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基层落实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政策的建议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永新 李美琴 潘 博

  摘 要:为解决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007年中央财政决定拿出10亿元在内蒙古等六省(自治区)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呼伦贝尔市作为试点地区之一。为此,人民银行呼伦贝尔市中心支行对辖区内农业旗市在保费补贴过程中,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提出了相应的对等建议。
  关键词: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建议
  中图分类号:F840.6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08)01-0046-02
  
  一、农业保险保费试点工作开展的难点
  
  (一)农民对农业保险认识不足
  从调查情况看,主要有四方面原因:一是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民在意识上排斥农业保险。一直以来,广大农民认准只有政府才能解决实际困难,而保险作为商业机构,是无法解决困难的,一旦发生灾害,更愿意向政府寻求帮助。多年来政府也承担了救助者的角色,因此农民并不认同保险公司的商业行为。二是农民对农业保险业务在认识、理解上存在误区。部分农民认为目前国家已经取消农业税,并实行“三补一免”等惠农政策,从而把农业保险与乱摊派、乱收费和加重农民负担相提并论。三是农业保险费率较高。保费补贴后农民实际缴纳费率仍为8‰(大豆)和10‰(玉米),而一般人身保险费率不过2‰,费率相差4到5倍,农业保险的投保对象主体是收入较低的农户,本身预期收入就不高且资金积累少。四是农民自身危机意识不强。一份当地保险问卷调查显示,在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大多数农民选择“自己承担”或“听天由命”,选择农业保险的农民为数甚少。
  (二)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积极性不高
  1.农业保险收益不高,保险公司不愿涉足。农业保险的特点是风险大、费率高、管理难、费用多,预期利润低,不可预测性因素多,与保险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经营目标不一致。
  2.基层保险机构少,人员不足,经营能力存在缺陷。目前,农业三旗市保险公司机构仅有3家,且均设在旗市所在地,仅有职工46人,却要面对75.4万农业人口、 264.6万亩参保耕地面积,保险职工与农业人口比高达1:1.64万,平均每人负责5.75万亩耕地,任务量之重可见一斑。
  3.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尚未落实,影响了保险公司的业务开展。按照政策规定,由各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应实行自下而上的逐级到位制,而呼伦贝尔市属于边远少数民族经济落后地区,财政入不敷出。2006年呼伦贝尔市财政总收入49.86亿元,财政支出78.12亿元,财政赤字28.26亿元。其中,农业三旗市财政总收入4.2亿元,财政支出15.6亿元,财政赤字11.4亿元。而此次保费补贴又需呼伦贝尔市财政拿出650.05万元,农业三旗市财政拿出433.36万元,这使地方财政更加捉襟见肘。截止目前,应由农业三旗市财政和呼伦贝尔市财政补贴的保费补贴资金尚未落实,影响了自治区和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及时到位,导致保险公司难以开办业务。
  4.保险公司上级部门要求模糊,基层保险公司把保险业务的顺利开展更多的寄托于政府部门。据了解,当地保险公司的上级部门仅要求他们做好市场调研分析,与本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加强沟通,并没有规定业务开展的情况与绩效相挂钩,基层保险公司存有“等靠”心理。另外,当问其所规定的30%参保面积指标如未达到,保险公司将如何面对时,当地基层保险公司回答为“需取得当地政府支持,并由政府组织实施或积极向政府汇报,得到旗委旗政府的重视后由政府出面协调各部门配合”。忽略了保险公司自身对业务开展的能动作用。
  5.承受巨额风险的机制尚未建立。从保险理论上分析,农业生产中的自然灾害属不可预知、不可避免的风险,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不愿单独承担这样的风险,但目前此类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
  (三)政府部门对农业保险重视程度不够
  目前,农业保险虽在名义上作为一个政策性项目,操作上却没有完全得到政府部门的重视。主要原因,一是国家没有出台具体的扶持措施,虽然《保险法》中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但法规中未对农业保险开展中政府应如何支持规定出具体措施,也没有具体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开展过程中的责任与地位;二是我市农区地处边疆,经济文化发展相对落后,大豆和玉米这些农业保险险种还是刚刚在当地开办,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了解这些农业保险的内容、作用和意义。在此次调查中我们发现,农区当地的新农村建设办公室还没有把农业保险的开展列入新农村建设的议事日程当中;三是少数政府官员认为开展农业保险工作不是“形象工程”、“路边工程”、“硬指标工程”?熏与政绩挂不上钩?熏白费神,因而忽视农业保险。
  
  二、加快农业保险开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快农业保险立法,明确农业保险的地位
  应加快制订农业保险法律法规,界定农业保险各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农业保险行为。具体而言,要根据农业保险的非商品性、政策性,制定专门的法律和法规,对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资金运作、保险费率,以及国家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各种优惠政策、措施等进行规范和完善,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或因财政困难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明确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义不容辞的组织和领导责任,并适时将各种优惠政策与“适度的强制性”有机结合起来,并贯穿农业保险的各个方面,以此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为农业保险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创新保险服务模式
  应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建立基层的保险交费网点或机构,方便农民参保。一方面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由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代办保险业务,并酌情推出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在农村信用社贷款利息优惠,或贷款额度增加的服务,这样既能提高参保率又能降低信用社贷款风险,实现“双赢”。另一方面要培养组织兼职、兼业的保险代理队伍。可在农村学校、农技站、行政村等组织中挑选一批文化素质较高、政策观念较强的人员,经过培训后发展成为兼职、兼业保险代理员,弥补基层保险机构人员不足的问题,使保险服务能最大程度地延伸到广大农村和农户。
  (三)加大农险产品宣传推介力度,协调各部门相互配合
  首先保险公司要配合各级政府组织基层干部学习保险知识,身体力行的带动农民参保;其次保险公司与当地传媒、教育协调沟通,充分利用农村各种文化教育传媒载体,以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农业保险,让农民充分了解农业保险的性质、特点、赔付方法等,提高农民的投保参保意识;同时农牧业部门、气象部门、保险公司等要建立长效沟通机制,引导农民及时抗灾防虫,降低保险风险。
  (四)切实防范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加强保险监管
  由于农业生产极高的信息不对称性,加之县域监管弱化,道德风险尤其严重,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予以规避。一是继续探索实践农业相互保险体系,发挥互相保险的优点,提升农民的主人翁意识,加强投保人之间的互助和监督;二是培养专业的农业保险队伍,深入细致地开展定损工作,建立一套规范的工作步骤和程序,并不断地根据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此外应由保险公司管理部门定期督察或抽查基层保险机构日常业务开展和售后服务情况,以防范歪曲事实夸大保险功能的业务宣传和理赔服务方面存在的违规行为,最大程度的防止监管漏洞。
  (五)继续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
  影响农民参保的一个很重要因素是农民的可支配收入,要提升保险欲望,发展农业保险,必须以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和保险购买力水平为前提,反过来讲,发展农业保险的最终归宿也是为了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因此,当前摆在我们面前最重要、最根本的任务就是要继续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努力提高农民收入。因为只有在农村经济发展,只有在农民收入提高的前提下,农业保险才能得以发展和壮大,从而更好的为农业保驾护航。
  (责任编辑 刘 洋)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142335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