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律框架中的基因技术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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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学安
人类历史上任何一种新的科技成果,从诞生于世起就不仅仅是科技领域的事情,因为它对整个世界的社会结构、道德伦理、政治理论、法律体系、生活方式和社会心理所带来的巨大冲击,常常是最开始从事相关研究的科学家始料所及的。有许多专家指出,既不能夸大基因技术的作用,也不能忽视其未来在临床上的巨大应用前景,应该科学地对待,尤其是给基因技术应用设置一道“法律门槛”是非常重要的。
不可或缺的法律门槛
早在四年前,美国著名基因科学家埃里克,兰德尔呼吁:在人类对基因科学有进一步了解之前,应禁止对人类进行基因改变的实验,基因研究要有“准入”制度。什么可以研究,什么样研究要接受审查,要有法律条文来约束。
应该说,发展任何一项新技术的目的都应是为了造福人类,但一项高新技术从诞生、到发展和成熟,所能给人们带来的种种祸福,却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譬如,三百年前蒸汽机的出现带来了工业革命和西方列强瓜分世界的狂潮;二十世纪上半叶核技术的出现不仅为人们提供了巨大的能源,也带来了足以毁灭整个人类的最可怕的战争方式;上世纪后半期蓬勃发展的现代信息技术大大推进了全球一体化进程,因此,在一项高新技术得以诞生或刚刚发展之时,人们一方面应正确利用其正面价值,另一方面也应最大限度地防范其可能产生的悲剧性后果。
当基因科学刚刚进入人们生活的时候,许多人曾被一股莫名的兴奋所激荡,但在沉静下来之后就会领悟到,尽管近年来基因科学在研究、开发和应用上取得一系列突破性进展,但它在造福人类的同时,正在或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人类自身产生一系列潜在的不利影响。而防范的最有力手段就是及早运用法律加以制约、规范。有个比喻非常形象,说的是如果把科学创新比作是充满激情的足球运动的话,那么法律则是这场激情游戏的“黑衣裁判”。一言以蔽之,在今天基因等项高新技术大力发展之时,尤其需要法律这个“黑衣裁判”来阻止和防范它们的“犯规动作”。
在今后基因成果得以应用的过程中,人们首先面对的可能是“基因歧视”。一些人看不起天生携带不正常基因的人,并将这些人打入“另册”,在婚姻、就业、升学等方面受到不公正待遇,由此引发的社会性问题是非常严重的;侵犯个人隐私权也是基因科学可能引发的弊端。因为每个人的基因组中或多或少含有脆弱的基因或不正常的基因。而每个人的基因组信息是不能轻易暴露的,不然就可能危及其切身利益和生存空间。例如,保险是一项社会性福利,人人都有权利和机会参加,但如暴露了个人基因信息,则有可能被拒之门外;也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人们按照一种模式设计自己后代的形象,使亿万人之间缺少差别性,而这种差别性的存在,对于人类的生衍繁患来说,却是生死攸关。
随着人类自身基因的改造,其后果往往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才能看出来。可以想象,人类对自身基因的无序改造,将有可能带来难以逆转的灾难。除此之外,人类基因的破解还有可能带来其他一系列社会问题,如人类寿命得以延长将导致人满为患,人们可以任意选择生男生女将使男女比例失调等等。
一项新的科学诞生,其发展、成熟,甚至为人类带来种种“祸害”,决不是以人们善良的意志为转移的,人们所应做到的是在利用这项技术的正面价值的同时,最大限度防范这项新的科技成果可能产生的灾难性后果,当人类为基因研究的突破而欣喜之际,也不能不为此可能带来的种种新的问题、新的挑战而忧心忡忡。
那么,法律对基因技术,应该及早从那些方面作出必要的防范呢?这里有必要理清基因技术可能带来的普遍性问题,专家们目前一般认为,基因技术最有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即产生基因歧视;个人基因隐私被侵犯:某些大国利用基因研究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基因利益;基因技术滥用尤其是基因造人给社会造成的灾难等。对此,国内法律界专家认为基因立法应着手解决四个方面问题:一是在法律上确认基因隐私权;二是在法律上确保基因专利权;三是应该从法律上禁止基因歧视行为;四是从法律上禁止和处罚滥用基因的行为。这四项建议涵盖了基因技术可能带来的法律挑战。
科技成果应用中的生命法学
