握企业核心技术及销售渠道而压价购买,造成存量资产在转让、出售过程中的流失。
  3.被剥离的资产有无产权主体不明和关系不清的问题。
  4.国有资产的转换、转让或出售价格是否科学、合理,是否以资产评估确认值为基础,或者根据企业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在评估值基础上作了适当浮动。
  5.是否忽视了无形资产的转让。
  6.审查闲置资产是否得到了合理流动。
  7.关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的企业改制政策是否存在过于优惠、对国有资产变相打折出售的问题。
  8.是否存在企业管理层自买自卖国有资产的问题。
  9.收购资金来源,看其有无通过向原有企业借款或者将原有企业资产质押融资形式购买股权等。
  10.有无任意增加个人股本、改变资本结构,或者非法入股获利,严重损害国家所有者权益的行为。
  (五)把好新旧账务衔接关
  内审部门应当对改制后的企业新旧账务衔接的合法、合规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并确定新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净资产和各项债权债务是否真实。

  1.企业账与中介机构审计评估结果是否衔接。
  2.是否严格按股份制规范设立账户进行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财经法规、财会制度的要求。
  3.有无隐瞒收入、成本和利润,偷逃税款,将属于国有企业的收益转化为持股人收益的问题。
  4.有无将资产评估与实际改制时间差所产生的收益转化为持股人收益的问题。
  5.有无处置固定或流动资产变价收入不入账的问题。
  6.对坏账、呆账的核销是否经过了严格的审批并做到了账销案存,有无导致债权旁落、债务悬空的问题。
  7.有无资本金不到位、抽逃资金、弄虚作假,会计核算不真实以及向企业乱摊派增加企业负担的问题。
  8.有无在改制前通过提取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在改制时抵减应缴的股金,变相套取国有资产的问题。
  9.新旧账务衔接中是否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另外,审计部门还应当关注企业改制后出台的新规章、新办法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既不能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也要考虑职工群众的利益。
  (六)把好操作程序甄别关
  1.企业改制方案是否由产权单位或主管部门制订:是否有国资管理部门、企业经营者、职工等各方代表参加;是否有操作性较强的实施细则;是否对改制方式、人员安置、资产及债权债务的处理等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门阐述;是否符合国资委的要求;是否充分考虑了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2.清产核资工作是否由改制单位主管部门成立的改制工作组具体组织;清产核资是否全面彻底;有无漏项;资产、负债和盈亏情况是否核实清楚。
  3.资产评估是否经过产权单位或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4.产权交易是否规范、资产处置是否公开。具体包括:产权转让是否进入产权交易中心挂牌;是否采取招投标、拍卖或其他法定方式进行交易;财产损失和不良资产的核销是否按程序、按权限进行了严格审批。
  (七)把好综合评价和处理处罚关
  1.对未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交易和未落实金融债务、未进行财务审计以及严重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决定不得进行改制,已经改制的应当宣布无效。
  2.对于提供虚假资料或由于其他主观原因导致评估结果失实,或者营私舞弊导致产权交易明显有失公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严重损失的,应当宣布评估或交易结果无效。
  3.对新旧账务不衔接或过渡期间损益核算不真实的,应当下达限期整改的决定,要求改制企业实事求是地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会计事项进行账务调整,以确保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性。
  4.对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5.对利用各种手段故意弄虚作假,趁改制之机肆意转移、侵占、隐匿、私分国有资产的,应当追回全部财产,并将案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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