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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信托业务长线发展的突破口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姚国会

  摘要:在信托制度越来越被广泛认可和使用的今天,信托公司的竞争压力更加巨大。信托公司要摆脱“四处找饭吃”的窘境,寻求长线发展,就必须寻找到一个突破口。以此突破口为基础,设计出信托公司高技术含量的、成熟且专有的长线产品。
  关键词:信托业务;长线发展;信托市场;不动产信托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05-0114-03 中图分类号:F832.49 文献标识码:A
  
  众所周知,在2007年3月1日“信托新政”实施后,股票市场一个历史罕见的大牛市让面临转型的信托公司有了一个喘息和资本积累的机会。但是,股票市场的火爆不可能是永远的。于是,一个“牛市后信托公司干什么”的新问题又摆在了信托公司面前。总结数年来信托公司发展的轨迹,我们不难发现,在信托制度越来越被广泛认可和使用的今天,信托公司的竞争压力更加巨大。信托公司要摆脱“四处找饭吃”的窘境,寻求长线发展,就必须寻找到一个突破口。以此突破口为基础,设计出信托公司高技术含量的、成熟且专有的长线产品。
  
  一、长线业务面临的环境制约
  
  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可以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在国有企业股权结构调整、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以及管理层股权激励等领域,信托公司已有初步尝试,曾推出MBO(管理层收购)或ESOP(员工共同持股计划)信托计划、股权分置改革信托计划、管理层股权激励信托计划等产品。一些信托公司将投行业务与信托公司的投资、融资、财富管理业务密切结合起来,获得了较好的综合收益,积累了一大批优质客户。但总体来说,长线业务在信托公司业务总量的比例较低仍然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目前尚未形成成熟的产品系列,人才、经验和客户资源处于积累状态,还远未到快速发展期。
  一方面来看,政策环境还不够宽松。就目前来看,信托公司发展长线业务,虽是信托监管部门一贯支持的业务发展方向,但总体而言,信托公司长线业务所涉及的政策环境还不够宽松。
  其一,行政规章对信托应用范围的刚性限制。这主要体现在利用信托方式进行的持股限制。例如,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禁止管理层利用信托收购国有产权。
  其二,不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缺乏监管的协调性。这主要体现在证监会对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不允许信托持股这一内部掌握的操作“规定”。这在客观上已经堵死了以信托方式参与PE(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重要退出通道,也反映了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不顺畅。
  其三,信托基础工程不完善。例如,信托登记、信托税制、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信托风险管理制度等,这些基础工程的缺位,已经威胁到信托产品的法律效力,造成信托法律关系的不稳定。如果不能解决,信托持股的社会公信力优势便难以显现。
  其四,缺乏规范信托公司发展长线业务的专门规章。如信托公司如何参与PE业务等,有待于监管部门出台规章进一步引领方向。
  另一方面,市场环境有待改善。对信托公司长线业务所面临的市场环境,可从产品的供求两方面来解读。在产品供给一面,如信托公司从事传统投行业务并不占有优势地位。在我国证券与信托分业监管、分业经营的模式下,证券公司从事的IPO、增发、证券咨询等证券业务受到《证券法》的特别保护,并形成了合法“垄断”,这是信托公司无法逾越的行业壁垒。在产品需求方面,在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情况下,上市资源将很快出现短缺。
  
