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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行业企业的社会责任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雨本

  在我国直销行业,企业社会责任一直是个敏感又含糊的问题。业界对社会责任的内涵、外延及社会责任的性质讳莫高深。客观地讲,我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直销行业企业,无论在国家和社会遇到自然灾害等非常时期。还是在日常社会公益活动中,都能够慷慨解囊,乐善好施,树立了企业或行业的正面形象。然而,社会责任并不等于更不限于捐款慈善,社会责任本身有着深刻的内涵和较为宽泛的外延,具有复杂的性质。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与外延
  
  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自产生之日起,就一直存在争议。按照学界通说,美国人谢尔顿(Oliver Sheldon)早在1924年就针对经济自由下的企业盲目追逐私利,忽视企业雇员等相关利益者,以及引起周期性经济危机等问题,提出了公司经营者应当满足企业内外各种相关人群需要的观点,冲击了公司以盈利为目的的传统观念,将公司的价值取向由一元转向多元,在公司价值定位方面产生了影响。
  然而,企业社会责任理念一经提出,立刻受到来自社会各界的质疑。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教授伯利(Adolf A.Berle)认为,企业和企业管理者的权力只有在能够为所有股东带来利益时才能实施,管理者只是股东的受托人,其权力应本着为股东服务而拥有,股东的利益始终优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由此,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辩论逐渐展开。其中,上个世纪30年代的“伯利一多德”论战最为著名。伯利教授坚持为股东赚取利润是企业惟一目标和企业管理者是企业惟一受托的观点。多德教授(E.Merrick Dodd美国哈佛大学)认为,商事公司既有营利的功能,也有社会服务的职能,公司财产的运用除考虑股东的利益之外,还必须重视对雇员、消费者以及广大公众的社会责任,企业的权力来自企业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委托,企业管理者应自觉的践行社会责任。
  “伯利―多德”论战引发了学界乃至社会各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深入探讨,后来的大多数理论和学说都主张对传统公司法理念进行修正,强调企业必须承担社会责任。此后产生的相关利益人理论、企业公民学说等研究成果,都从不同角度论证了企业的社会责任。
  相关利益人理论认为,公司是在一个包括出资人、雇员、顾客、供货商、环境和社区所构成的利益相关的六菱形圈里运营。公司为自我完善发展必须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除了股东利益之外,公司的设立与运营所构成的非股东利益关系网对公司的存在具有十分重要的利害关系。
  企业公民学说认为,公司是社会中的主要部分,也是国家的公民之一,公司有权利也有责任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公司应对公司雇员、相关利益人、所有者、顾客、供应商以及对于公司所在社区承担责任。在公司社会责任的金字塔的模型中。公司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的排列体现了各种社会责任的递进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实践并不由于理论争议而停滞不前,世界各国的公司立法纷纷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予以确认,并相继纳入本国公司法的调整范围。1989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修改公司法,提出公司经营者对公司的“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负责,首开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之先河。随后,美国近30个州相继在公司法中加入了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日本和德国也对公司法做了部分修改,以突出对相关利益者的保护。
  2005年我国修改《公司法》时,在第5条加入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规定中,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前置词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即可以理解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定的假定条件是从事经营活动,而经营活动之外的企业乐善好施并不属于法律强制性要求。同时,企业从事经营活动要“必须”承担社会责任,而且这种社会责任不包括“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等内容,因为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前面,《公司法》第5条已经以列举的方式着重强调了这些内容。当然,也可以理解为“承担社会责任”是属于兜底的条款,包括前述内容在内的,以及没有提及的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均属于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产生具有深刻的背景。其产生的经济根源是生产社会化。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要求社会分工更加细密。需要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合作。在合作中,无论如何精巧的制度设计都不可能严密到无懈可击,都会出现相对的重叠或空白,需要合作者主动承担协调或弥补的责任。由此就产生了由具体到抽象的社会责任形式和理念。同时。社会责任产生的社会根源是贫富差别。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两极分化。不仅威胁社会稳定,而且危害市场经济机制本身的正常运行,需要社会各界以社会整体利益、全局利益、长远利益为重,通过承担部分社会责任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新世纪以来,随着经济一体化、全球化浪潮迭起,世界范围内生产者之间、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距离进一步拉近,市场交易等行为已不再纯粹属于个人私权领域的活动,而是社会总活动的一部分。在社会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亟需协调的重叠和亟待弥补的空白,需要社会成员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承担法律上和道义上的社会责任。
  如今,社会各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表现出了高度的认同,形成了企业社会责任即指企业应当增进的股东以及其他社会利益的共识。但是,在关于企业社会责任范围的界定方面,至今仍然众说纷纭。且基本上都依照各自的理解,在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等范围内自行取舍。其实,企业的社会责任原本是一个道德范畴,当其上升到法律规范以后,才出现难以界定边界的问题。因为各国的公司立法在规范社会责任时,基本上都采用了抽象的概括式条文,而没有采用列举式方式将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罗列清晰。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所以导致企业社会责任范围的边界不清。
  2000年7月,联合国启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全球协议”,号召公司要遵守人权、劳工标准和环境方面的九项基本原则,其内容包括:一是企业应支持并尊重国际公认的各项人权:二是绝不参与任何漠视和践踏人权的行为:三是企业应支持结社自由,承认劳资双方就工资等问题谈判的权力:四是消除各种形式的强制性劳动:五是有效禁止童工;六是杜绝任何在用工和行业方面的歧视行为;七是企业应对环境挑战未雨绸缪:八是主动增加对环保所承担的责任:九是鼓励无害环境科技的发展与推广。

