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监管沙盒”新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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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為了与金融创新的发展需求相一致,各国都对现有监管制度进行了相应的改变,对于中国来说,对“监管沙盒”的研究不仅是跟上时代的步伐,更是对我国的金融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本文首先对“监管沙盒”进行概述,又对我国“监管沙盒”现状进行了分析,并通过简单对英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监管沙盒”制度进行梳理比较,提出一些对我国的建议。
关键词:监管沙盒;金融科技;监管创新
一、“监管沙盒”概述
英国政府率先提出“监管沙盒”的概念,“监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按照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的定义指的是,在一个安全的空间里,相关企业可以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测试其创新的金融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等,并在该范围内对监管规则进行一定的放宽而不用在相关活动碰到问题时就立刻受到规则约束。笔者对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的定义比较认同。
二、我国“监管沙盒”现状
“监管沙盒”如今刚刚起步,还处于试验阶段,没有已有的经验来供我们借鉴,所以需要我们在实际中不断探索。但是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具备“监管沙盒”实施所需要的大致环境。具体如下:
第一,当前的监管体制没有反对“监管沙盒”,而且“监管沙盒”的出现还实时的迎合了金融科技的创新发展;第二,央行牵头颁布了统一监管新规,陆续出台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P2P监管规则、还有第三方支付以及央行金融科技委员会的成立,都为实施“监管沙盒”积累了有益经验;第三,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纷纷引入“监管沙盒”来应对金融创新风险,比如北京地区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沙盒”模式的试点,还比如赣州等地区的沙盒试点。
三、域外“监管沙盒”制度的比较分析
笔者对英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的“监管沙盒”做一个简单的比较分析。监管主体方面,各国均有不同,都有其与之相关的监管主体;监管时间方面,英国的一般要求为3-6个月,而澳大利亚为12个月,新加坡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长度;准入方面,澳大利亚对资金敞口有自己严格的要求,而新加坡与英国的企业准入门槛主要涉及金融科技企业的创新性;各国适用范围也有很大的区别,新加坡明确将适用范围限于金融科技领域,而英和澳则范围更广一些,要求显著创新以及对消费者有利。
四、我国“监管沙盒”新出路
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实现金融创新是所有国家的监管机构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跟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的金融科技创新水平较慢,所以,结合自己国情,借鉴以上国家,发展属于我国的监管模式已成为一个必然。通过上文,探索我国“监管沙盒”新出路,笔者主要有如下建议:
(一)需要法律明确授权来为“监管沙盒”的实施提供合法性和正当性基础
“监管沙盒”作为一种监管制度模式的创新,尚处于试验测试阶段,我们需要确定它的准入门槛以及退出机制等运行流程,可根据“硬法为主、软法为辅”的原则进行规制。可以由集灵活性与便捷性为一体的行政规章进行规制,授权成本低,适应于“监管沙盒”引入中国的初期阶段。因此笔者主要建议以行政规章的方式来进行授权。
(二)创新监管手段并发展监管科技是“监管沙盒”的发展趋势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监管科技是什么?它是指借助最新的金融监管手段对一些交叉型风险进行预防与消除的能力。有利于促进金融创新企业持续良好的发展,同时可以转型我国传统金融监管中的事后针对整顿型的监管问题,从而更好的服务金融科技。
(三)设定科学的准入门槛、运行机制以及完备的退出机制是“监管沙盒”的必经之路
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都对自己所实施的“监管沙盒”设定了不同的准入门槛、运行机制以及退出机制。这些看似是流程一样的存在,其实对“监管沙盒”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更是构建“监管沙盒”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在构建的时候更要注重如何去构建一个既科学又完备的机制。
(四)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并突出信息安全是“监管沙盒”的应有之意
在测试之前,测试主体必须需多方面保证一切信息安全,并告知消费者可能的风险,不胁迫消费者而是自愿取得其书面同意;测试过程中,持续跟踪,确保消费者信息的安全,测试结束后,给予其与正常消费者一样的依法求偿权。在此基础上,测试主体还要制定详细明确的保护及补偿方案且必须经过金融监管部门的审核。
五、结束语:
随着近几年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创新风险也不断增加,监管机构既要考虑控制风险又要促进创新,其受到了巨大的冲击与挑战。“监管沙盒”的出现为此解决了一大难题,也正在被更多人所接受。以目前情形来看,中国需从制度方面大力推进“监管沙盒”在我国的落地,促进我国监管方式的创新与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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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彩云(1993.12-),女,汉族,陕西靖边人,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西安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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