  二、打好基础开拓投行业务
  
  信托公司以PE为代表的新兴投行业务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可发挥信托公司的综合与特有功能,并将成为信托公司的一个长期发展的产品类型。
  一方面来看,投行业务具有很高的附加值。投资银行所从事的是智力密集与资金密集的双密集型高级金融业务。信托公司具有投资、融资的功能,可在资产、债务和股本结构重组中发挥综合金融优势,开发融资型的PE、管理型PE或者投资型PE信托产品,并通过上市迅速退出,实现资本性增值,这有利于改变目前以融资、赚取资金利差为主的盈利模式。
  另一方面,PE业务可复制性不强,可以充分发挥信托公司差异化竞争的优势。信托业务实行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顾问权利义务的合理结构安排,凭借信托特有的破产隔离特点,确保信托资金高度安全与最佳投资回报之间的恰当平衡。这些制度性优势,在信托型PE中将被充分展示,并构成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银行的差异化竞争优势。
  投行业务要求信托公司加快培养综合实力,尤其是着力培养软实力,提高竞争优势。信托公司的软实力集中体现在将信托制度的隐性优势转化成企业自身显性竞争优势的能力,包括信托诚信品牌建设、客户需求的挖掘、内控体系的完善和产品创新能力等几个方面。不同信托公司应当在金融企业价值链中准确定位,确定合理的竞争策略,最终形成金融行业的差异化战略。在金融领域,投行业务是复杂的高级智力“游戏”。积聚人才,开发产品,培养客户,这也是信托公司目前最为缺乏和最急需解决的三个问题。
  
  三、有序开发股权信托市场
  
  股权信托是财产信托的一种。所谓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移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投资于其他公司股权。
  股权信托关系主要有两种,一是股权管理信托,即委托人把自己合法拥有的公司股权转移给受托人管理和处分,它主要体现在职工持股计划和企业并购以及破产清偿等一些特殊目的项目之中。
  另一种是股权投资信托,即委托人先把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信托给受托人,然后由受托人使用信托资金投资公司股权并进行管理和处分。在实际业务操作中,股权信托在两种基本形式的基础上又衍生出新的应用方式,如股权收益权信托、股权融资信托等等。股权信托主要有投资、融资和管理等职能,随着信托知识的普及运用,信托行业的快速发展,股权信托已成为信托公司业务的一个重要内容,例如,可以为企业建立有效的股权激励机制,提供良好的运作平台;推进私募基金阳光化,为其提供规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和资金管理程序,降低投资人的税收负担等等。
  信托公司开展股权信托具有丰富的业务类型和广阔的市场需求,不同类型的股权信托收益和风险也具有不同的特征。
  首先是股权管理信托的风险。一般而言,对于股权管理信托,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往往是实现委托人对于股权的一种特殊管理目的,委托人通过信托合同,在表决权和处分权方面对受托人进行不同程度的控制。受托人的股权管理职能通常有:以股东身份行使认股权、配股权、收益分配权、表决权、监督权等项权力;向受益人支付取得的股权收益;根据受益人的意志转让其股权信托受益权等。除此之外,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供一些衍生的股权管理和

服务职能等。在这类信托业务中,受托人从事的是一种事务性管理,其收益一般是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作为信托报酬,其职责是依据信托文件的规定从事相关管理事项,忠实地执行信托事务,由此对受益人所负的责任(即支付信托利益),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度负有限清偿责任。如果受托人已尽其职责,即使未取得信托利益或造成了信托财产的损失,信托终了之时,只将剩余财产交给受益人即可。
  其次是股权投资信托的风险。在股权投资信托中,由于其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则要求信托公司本身具有较高的投资管理水平,能够有效控制风险。这种风险的控制与防范,一方面来自于对行业和企业自身的了解和把握。目前股权投资信托不仅投资规模越来越大,而且介入范围越来越广,不同的行业具有不同的投资特点和行业政策背景,信托公司必须作深入的行业研究。
  此外,股权信托的风险还体现在股权退出机制的设计上。股权投资信托的投资回报方式主要有三种:公开发行上市、出售或回购、公司资本结构重组。总体来说我国股权退出机制不健全。对于大多数股权投资信托而言,投资对象多为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虽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但离在主板市场上市还有较大的距离,即使在中小板上市,这类企业通常也难以达到相应的财务要求。而以出售或回购方式退出,一是缺乏公开的股权交易平台,信息交流机制不对称,股权转让多以私下交易为主;二是这种股权转让退出方式通常也难以给投资者较高回报。
  因此,进入与退出,成为信托公司进入股权投资信托这个崭新领域过程中必须逾越的两道坎儿。
  
