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保贷款管理办法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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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志忠 刘秋杰
一、地方政府应加强下岗人员的管理
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放“下岗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建立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有效管理机制和信息网,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及时、快捷的再就业信息服务。同时要组织劳动保障、财政、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定期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使再就业政策真正落实到下岗失业人员身上。另外,要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动员工作,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对象、贷款利率、贷款程序、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展期等优惠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二、政府牵头,充实稳定担保基金
政府要抓紧筹集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做到及时到位,把担保基金的设立纳入目标考核范畴,在有条件时可将担保基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如果财力紧张,也可扩大担保基金来源,变担保基金由政府全额出资为政府与社会多方筹资的形式,扩大担保基金基数,促进贷款规模的进一步扩大。
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预算资金,支付给担保机构,建立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存入经办银行,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奠定物质基础。
三、加强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政府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发扬协作精神,建立一套有效的工作磋商和协作机制,社区、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经办商业银行要按照贷款的审批程序各司其职,相互协作,提高对小额贷款的审批效率,缩短审批周期,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行“一站式服务”。
四、人民银行要积极引导
对贷款的操作规程规范化管理,要结合当地实际,依据下岗失业人员管理办法,制定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严格执行有关的优惠政策。要把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作为信贷投放和贷款营销的一个重要渠道,克服惜贷、惧贷和怕麻烦心理,积极关心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再就业项目,要给予优惠和支持,确保党和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扶持政策落到实处,保证货币信贷政策的贯彻落实。
五、加大社会信用建设力度
积极组织开发个人资信征询系统,努力改善信用环境,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办法的有关优惠政策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简化手续,积极发放贷款并加强管理,保证信贷资金不受损失。
责任编辑王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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