有学者认为,上述九项原则基本概括了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和范围:也有学者认为,如果真是这样,企业社会责任范围就呈现了无限拓展的趋势。
  毋庸讳言,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一个历史的范畴,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产生和发展。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企业的规模和作用有限,企业以为出资人谋取最大化利益作为经营目标无可厚非,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已日益成为社会中最基本的市场主体和主导。并且具有了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由此自然而然地会产生企业的社会责任。因此,企业社会责任范围也应当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有所变化,在不同的时间和空间中。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应当有所侧重,不可能千篇一律或一成不变。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到底属于法律责任、法定责任抑或道德责任问题,社会各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如果说遵纪守法、照章纳税、诚实经营、依法用工、保护环境便等于企业的社会责任。那么,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似乎已明确了“社会责任”的全部内涵。若再进一步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则除了道德宣示之外似乎并无其他价值。如果说“社会责任”不限于此,企业仍需具有更加积极的作为,要关心社会发展、人类进步,那显然又超出了法律规范的固有本义。
  对于直销行业企业而言,困惑不止于此。自直销行业进入中国大陆以来,关于直销与传销、合法与违法的激烈争议就从未间断。时至今日,中国直销行业的发展仍然不能尽如人意,且不说利用直销名义进行非法传销对社会造成的种种危害,就是个别直销企业自身是否能够合法合规从事经营也可圈可点。因此,社会各界对直销行业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往往停留在捐款慈善的乐善好施层次。并不认同直销行业企业所履行的其他社会责任。即使对于同样的捐款或慈善行为,社会上也或明或暗地存在“赎罪”的看法,认为直销行业企业的捐款属于对自己“为富不仁”行为的愧疚。
  不可否认,对于直销行业企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捐助社会、回报社会的慈善行为。应当认定为履行社会责任,但这是一种层级更高的超过法律规定的道德方面的社会责任。认定一个企业是否履行了道德方面的社会责任,关键在于界定其当时是否从事经营活动。然而,在多数情况下,直销企业的捐助行为往往与企业的形象宣传紧密结合,使人们无法界定是否属于经营活动,由此也就产生了社会上部分人对直销行业企业捐助行为的误解。
  社会责任是一个动态的范畴,在不同的时间和空间内具有不同的要求或表现形式。社会责任的性质既可以包括法律责任和法定责任,又可以包括道德责任。当特定的社会责任被法律所确认时,就构成了法律责任;当特定的社会责任被法律所特别确认时,就构成了法定责任;对于未被法律确认的社会责任则统称为道德责任。其中,法律责任和法定责任的承担需要特定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形式,而道德责任的承担可以不受主体和形式的限制。换言之,一切生存于社会,所需资源取之于社会的企业、组织、个人乃至政府,都有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不过,企业无论如何都应当成为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和主导。在现代社会里,企业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取代了自然人成为市场主体。自然人则不可避免地让位于企业而通过企业实现自己的利益。企业不仅是国民经济的细胞,而且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动力。我国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就是要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市场价格机制的作用下配置资源,使资源配置达到动态的平衡。企业不仅作用大、数量多,而且支撑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影响波及社会。直接决定着国民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状况。
  与任何企业一样,直销行业企业也生存于社会之间,与社会密切相连,人员来自社会,产品销往社会,利润源于社会,直销行业企业的责任应当是回报社会。没有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直销行业企业不可能有自己发展的机会和空间。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不以企业及其负责人是否具有自觉的社会责任意识为转移。企业不能脱离社会而独立运行。企业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和赖以发展的社会资源,要求企业及其负责人树立自觉的社会责任意识,主动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在企业自身不断发展的同时兼顾社会利益,保护社会环境,推动社会经济,促进社会进步。
  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伦理的最高境界,也是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企业社会责任融天理、国法、人情于一体,引导企业讲道德、守规则,培养对社会负责的良心,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以社会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既不因眼前的利益而离经叛道,又不为局部的损失而患得患失。对于规范经营的直销行业企业来说,应当引领行业自觉履行法律和道德的社会责任,体现应有的行业风范,改善行业的社会环境,提高行业的社会评价,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法律是一种以权利义务的设定和制衡来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形式。其精妙之处在于可以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所以,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提出,应当成为我国立法的理论支撑和社会各类主体的自觉行动,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构建和谐社会的动力。因此,我国立法明确公司的“社会责任”,在宗旨上至少应有两层含义:一是对规范企业内部治理和外部经营提供法理依据和立法要求;二是引领全社会共同承担社会责任。
  
