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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意与刑事司法之间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罗猛

  对民意的回应绝不是简单地依从,而需要有更高的说理技巧、司法智慧,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依据制度和程序来有效回应,这才真正符合现代法治的根本要求
  
  8月23日,云南的李昌奎故意杀人案被云南高院改判死刑,从死缓到死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却是生与死的天壤之别,无怪民意对其特别关注。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民意不时在一些重要事件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司法也不例外,事关公民自由、生命的刑事司法更是一次次地被民意推到风口浪尖上。
  法律文化包含着社会整体对法律的基本价值选择、情感倾向与经验体会,立法与司法无不被这种文化所包含。这种共同的情感和需求是社会基本正义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社会中刑事司法的基本正义,由此可见,社会共同的情感和需求也是公众考量司法是否公正的标准之一。
  法律文化中最重要的价值目标就是公平与正义,而公平、正义与民意的关系是那么的密切。民意是公平、正义的重要来源,公平、正义是民意的基本要求。
  有人会问,案件中的民意就能代表社会的公平、正义吗?到底民意还是司法官员的观点代表社会的公平、正义?在人类对事物的认识中有“应然”与“实然”两个层次,公平、正义的含义应该是什么与其实际是什么是有区别的,人类社会应有的公平、正义是不断探索的过程,而实然的公平、正义由于认识不同而具有差异性。
  司法机关对于案件所作出的处罚是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还是案件背后的民意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是相对的,在很多情况下很难判断孰对孰错。
  但是,面对纷繁复杂的刑事司法案件,如何定罪处罚才符合刑事法律公平、正义要求,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但是,这一自由受到一系列诸如司法方法等内部约束的严格限制,而且,法官的裁量受到诸多因素影响,如环境、经验等。因而,一方面,我们要尊重并保持司法的相对独立价值,另一方面,要看到司法与民意的关系。
  对一个案件,可能不同的法官会作出不同的处罚,法官与民众之间也如此。由于自身知识水平、专业水准、个人背景、意识形态等因素不同,对不同的案件也会与法官有不同的认识。
  那不一致时应该怎么办呢?有人以司法独立为由,认为司法裁判这种专业性极强的活动,必须要由司法机关独立完成,而不应受到民众舆论的干预。
  确实,司法应该保证其独立的品质,不受外来的干涉。但是,也应该看到,法官也是人,也会犯错误,他们的公平正义并非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及法律所需的公平正义。
  再者,接受包括民众在内的外部监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之一。将法律底线与良知底线绝对的对立不可,法律底线与良知底线并不是在所有案件中都是矛盾的,而法官应该追求的就是二者的统一,不要忘了,法院是人民法院,法官也应该是人民法官。追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有据可查。
  因此,民意参与到司法中,与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定罪处罚产生了分歧,我们的司法官员大可不必惊慌。
  就中国当代的政治社会现实而言,司法必然需要回应民意。司法机关在认真听取、回应民意的同时,当然也需要考虑如何正确回应。
  对民意的回应绝不是简单地依从,而需要有更高的说理技巧、司法智慧,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依据制度和程序来有效回应,这才真正符合现代法治的根本要求,亦是司法对民意的应取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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