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年养育情付诸东流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紫 云
耄耋老人50年前收养了一个儿子,在自己两个亲生儿子相继因工死亡和病死,需要养子养老送终时,孤独的老人却先后起诉与养子解除收养关系和撤销赠与。老人令人费解的行为或许正透出了很多老人的无奈――
养子五十年 不能进家门
佟德峻是江苏省扬州市某区辖镇人,和妻子结婚后,始终盼望着能抱上自己的孩子,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却一直没有生育子女,这在他的心中留下了极大的遗憾。俗话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1956年,已经35岁的佟德峻决定抱养一个小孩,以便将来老有所依。在朋友的介绍下,一个姓李的人家将刚出生七天的男婴送给了佟德峻夫妇为养子。让佟德峻没有想到的是,在收养了佟海文四年后,妻子怀孕生下一子,取名佟海武;时隔五年,又生下一子,取名佟海山。有了亲生儿子后,佟德峻夫妇并没有对养子佟海文另眼相待,对兄弟三人一视同仁。儿子成年后,佟德峻夫妇先后替养子佟海文和三子佟海山备房娶亲成家立业,而次子佟海武一直未娶亲。
2003年,佟德峻的妻子病故。考虑到次子佟海武没有成家,自己已是82岁高龄,一人生活很不方便,就决定与佟海武一起生活,让养子佟海文和三子佟海山承担赡养费用。可是,对于承担多少赡养费用,养子佟海文与养父存在差距,经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最后,经当地村民小组主持,佟德峻与养子佟海文及三儿子佟海山订立了赡养协议,约定由两子于每年秋后给付佟德峻水稻300斤、液化气2瓶。
2005年7月,佟海武在太原打工时不幸遇工伤死亡,事主赔偿给佟德峻工伤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25万多元,料理完丧事后剩余22万多元。这笔钱,佟德峻本可以留着给自己养老。可是,他见儿子的家境也不是太好,自己不图荣华富贵,只要能吃饱睡暖就行,于是,佟德峻分给养子佟海文和三子佟海山各7.5万元,余下的7.5万多元留给了自己,并言明佟德峻今后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均由他们负责,具体仍按2003年由村民小组主持订立的协议履行。
次子佟海武死亡后,佟德峻卖掉自己的房屋,到三儿子家居住。可是,不幸再一次降临到佟德峻的头上。2005年8月,三子佟海山不幸得了淋巴癌。为了给儿子治病,不但花去佟德峻的7.5万多元,连三子佟海山的一份也花光,佟海山最终还是于2006年3月去世。
佟德峻在四年中接连丧妻并失去两子,备感凄凉。好在养子还在,这多少让佟德峻得到一丝安慰,于是,佟德峻希望佟海文能主动将自己接至家中吃住,照顾晚年生活。可是,佟德峻等了一段时间后,却不见佟海文任何接自己同住的意思。佟德峻没有办法,就自己带着铺盖来到养子家。可是,让佟德峻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佟海文却将其拒之门外。
痛心耄耋人 舍弃养育情
眼见养子如此绝情冷漠,佟德峻彻底绝望了。佟德峻心想,既然养子如此无情无义,父子关系已完全破裂,再也难以和睦相处,那还要那名义上的养父子关系干什么,还不如形同陌路好些,免得磕磕绊绊令人不舒服!为避免今后矛盾冲突,佟德峻在反复思量之后,痛下决心,于2006年8月诉至法院,将养子佟德峻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双方已成立50余年的收养关系,并要求补偿抚养佟海文未成年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2006年9月份,法院对佟德峻诉佟海文解除收养关系一案进行了调解,调解解除了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并由佟海文一次性补偿佟德峻收养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5500元。
解除了双方的收养关系后,佟德峻再次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判令佟海文返还赠与的人民币7.5万元。他说:“赠与养子7.5万元,并在赠与时约定自己今后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由养子按2003年由村民小组主持订立的协议负责。可是,自己欲到养子佟海文家居住时,竟被佟海文夫妇拒之门外,对2003年的赡养协议,佟海文也只履行了一年,此后便不再履行,违反了赠与时所附义务,自己有权撤销自己与养子之间的赠与合同。”
对于养父分给自己7.5万元的事实,佟海文当庭认可,但提出钱是养父送给自己的,自己也一直履行协议,承担赡养义务,养父佟德峻没有理由再要回去。
养子不孝道 法律主正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存在赠与与被赠与的关系,对此,双方均认可。2003年的赡养协议一直在生效履行并具有约束力,佟海文对父亲佟德峻的赡养义务与父亲赠与7.5万元给儿子佟海文时约定儿子需赡养父亲的附随义务是相结合的,因此,该赠与属附义务的赠与。佟德峻认为佟海文未对其尽赡养义务,佟海文主张其对佟德峻尽到了赡养义务,因佟海文是赡养义务人,因此,是否对佟德峻尽到了赡养义务的举证责任在佟海文方,而佟海文在庭审中不能举证其对佟德峻尽到了相关赡养义务,故应认定佟海文未对佟德峻尽到赡养义务。因佟海文不能按约定对佟德峻尽到赡养义务,在赠与行为成立起一年内佟德峻可申请撤销赠与合同,并请求返还所赠与的财产。据此,法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佟海文一次性返还佟德峻人民币7.5万元。