  三、直销行业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
  
  截至目前,我国大陆已成立了23家拥有直销牌照的合法直销企业,其中不乏规模较大、公司治理结构科学的外资企业。与其他行业企业相比,我国直销行业企业一般都低调发展,但更加注意企业形象。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往往从捐助方面投入精力较多,即企业履行道德方面社会责任的热情较高。应当指出,我国直销行业企业无论是否意识到,其实际上已经或正在履行着企业的社会责任。
  首先,直销行业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前提是做好自己的企业,实现经营目的,保证简单再生产乃至扩大再生产的顺利进行。营利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否则企业及其员工自身都无以寄托,谈何社会责任的承担?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假定条件是企业正常经营并且取得盈利,“仓廪足而知礼节”,盈利是直销行业企业关心各种利益相关者、奉献社会的物质基础,只有办好企业、做大做强,才有可能进一步实际履行社会责任。
  其次,直销行业企业合法合规经营,节约社会资源本身就是履行社会责任。直销行业企业依照以《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为核心的我国现行直销立法的规定经营,坚守道德底线,不受非法行为干扰,不“入乡随俗”,尽量减少或基本杜绝违法

违规行为的发生,节约政府的社会公共资源,在客观上就是在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
  再次,管理好直销员队伍是直销行业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有别于一般行业企业。直销企业的直销员不仅数量多、入行门槛低,成分复杂、而且劳动关系相对不稳定,在管理上存在难度。应当说,大多数直销行业企业对直销员等雇员利益的关注比较密切,其独具特色的奖励办法对于偏好多劳多得的直销员具有较大的吸引力。直销员是直销行业企业的主体,其上门直销及发展下线的机制,对社会能够产生直接的积极和消极影响,必须加强管理。可以说,对直销员队伍管理的水平和效果,最能够反映直销行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效果。
  又次,对消费者负责是直销行业企业的主要社会责任。由于销售方式的特殊性。使直销行业企业对消费者承担责任的方式和程度不同于一般企业。例如,在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过程中,更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在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时。消费者难以找到售后服务机构等等。因此,法律将直销企业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上升为法定责任,即法律规定必须特别履行的责任。对此,《直销管理条例》做出了许多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为严格的规定。例如,《直销管理条例》第22条、23条对直销员直销推销行为的规定,第25条对换货退货制度的规定等等。法定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但又是加重的法律责任,只要违反法定责任的规定,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也要追究责任。
  最后,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直销行业企业力所能及地参与公益活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由于我国直销行业企业规模及社会影响力较大,社会对直销行业企业的期望值相对较高,无论在环境保护、教育文化、体育卫生,还是社区建设、扶贫助残等方面。社会都希望直销行业企业能够做出较大的贡献,并且将此作为评价直销行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标准。毫无疑问,捐赠是直销行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指标,但不是惟一指标,考核一个直销行业企业是否履行了企业的社会责任。除了其向社会捐助的指标以外,更应当考核各项综合指标,总体评价直销行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状态和业绩。
  总体来说,我国直销行业企业的社会责任与企业本身发展的内在根本要求是一致的,直销行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社会发展与企业发展有益无害。同时,由于直销行业企业的业务范围直接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具有不同凡响的社会影响力。所以,社会方方面面对直销行业企业的关注远大于对其他行业的关注。直销行业企业出现的瑕疵往往在社会公众的视野中一览无余。对此,任何一个直销行业企业都不会不顾及自己的企业形象,或轻易放弃自己的社会责任。
  总之,我国大多数直销行业企业具有履行社会责任的传统或经验,能够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方面发挥一定的带头作用。直销行业企业都应当不忘自己的基本责任和任务,从基础责任做起,各尽所能,各司其职,尽善尽美地综合履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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