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源管理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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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 颖
一、法定管理是税源管理的法律依据
(一)税收法治是税源管理的法理基础
现代税收发展告诉我们,税收法治是现代税收活动的基本规律之一,有税必有法,法是税收活动得以有效运行的依托。税收法治要求一切税收事宜必须由法律规范和调整,法律在税收活动中具有至高的权威,而且税收法律必须得到正确、完整执行。税源管理作为动态的、综合性税收征管活动,是执行税法的重要活动之一,是把税收法律法规从文本文件转变为实践活动,实现法律规范要求和目的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和措施,自然要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方法、步骤和时间、顺序。所谓“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就是要把法的精神、法的原则、法的原理、法的要求等贯穿到所有税收活动的始终,把法律规范作为税收活动的依据和衡量税收活动优劣的最高准则。税源管理是税收管理的重要基础,要求税务机关既要把税收法律法规作为管理依据,又要作为评价管理质量和效率的标准。
(二)税源管理是处理征纳关系的重要依托
税务机关与纳税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核心关系,税收活动的主要内容都包含在这一关系中,而税收征纳关系的产生、变化及其消灭又集中在税源管理活动之中。国家依法授予税务机关一系列税收行政管理职权,也赋予纳税主体保护自己权益的许多权利,并同时要求双方及时、准确地依法履行义务。按照征纳双方在启动这一关系时所起作用的不同,可以将这一关系分为两个层面。一是税务机关依职权启动征纳双方法律关系。税收法律事实一旦存在,税务机关就必须依法行使税收征收管理职权,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纳税主体只能首先服从或履行义务。故把这一层法律关系模式表述为“权力──义务”关系。在这一关系模式中,征纳双方的权力义务是不对等的,实际地位也是不平等的,税务机关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其职权行为一经做出就自然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纳税主体不得自行抗拒或否定,如有异议,也要首先履行,再行救济措施。同时,税务机关也不能不经法定程序就否定自己的职权行为。因为职权是“权力和义务”的合成体,不得随意处置。这是法律根据社会经济管理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需要而设置的,是税收法定题中之义。二是纳税主体依权启动的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法律法规赋予纳税主体许多权利,如延期申报权、延期缴纳税款权、减免税申请权、退税申请权、发票申购权、申请行政许可权、申请国家赔偿权、检举权、要求行政听证权,等等。纳税主体根据这些权利,依法申请或要求税务机关履行某种行为,以保护和获得某种权益,从而启动征纳双方法律关系。税务机关依纳税主体的申请或要求作出的法律行为,表面上是应对纳税主体“权利”的“义务”,实质上仍是法律法规授予税务机关的“执法权力”。纳税主体的申请或要求并不必然产生它所希望的法律结果,还要受到税务机关依法审查的制约。因此,我们把这一层法律关系称为“权利──权力”关系。在这一层关系中,尽管纳税主体权利的实现要受到税务机关权力的制约,但是纳税主体仍处于主动地位,并与税务机关保持平等的法律地位,而且也制约和监督着税务机关权力的行使。在征纳双方的这两层关系的活动中充分体现了“依法治事”与“依法治权”紧密结合的特点,“治事”中有“治权”,“治权”中有“治事”。税务机关要及时、准确依法处理这两层关系,必须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的准则,税源管理就是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依法纳税事实和纳税能力动态的具体手段,是税务机关正确处理征纳关系的平台和依托,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依法正确处理征纳关系中履行法定职责。
(三)税源管理是税务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职权法定、权责统一是所有行政机关行使公共权力、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行使公共权力的机关是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是法律授权的组织,其权限要严格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越权无效,而且行使公共权力必须遵循法律程序。因此,行政机关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时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就是权责统一。权责统一是权利义务关系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具体体现。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力,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是权力,而对国家来说则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也叫职责,即执法权力同时也是执法责任,权力与责任对等。这是权责统一内涵之一。行政机关的职权作为一种公共权力,在行使和处理时与公民私权不同。公民的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而国家机关或是法律授权的组织的职权则不同,其实质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和责任,只能依法行使,而不能放弃;放弃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就是不履行义务,就是消极不作为,就是失职乃至渎职,就应依法追究责任。