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好妈妈”与红十字会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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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木 火
新闻背景:“助老卡”引发侵权诉讼
有一份统计资料表明,中国已逐步进入老年社会,老年问题将日益突出,老年人因痴呆走失成了社会关注的问题。仅北京市每年就约有3000人走失,老年人在逛街、购物、旅行中,常常会发生因走失不能回家的事件。走失的老人因为神智及语言方面的障碍不能与家人取得联系而陷入困境。老人走失,给家庭带来巨大的痛苦和损失,也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在北京,发生了一起与求助老人相关的诉讼官司。一方是北京市崇文区“新世纪好妈妈”,一方是北京市红十字会。2001年10月29日,北京市崇文区“新世纪好妈妈”、平安医院药剂师赵笑青女士一纸诉状将北京市红十字会告上了法庭,认为红十字会的“助老卡”存在侵权行为。也许是赵女士在法律上不太专业,官司进展并不十分顺利,在自知定性不够准确及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赵于2001年11月撤回起诉。事隔一年半,赵与北京市红十字会的纠葛再起波澜。赵以红十字会侵犯著作权为由,再次将红十字会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红十字会侵权,该判决结果引起了国内医务界、慈善业、法律界人士的广泛关注。按理说,诉讼双方都有一颗慈善的心,他们为什么会走上法庭呢?事情一波三折,还需从头说起。
案情追踪:药剂师为助老设计专利图案
赵女士在医院工作了三十多年,成天与患者打交道。患者中老年人居多,他们患有诸如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老年痴呆症等疾病。出于职业的敏感,赵女士希望给每个老年人制作一个“护身符”――一枚求助胸卡,上面记载老年人的一些个人信息,如家庭地址、联系电话、健康情况等,让老年人随身携带,万一走失,好让一些社会好心人方便施救和联系。赵女士经过精心构思和修改,完成了胸卡设计。图案选用国际环保绿做底色,右侧是敬老助老的图标,左侧是双手捧护燃烧的蜡烛,图案渲染出浓烈的慈善、爱心和敬老助老的气氛,胸卡背面记载老人的个人信息。2000年8月9日,赵女士带着自己的设计图稿走进了国家专利局,为设计申请了专利。
为什么要申请专利呢?赵女士说:“申请专利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推广,也可以防止一些社会不法机构仿冒和利用。”
说到申请专利,曾有过一戏剧性场面。受理申请的专利局的一位工作人员看到胸卡后十分高兴,她随即拿出身上的速效救心丸的盒子,上面正记载着她的个人信息,她说,她就是一位随时需要救助的人。
老人问题受到全社会的关注,老人走失的话题也成了中央电视台“实话实说”的节目内容,经过主持人崔永元的精心设计和安排,节目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共鸣。北京市红十字会拟在原“999”救助电话的基础上,筹备组建“老年人走失中心”,并为老年人发放救助胸卡。赵女士在看完节目后当即给电视台打电话,表示了自己要无偿为老人献爱心的意向。这样,在崔永元的“催成”之下,赵女士和北京市红十字会走到了一起,双方商议如何将赵设计的胸卡加以改进,最终实现为老人提供求助服务。
“在此前,已经有全国十几个省市的二十多家单位找过我,提出要买我的专利,但我却没有卖。在北京市红十字会的热情感召下,我决定提供此项专利。”赵女士说。几天后,赵女士便拿出了经过修改后的胸卡设计图案交给了北京红十字会,并期待着胸卡工程尽早实施。
而事态的进展并不尽如人意。红十字会称赞助商要在胸卡上做广告,提出要修改赵女士的设计图稿资料。至于如何改动赵女士无法得知。
“我当初设计助老胸卡的目的是为了公益事业,现在红十字会却在慈善活动中挣钱,这种做法我无法理解。再说,要修改人家的专利,也要征得人家同意呀。”赵对红十字会的做法十分不满,并提出如不经其本人同意擅自修改是侵权行为,同时要求红十字会返还相关的设计图稿资料。
2001年10月25日重阳节,北京市红十字会向北京市60岁以上的老人发放10万张“助老卡”。该卡取消了赵女士专利图案中双手捧护燃烧蜡烛的图案,取而代之的是广告商的名称。
在一系列的协商和交涉均无果的情况下,赵女士于2001年10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北京市红十字会停止侵犯自己的专利权,并公开赔礼道歉。状纸交给法院后,赵请教了专利局的相关负责人,在仔细比较分析后,认为要认定专利侵权有一定难度。赵于是决定撤回起诉,改诉著作权侵权,并再次向原法院起诉,同样要求被告红十字会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
争议焦点:外观专利受不受著作权保护
赵女士在诉状中称:原告设计的助老胸卡获得国家外观设计专利,同时又受著作权法的保护。2001年6月,被告有意采用原告的设计图案,原告于是将相关的设计资料提供给被告。被告制作的“北京市红十字会助老卡”,采用了原告的作品,并进行了篡改。由此侵犯了原告著作权中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以及获得报酬权。
北京市红十字会在两次答辩中认为:红十字会是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的社会救助团体。北京市红十字会在“999”紧急救助援助中心的基础上开展“帮助老人回家”工程,符合红十字会的人道主义精神和《红十字会法》的法定职责,它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由于中国红十字会享有巨大的国际声誉,愿意合作的个人非常多。原告本人愿意把她的设计无偿给我方使用,但原告的专利设计根本不能体现红十字会在助老活动中的地位,我方故另外自行设计了新图案。在图形上,我方图案突出红十字标志,正面左侧为“红十字”标志、心型图案、助老字样及热线电话“999”,再配以右侧的“北京红十字会”的字样,说明红十字会是该项工作的主持者,图形简洁生动,主题明确。而原告的图形有一半与我方的造型无关,图案中的十字部分也不是标准的红十字形状,图案中的“助”字和“老”字其排序和字型有本质的不同。显然,红十字会不存在侵犯原告知识产权的问题。原告起诉的目的“纯粹是想借中国红十字会巨大的声望来抬高自己所谓的专利设计,进而达到诈取钱财的目的。”对原告捏造事实、诋毁我方名誉的行为,我方保留进一步追诉权利。
法院判决:虽不属营利行为但仍要酌情赔偿
2003年12月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原告设计的胸卡以图案、文字构成,既具有实际使用价值也富于美感,属于美术作品范畴,受著作权保护。鉴于被告在尚未与原告就使用胸卡设计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自行设计制作、发放了“助老卡”,侵犯了原告的作品修改权和发行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发放“助老卡”行为本身没有收取费用,故属于社会公益活动,不属于营利行为。只能根据实际情况计算赔偿数额。法院最后判定被告书面向赵笑青致歉,并赔偿人民币2000元。赵笑青的代理律师之一,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杨永涛律师对判决基本满意,他认为,公益事业是一项高尚的事业,每个公民都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但我们也不能无视公民的著作权,因为著作权法上并没有“强制许可”的规定。该判决保护公民的著作权,在“情”与“法”之间找到了恰当的平衡。但判决没有对红十字会的广告行为作出认定和处理,感到有些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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