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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筑施工合同管理中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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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建筑施工企业全部的生产经营活动,都是根据工程承包合同来进行的,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履行合同的过程。本文对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针对这些问题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对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施工;问题;对策
  
  1 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
  1.1.1 合同主体不当。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
  1.1.2 合同文字不严谨。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
  1.1.3 合同条款挂一漏万。常见漏掉的往往是违约责任。
  1.1.4 只有从合同而没主合同。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如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等。从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分承包合同及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
  1.1.5 违反法律法规签订无效合同。《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1.1.6 境外合同文本的疑问。有些合同使用境外文本,由于国情不同、语言文字不同,加上翻译问题,这些合同文本存在不少疑问。
  1.2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时限问题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① 甲方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② 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③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④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⑤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⑥ 不可抗力;⑦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2 建筑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分析
  2.1 法律意识淡薄
  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往往不通过严格的招投标程序,就签署巨额的工程项目合同,在签署合同时,合同双方既不按照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也不根据工程项目和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订立相应的合同条款,往往将订立合同流于形式,对合同条款不作具体明确的约定,订立的合同非常简单,内容缺乏、条款不全,责、权、利不明,为工程合同纠纷、合同损失和经济风险留下了隐患。在合同履行期间,合同管理工作不规范,往来函件、工程签证缺乏必要的记录和保管,发生问题后扯皮不断,相互推委。在获得承包合同后,有些承包商随意肢解工程,擅自分包工程或假借分包的名义倒手转包工程。
  2.2 对合同管理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
  一些建筑企业没有设立专职的合同管理部门和人员,没有建立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和规范的工作程序,仅仅将合同管理职能分解为技术、经营、质检等几大部门分别进行管理,无法从整体上分析和把握合同的确切状态及应采取的管理措施,合同管理漏洞百出。这类企业合同管理工作执行的深度和质量往往依赖于具体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水平和本身所具有的经验。
  2.3 合同文本存在众多缺陷
  从目前实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来看,建筑企业签署的合同文本,存在合同责任划分不清,缺乏对合同事件各参与方相应权、责的约束,违约的具体后果及处理方式方法的全面定义和具体明确的描述。部分施工合同文件对履约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显失公平,如过多的强调了承包方的义务,对业主的制约条款相对较少,特别是对业主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不明确。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凡此种种,施工合同订立有失公平和公正,履约双方的责权严重不对称,是业主拖欠工程款的主要原因。
  2.4 合同管理人员的整体综合素质偏低
  目前建筑企业从事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人员,非专业出身的不在少数,有的是工程施工、工程管理部门的工程技术人员,也有的是刚走出校门的大学生,实践经验不足,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有的虽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但缺少经济管理和法律方面的知识和经验。有的具备经济管理和法律方面的知识,却又不懂如何理论结合实践。
  3 解决合同管理存在问题的主要对策
  3.1 工程量的确认
  每月25日前乙方向工程师提交上月已完工程量进度计量及支付报表.工程师7日内给予确认,否则视为确认,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3.2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3.3 工程变更及经济签证
  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4 索赔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乙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乙方的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索赔:
  3.4.1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3.4.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4.3 工程师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3.4.4 工程师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乙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3.4.5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乙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5 全面、准确的履行合同
  合同一经双方签订就是对各自义务的承诺,必须依法履行,企业各部门,必须按照各自的职能,制定出执行合同的具体计划。对施工企业而言,就必须围绕合同约定,制定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供应计划、材料加工计划、施工组织设计等一系列文件,并采取确保合同顺利履行的措施。
  3.6 实施合同监督
  建筑施工合同的履行一般有一个较长的过程。其中会遇到合同签订时不可预见的问题。对合同双方来讲,就需要协调解决。如合同变更等问题就是双方协商的对象。在时间、质量、价格上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这是创出良好经济效益的前提。在合同监督中,必须注意:一是建立较为完整的合同反馈信息网;二是健全合同信息处理制度;三是对合同履行中反馈的信息,必须及时处理;四是必须加强辅助合同的监督管理。如材料供应合同、分包合同及其它一些合同,忽视对这些合同的监督管理,也将会影响建筑施工合同的整体履行效果。
  4 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建设的总承包随着市场的拓展越显突出的位置,国内外建筑市场的拓展又为我们进行投标创造的平等竞争的机会亦日增多。因此,建筑工程的合同管理要与时俱进地向规范化。国家化方向发展,管理合同的对象要形成一个企业、一个项目体的系统性管理,合同管理的重心要从重前期转变到重实质、重过程的实施执行层面上,合同管理的中心层以职能部门转变到以项目体为管理中心和项目经理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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