所以,权责统一的另一层涵义就是,国家机关或是法律授权的组织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这是权责统一内涵最直观的表现。法律对行政权力控制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让违法或不当行政者依法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法律责任,促使行政者坚持依法办事。总之,职权法定、权责统一是行政权力、行政行为、行政责任三者逻辑关系在法律制度上的体现。税务机关作为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定机关,必须依法履行税收征收管理职责,否则就要被追究法律责任。加强税源管理是税务机关实施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的重要方式和基础,是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尽的法律义务。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对税源管理的职责进一步确认、细化,理清了税源管理的岗位职责, 明确了税源管理的法律责任,细化了税源管理的方法和措施,为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法履行税源管理职责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二、税基管理是税源管理的实体依据
税源管理的根本目的是实现依法应收尽收。程序和实体之间的关系告诉我们,任何税源管理行为都是程序和实体的有机统一。从根本上讲,税源管理的实体就是应税收入的标的物,即税基。那么,考量应税收入标的物的依据又是什么?那就是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率。
从概念适用的角度看,税源的概念主要运用于税收管理的范畴,税基、课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率则主要用于实体税收法律制度的建设及其完善范畴。而税源管理既要以税收程序法律制度为依据,又要以税收实体法律制度为依据。税基、课税对象、纳税人、计税依据和税率是税收实体法律制度架构的重要骨架。据此,税源管理的实体依据就是税收实体法律制度规定的纳税人、课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率。这可以从管理税源的税收经济分析和纳税评估两种方法中得到验证。
(一)税收经济分析──依法对税基的宏观管理
“税收经济分析就是利用税收经济数据指标,进行统计和对比分析,从而揭示税收与经济发展的协调程度,查找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加强管理的措施。” 税收经济分析的形式和方法主要有税负分析、税收弹性分析、税源分析和税收关联分析四种。不论采用哪一种分析方法,或同时采用两种以上分析方法,都是通过对一定的税收经济数据进行比对、核算和估量,在查清宏观税收经济事实的前提下,查看税收收入与经济发展是否匹配,不同税种之间是否协调,不同地区之间税收经济发展有无差别,并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其最终落脚点是通过依法考量已实现税收与计税依据之间的关系是否协调,从而依法加强对税基的科学宏观控管。从行政行为构成的角度看,税收经济分析实质上是税务机关从合法税收行为构成的角度,分析、发现违法税收行为线索并搞清基本事实的一个过程,具有一定的前置性,不是一个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是为采取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提供客观依据的一种准备性行为,具有一定的宏观性和不确定性。
(二)纳税评估──依法对税基的微观管理
纳税评估是税收经济分析的延伸和具体化,是税务机关通过广泛搜集、评析纳税人一个阶段的生产经营信息、行业运营信息、资金流动信息、财务核算信息、用工信息、税负变化情况等,基本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动态和实际纳税能力,从而判断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情况,及时采取针对性管理措施,防范纳税人不计、少计等隐瞒收入的行为和不申报、少申报等不实纳税申报的行为,最大限度的减少税款流失。不同行业、不同税种有不同的评估方法和标准,但其基本的方法都是通过比对、分析纳税人申报税额与应纳税额之间是否一致,从而判断纳税人纳税申报是否真实、准确。税务机关在全面掌握经济社会信息和纳税人经营信息等事实的基础上,分析、判断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依法核算、核定纳税人计税依据的过程,只要把纳税人的计税依据核算清楚了,纳税评估也就能够得出准确的结论。因此,纳税评估作为税源控管的重要手段,其实质就是依法对计税依据的核算和核定。这种“核算与核定”是对税基的微观管理,具有相当的针对性和精确性。从行政行为构成及其性质看,纳税评估是一种事实行政管理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依职权的单方面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纳税评估,不依纳税人是否同意或申请为前提。二是纳税评估不具有强制性。即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不以实际产生评估目的或纳税人接受评估结论为前提。三是纳税评估强调“以人为本”,倡导征纳双方加强沟通,注重纳税人的参与和意见,在统一认识、达成共识的前提下,事前预防和抑制非法税收行为。这种事实行政管理行为要求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提高基本技能,切实准确掌握纳税人经济信息,熟练运用行政管理技巧,达到科学、精细管理税源的目的。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威海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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