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及协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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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与此相适应的会计准则也在不断修订。随着税制改革不断完善,相关税法制度也产生了相应变化。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税法与会计是对同样经济事项在不同领域的反映。由于会计与税法目标及服务对象存在差异,必然导致会计与税法在核算方面不一致。本文在分析差异的基础上,提出了会计与税法相协调的建议。
[关键词]会计准则;税法;差异;协调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9.16.006
[中图分类号]F233;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9)16-00-02
1 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的差异
由于会计与税法在目标、基本假设、计量基础、计量属性上存在差异,所以会计准则与税法必然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1.1 目标差异
财务报告是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或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会计文件。我国的会计目标是以“受托责任观为主,兼顾决策有用观”。《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税法目标为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税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会计准则的目标是公正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而税法则在本质上维护国家的财政收入。因此,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服务目标主体不一样,对同一经济行为所遵循的规范也就不同。
1.2 基本前提差异
会计核算的四大假设前提为会计主体、会计分期、持续经营、货币计量。税法强调纳税主体、纳税期间等税收要素,纳税主体是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基本单位。原则上规定的以法律主体为纳税主体,特殊情况除外,这体现了会计主体与纳税主体可能存在不一致。由于对收入、费用、资产、负债的确认时间及范围不同,也会使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差异,这些都与基本前提有关。
1.3 计量基础差异
会计核算要求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税法为了保持与会计统一,减少征税成本,一般情况下也遵循权责发生制。但是,税法的目的是保证国家税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税法坚持“纳税必要资金”原则,违背权责发生制或者配比原则。
1.4 计量属性差异
会计计量属性有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公允价值、可变现净值和现值5种,而税法的计税基础完全采用历史成本,除了特殊情况外。此外,还有一些对信息质量要求不同,税法的规定不是一成不变的,会随着经济发展的需求制定不同的政策,比如税收优惠政策,这些都会造成会计与税法差异。要实现完全的财税合一是不现实的,我国采取的是财税适度分离,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完全遵循《企业会计准则》,但是在进行纳税申报、履行纳税义务时,遵守税法规定。
2 会计和税法具体差异的体现
会计和税法对于收入、费用的确认时间及口径(税法存在扣除标准)的不一致会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因为对于资产、负债确认的标准不同(如计量属性的不同)产生了暂时性差异,这样就影响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算。
2.1 收入、费用要素的确認与税法差异
会计对于收入的界定,指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会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主要收入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的收入。而税法对于收入的界定,指企业以货币形式或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9种收入。由此可发现,对于收入范围的认定,税法范围大于会计范围,而对于收入确认,会计准则及税法规定也有很大差异。新收入准则通过“五步法”确认收入,围绕的核心在于控制权“控制权转移”。税法对于收入界定还体现在原有收入准则的基础上,只是比原有条件少了一条,即相关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由于认定不同,即在确认收入的时间上有所差别,收入确认也存在差异。
税法与会计对于收入认定不同,销售方式也存在差异,差异最明显的为视同销售。在会计中并没有视同销售的概念,视同销售为税法的概念。会计中没有做销售,而税法规定需要做销售,对于视同销售来说,《企业所得税法》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都有涉及,不同税种对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但是,说到收入界定影响所得税的计算一般指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
对于费用差异,主要体现在扣除标准上。对于成本,不管是会计还是税法,只要是合理的成本支出都可以扣除。而对于费用,税法处理则与会计核算有很大不同。会计对于当期发生的合理费用支出全部扣除,而税法对于费用扣除做出了限额规定,如“三项经费”,即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做出了14%、2%和8%的扣除限额规定;计入管理费用的业务招待费、销售费用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还有一些出于税收优惠的考虑可以加计扣除,比如研发费用和残疾人工资。会计对于支出都会做出核算,而税法对于一些支出,如罚没支出、非公益性捐赠支出等做出不得扣除的规定。
2.2 资产、负债要素的确认与税法的差异
第一,会计有5种计量属性,但是对于初始价量来说,会计与税法都是历史成本。第二,对于不同的资产,会计与税法确认也有所不同,比如固定资产。会计中规定,只要企业购入固定资产,不管有没有使用都需要计提折旧;而税法中规定,除房屋建筑物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需要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也有不同规定,会计中对于折旧计提是否采用加速折旧法没有做出强制规定,但税法对此有所规定。最新的政策把加速折旧法推广到全部制造业,二者差异也因此缩小;对于折旧年限,税法做出了最低年限的规定。 对于资产计量,会计和税法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后续计量上。比如针对资产减值准备,会计坚持谨慎性原则,在资产负债表日会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对有减值迹象的计提减值准备;而税法对此却不认可。只有经过税务局核定的减值准备,也就是指只有减值真的发生时,才允许扣除。针对无形资产中的研发费用问题,无形资产企业自行开发过程中产生的研发费用,税法允许按照发生额的175%扣除,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资产成本的175%摊销。计量属性不同使二者之间产生差异,税法计量基础是历史成本原则,而会计中对于不同的资产选择的计量属性也有所不同,比如,投资性房地产可以选择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长期股权投资在会计中也有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区分,而在税法中没有权益法的概念。
负债计税基础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以抵扣的金额。一般情况下,负债确认与偿不会影响企业损益,也就不会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未来期间,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以扣除的金额为零,那么负债的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比如短期借款、应付账款等。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负债确认影响企业损益,进而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使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差异,比如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预计负债。
3 会计与税法相结合的建议
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收入、费用的计量方法不同,会产生暂时性与永久性的差异,再加上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不同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差异存在会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是以会计利润为基础,按照税法规定纳税调增、纳税调减。对于暂时性差异,企业需要界定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对于永久性的差异,包括税法规定比例扣除且超过限额不得结转的扣除项目,税法规定的不得扣除的项目以及因为税收优惠导致税法与会计不一致,这些差异存在给会计核算及税法纳税申报调整都增加了难度。
3.1 会计与税法主动相互结合
由于会计与税法直接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且不能完全避免。因此,企业作为纳税主体,应该按照税法规定纳税;同时,企业又是会计主体,需要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纳税申报环节根据税法规定做出调整,并不会影响会计工作的日常核算。而随着会计准则的不断修订,二者差距逐渐变大。对于差异,会计应在日常核算中时刻与税法规定相结合,即税务会计应严格把控企业的日常涉税业务,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设置相应会计科目,做好日常与“税”相关的经济业务。税法发展与会计准则的制定密切相关,很多数据都来源于会计,而税法相关规定都与会计规定重合。因此,税法相关规定具有滞后性,会计准则发生了变更,而税法相关规定没有做出相应改变。因此,税法规定应该参考会计准则,结合税法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改变,缩小二者的差异。
3.2 协调政策制定部门
会计准则及税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部门不同,再加上实现的目标不同,所以二者完全统一并不现实。因此,相关单位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应尽量避免二者的差异。税法规定与时俱进,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目的,出台不一样的政策,尤其是涉及实收优惠方面。对纳税主体来说,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及纳税申报时都要考虑税法政策规定,相关制定政策部门对于规定中出现不一致的地方应及时做出统一。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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