一审判决后,佟海文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中,佟海文提出:佟德峻撤销赠与并要求其返还赠与财产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佟德峻将7.5万元赠与给本人时没有附带义务。原审法院依据佟德峻提供的几份证人证言认定赠与附带义务依据不足,佟德峻提供的证人都是其亲属,与其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被采纳,原审法院认定该赠与附有义务证据不足。其次,本人对佟德峻一直在尽赡养义务,如果本人如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仅履行了一年的赡养协议,在2005年10月佟德峻不可能分给本人7.5万元。第三,原审法院适用《合同法》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判令撤销赠与行为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行为人撤销民事行为的条件必须对行为存在重大误解或内容显失公平,佟德峻没有证据证明赠与本人7.5万元时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因此,原审判决撤销了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并判令本人返还佟德峻赠与财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佟德峻说:“我将7.5万元赠与给佟海文是附有条件的,即佟海文必须履行赡养义务。即使在赠与时没有附义务,当时佟海文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佟海文对本人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人有权撤销赠与,要求佟海文返还赠与的财产。”据此,佟德峻认为原审判决撤销了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并判令佟海文返还自己赠与财产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佟德峻实施赠与行为时在场的亲属均证明佟德峻将7.5万元赠与给佟海文是附有条件的,即佟海文必须对父亲佟德峻履行赡养义务。即使当时没有明确佟海文接受7.5万
元需履行赡养义务,佟海文对佟德峻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因佟德峻与佟海文系养父子关系,在场的亲属既是佟德峻的亲属,也是佟海文的亲属,况且处理家务事宜自然应由亲属出面见证,佟海文以证人系佟德峻方的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为由认为其证言不能被采纳没有法律依据。
在赠与之后,佟海文对其父佟德峻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赠与之前,双方通过当地村民小组订有赡养协议,这说明双方就赡养事宜一直存在矛盾。佟海文接受赠与之后,特别是佟德峻另外一个儿子患病去世后,双方就赡养问题仍然存在矛盾,直至双方通过法院调解解除了收养关系,这证明佟海文对其父佟德峻没有尽到赡养义务。2003年订立赡养协议时,佟德峻的三个儿子均在世,佟德峻自己有房屋且和单身未婚的次子同住,只要佟海文每年给付一定数量的粮食和液化气即可,无需其履行其他赡养义务。但在次子死亡、赠与财产之后,尤其是佟德峻的三儿子也患病身亡后,作为长子的佟海文理应负担起赡养父亲的责任。
法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结束语
一位悲苦沧桑的耄耋老人,付出了50年的养育之情,特别是在自己暮年之际,强忍痛苦,还将亲生儿子用生命“换”来的钱分给了养子。如此博大的父爱,却唤不回养子的良知,在养父孤苦无依的情况下,将父亲拒之门外,还想吞下养父赠与的养老钱不退还,让人感到非常悲凉。
“百行孝为先”,中华民族有着悠久的历史,孝顺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传统中国维持社会稳定和维系家庭和谐的重要规范力量。汉代推行“举孝廉”制度,地方官在辖区内,每年必要推举几名孝子和廉吏,这些人被作为人才,吸纳到宫内做侍卫郎,几年后获分发机会,再到地方做官。在封建社会,几千年以来一直推崇着幼有所教、老有所养的优良风尚。然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已经遗忘了对传统的道德观念的宣传,充斥社会的是伴随现代传媒而来的消费主义、享乐主义价值观念。社会的确是发展了,不孝子女是越来越多了,这是我们社会发展的悲哀!
人生于世,长于世,源于父母。父母给了我们生命,教给我们最基本的生活技能,辛勤养育之恩,终生难以回报。而作为养父母就更显伟大,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何况是养育自己50多年的父母。养子的不孝,伤害的不仅仅是养父的心,更是对于这个社会孝道的极大伤害。衷心希望天下所有的子女尽为人子女之义务,好好赡养父母。让天下的父母老有所养,晚年幸福快乐!
编辑 孙薇薇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69687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