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一部好法两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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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武宗志
有人说,《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意味着中国政府的职能正在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是一场政府的“自我革命”,将给人们带来更多的便利和实惠。
《行政许可法》能为我们带来什么
在《行政许可法》宣布即将实施的前一天,即2004年6月30日,北京市政府宣布将取消137项行政许可,随后、上海、重庆、宁夏、贵州等众多省、市、自治区也纷纷发布了同样的消息,宁夏一次性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多达170项。《行政许可法》宝剑尚未出鞘,已让众多行政部门感到了其森森寒意。
有人说,《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意味着我们国家政府的职能正在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是一场政府的“自我革命”,将给人们带来更多的便利和实惠。目前,国务院已分三批共取消和调整了1795项行政审批,对哪些项目需要进行审批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都将大大降低申请人办理项目审批的成本。
具体说,《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将为人们带来更多实惠,比如:1、减少收费项目。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原则上不得收取费用,以往所说的“工本费”将成为历史。2、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都应当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还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作出许可的行政机构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如果由于公共利益原因,确需改变已经生效之行政许可的,必须依法进行,并对申请人因此所受财产损失予以补偿。4、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责任。《行政许可法》将监督检查作为行政许可权的必要延伸,设专章规定了对从事需要行政许可活动的严格监督检查,把事前行政审批与事后严格监管有机统一起来。
《行政许可法》在给申请人提供办事便利方式,也有更多人性化的考虑。如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有关申请,有关行政机关能当场“拍板”的应当场“拍板”,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允许或否定的行政许可决定;在程序方面,《行政许可法》规定,申请人在办理审批手续时,行政机关必须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还缺乏哪些手续,逾期不告知者即可被视为受理。如果行政机关没有一次性告知的话,申请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要求复议或者起诉。
对于行政机关过于大量利用行政许可审批权以权谋私的现象,《行政许可法》亦有明确规定。《行政许可法》第5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另外,《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依法设定行政许可,省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各部门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这一规定将有效扼止过去甚至连乡、镇一级政府机关都有权随意设置行政许可,以致行政许可多如牛毛现象的再次产生。
《行政许可法》一部新法两头说
根据刚刚颁布的《行政许可法》,今后只有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这六类事项包括: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但该法同时规定,如果上述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从以上情况看,《行政许可法》对问题考虑得很周到,但这并不意味着刚刚颁布的《行政许可法》十全十美。实际上,有专家指出,这部花费了十年才制订出来的法律,从实践角度看仍旧存在着诸多的漏洞,可能会使新法实行的效果大打折扣。如《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树义就认为这一条在实践中难以实行。举个例子,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许可证本来由地方人民政府的计划部门、规划部门、国土部门、建设部门分别实施。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就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但在实践中,计划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即立项许可、规划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都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批准文件都是一个行政许可,申请人都有权单独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有关部门仅仅以向建设部门发表意见的方式了事,那么如果某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到底由谁承担责任?
另外,如《行政许可法》有关许可设定的条件,有些太笼统,不合理的许可有可能通过“合法”的途径冒出来。这些情况使《行政许可法》实施的前景,并不令人乐观,其实际效果,尚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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