  四、借道不动产寻求新突破
  
  不动产信托是指机构、个体投资人基于对信托机构的信任,将资金投资购买由信托机构发行的信托产品,这些产品将投资者的资金运用到房地产开发、运营等环节,通过专业团队的管理,为投资者创造分享不动产收益增值的机会。
  按照信托财产的类型,不动产信托又可分为房地产信托和土地信托。在我国由于土地产权和流转较为固化,土地信托业务开展还不普遍,更为常见的业务属于房地产信托。从工具形式上来讲,在我国境内市场中,产品形式主要是以不动产资金信托、不动产财产(财产权)信托等为主。
  最近一段时期,不动产财产(财产权)信托运用方式在我国境内市场中开始受到重视,并连续有产品进行实践探索。这种产品结构是将成熟物业稳定租金收入作为基础资产,通过信托产品构架设计实现信用、收益和风险的结构化安排。
  在信用方面,投资者对资金使用者的信用依靠由过去的筹资企业转变到直接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上面,这样避免企业其他负面信用因素对投资者的影响。
  在收益方面,投资者投资收益的期望直接与当初测算预计的租金收入挂钩,可做到心中有数,避免像传统信贷融资工具那样,受到不合理成本支出的影响。
  在风险方面,投资者对资金回收的风险担心主要关心租金收入的基础资产是否如期稳定,而不用担心企业经营非基础资产的影响。
  另外,界定为信托财产的租金收入受到法律独立性的保护,由信托专户管理,能够对抗第三人的追偿。
  随着我国境内资本市场创新步伐的加快,境内有关机构开始尝试REITs产品的实践,这些实践包括推动标准框架的REITs产品,也包括由信托公司发行的准REITs信托理财产品。但目前,信托公司不动产信托业务主要是房地产信托。据有关统计,在2007年发行的587只信托产品中,不动产信托为53只,占比9.03%;集合信托融资金额为845亿元,不动产信托融资115亿元,占比13.6%。全国全年房地产投资额大致为2.528万亿元,其中来自不动产信托的投资占比为0.46%。在信托业务中,房地产信托比重较轻。整体上,现阶段我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的主要形式是以贷款方式为主,少部分是财产(财产权)信托方式。
  有数据表明,2007年前三季度,全国房地产开发到位资金2.5万亿元,同比增长37.9%,其中国内贷款占比为20.2%,增长30.1%。全部投资总额2.5万亿元中,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来源是房地产开发的主要资金来源,合计占比达到78.2%,增速分别达到37.4%和41.3%。假设未来几年上述投资总额维持在2007年的绝对额水平和结构水平,如此大规模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来源,为不动产直接金融工具介入提供了广泛运用空间,这些直接金融工具包括私募股权投资、不动产产业投资基金、主板市场IPO、增发等,这些工具中信托方式都有机会介入。同时,非住宅类商业地产投资所形成的存量,在形成稳定现金流回流后,也为财产信托工具运用提供了丰富的基础资产来源,这些财产信托产品包括准资产证券化、标准REITs等。
  当然,要将不动产信托作为信托公司未来长线发展的突破口,从目前的市场资源和政策环境来讲,信托公司可以将REITs作为未来发展的突破口,因为这种产品存续期长,能够保证规模和收入的稳定,同时也符合有关部门创新发展方向。当前,信托公司最应该研究的是REITs制度建设,参与运行平台搭建工作,从商业机构角度为运行规则制定部门提供相应的建议。这样可以更有效地解决具体实际操作问题,包括符合境内环境要求的法律构架、物业资产筛选标准、信托财产登记标准、信托财产管理标准、物业资产管理标准、信息披露规则、风险衡量标准、税收规则、会计标准、信托单位交易流通规则、关联交易规则等等。信托公司最应该做的是根据市场真实需求设计具体商业方案,然后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共同商讨解决实施过程中与我国目前政策不匹配的具体问题,不断改造调整后,再推入市场。
  
  责任编辑 张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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