对于基因技术带来和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世界各国的政要和科技精英进行过认真的考虑。美、英、法等国领导人不止一次地在公开场合申明,坚决禁止克隆人等反自然规律的试验,在一般情况下,科技成果在应用过程中才有可能产生法律问题。而基因研究一开始就面临着尖锐的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因此,基因立法走在基因研究前面是大势所趋。但是,基因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复杂性远远超过以往任何一项新技术。
基因检测技术,让一些使用了长达半个世纪之久的肿瘤“标准化化疗方案,遇到了巨大挑战,以治疗胃癌为例,以前的标准化疗方案只有50%是有效的,对另外50%的病人不起丝毫作用。现在通过基因检测技术,可以容易地做到治疗的个体化,即判断哪种药物对某个人的肿瘤细胞是敏感的。但有许多专家指出,人生不生病、什么时候生病、生什么病等等,是个非常复杂的过程,绝大部分疾病是遗传因素与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一个人如果检测出有某种致病基因,他也并不一定会发病;反过来即使检测的基因都正常,也不能肯定不得病。
现在问题是,目前基因检测技术炒得很热,商业化色彩太浓,混淆科学化与商业化的界限,把严肃的科学问题变成营利的工具。还有人吹嘘基因检测技术能预测多少多少种病,甚至能检测出刚出生的孩子有没有某种天才基因,预测孩子长大后会不会是音乐天才、体育健将,甚至是不是同性恋等,无疑把基因检测视同占卜一般。
基因技术是超越国界的,因此各国基因立法都必须考虑法律的国际性,基因立法并不是简单的国内法,它要求经济发展程度存在差异,具有不同的政治制度,不同的法律体系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紧密合作,既要考虑基因立法有相同的共性,又应考虑相互间的司法协助,更重要的是从国际社会做起,努力营造一个相关的基因研究运用和监督的法律秩序和机制。只有如此,才能确保基因科技不再成为人类不平等的又一源泉,甚至是灾害的祸端,真正成为全人类的共同福祉。
国际法律框架与中国步伐
值得欣慰的是,今天超越国界的基因立法和安全组织已初具雏形。早在2000年6月20日至24日,第一届国际生物伦理大会在西班牙西北部城市希洪举行,来自世界37个国家的450名科学家在会上签署了《希洪生物伦理声明》,呼吁国际社会“谨慎”使用生物技术,反对克隆人体,赞成在治疗中使用细胞,但不能破坏胚胎。
声明同时还呼吁各国在转基因食品的生产方面提供更多的信息、安全和质量保证。该声明最后提交欧洲联盟、联合国粮农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各国政府审议,以最终为正确使用生物技术立法。
同年12月,联合国转基因生物国际大会在法国召开,来自世界130个国家和地区的500名代表出席大会,会议决定建立一个国际生物安全信息中心,以加强全世界对转基因产品的管理和信息交流。同时重申要严格遵守2000年1月签署的,旨在对转基因产品的进出口作出明确规定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中国是签署该议定书的u3个国家之一,议定书是处理生物安全这一环境问题的国际法律框架,也是合理解决环境与贸易问题的重要国际规则,主要措施包括帮助各国和地区建立关于转基因产品流通的法律,分享有关转基因产品的科学数据。
应该说,面对风起云涌的高科技浪潮,国内科技立法的步伐并不算太慢,早在1993年,中国政府就发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1993年9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实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运用法律手段对基因实行资源管制,2000年,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全球环境基金的支持下,国家环保总局联合科技、农业等部门制定了《中国国家生物安全框架》,提出了我国生物安全的政策体系、法规体系和能力建设的国家框架,2001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随后,农业部又发布与之相配套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并于2002年3月20日起正式实施,大豆、玉米、油菜及其制品将成为首批必须“贴标签”的农产品,这些都表明中国生物转基因安全管理已初步纳入规范化轨道,但国内目前还没有一部对基因技术的研究、开发、利用、转让,以及有关部门在基因资源的利用和保护职责划分等方面做出系统规范的法律。因此,尽快出台一部统一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大力宣传、普及有关基因科学的知识,提高人们生物安全的意识已成为当务之急。
编辑:陈畅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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