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企业财务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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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河北省教育厅课题《财务治理结构模式构建与财务监控系统设计》,编号SZ050212阶段性成果。
一、公司治理与财务监控
公司治理是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系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公司的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目的在于维护股东的利益。广义的公司治理则不局限于股东对经营者的制衡,而是涉及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雇员、政府和社区等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组织或集团。公理治理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
公司治理与财务监控密不可分。公司治理是财务监控有效运行的前提,是实行财务监控的制度环境,而财务监控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担当的是管理监控系统的角色,主要是对资金运动状况、会计制度的健全性、核算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各项经济活动是否符合企业经营的一般规律,是否符合效益最大化原则的监控,两者的发展是同步的。
二、基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企业财务监控现状
1.“一股独大”,所有者缺位,监督机构虚设。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财务监控机构如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职权不明,往往成为“橡皮图章”,形同虚设,股东大会没有发挥对董事会的监督作用,董事会、监事会也是受到高级管理层的操纵,未能很好地履行监督职能。
2.“内部人控制”。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滋生了内部人控制现象,由于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对经营者缺乏必要的约束,其直接后果是管理者以牺牲股东的利益来获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只能服从内部人――经理的控制,以内部人短期利益最大化为企业会计工作的基本导向,由此导致会计工作的混乱、假账真做、调剂利润等。内部人控制问题解决不好,不管如何快速地移植世界上最好的公司治理理论、制定最慎重的治理制度,仍有可能南橘北枳。毕竟,身临第一线的“内部人”远比远离第一线的最后的制度决策者、监管者了解内部。
3.监控体系不健全。目前,在上市公司尚未形成事前、事中、事后全程进行财务监控的机制,如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信息失真、滞后以及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相当普遍。任何控制都离不开真实、及时的信息,缺乏有力的信息支持将会误导董事会和监事会对管理层的评价;有的公司尚未建立监控纠正机制,致使监控者无法利用所掌握的信息来监督各项控制措施的执行以便纠正偏差;还有的公司监督工作制度也不健全,这些都使得财务监督乏力。
4.监控者知识结构不合理。有些执行财务监控职能的董事、监事在独立性和专业性等方面都难以达到要求。不熟悉企业经济业务和流程,不具备财会知识,存在“董事不懂事”的现象,使得财务监控无法充分发挥。
由此可见,基于公司治理结构下,我国企业财务监控的现状不容乐观。因此,加强财务监控势在必行。
三、基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企业财务监控对策
1.建立健全财务监控体系。
(1)委派财务总监:由股东大会委派财务总监,代表所有者的利益,监管资产的运营并督导企业会计控制过程。财务总监对于企业重大交易、资产变动等拥有审批权,有权对企业经营和会计方面已发生的潜在问题采取相应措施,监督和评价会计人员履行控制责任并对会计的报酬做出提议,以解决会计人员由经理领导,而且又由经理决定其报酬的不合理现象。
(2)内部审计:目前,企业内部审计主要是执行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查证和生产经营的监督等财务审计功能,其更重要的功能应是管理功能,即在帮助管理当局更有效的达到预期控制目标过程中发挥作用,通过独立的检查、评价活动,针对内控的缺陷、管理的漏洞,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措施,促进管理当局进一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综合能力。为提高内部审计效果,内部审计机构必须直接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人员也应与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进行经常性沟通。
(3)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它独立于管理当局。总经理及公司的全部经营管理活动都需接受审计,审计结果直接向委员会报告。由于审计委员会成员作为外部董事,他们未能实地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过程,而内部审计通过对公司日常经营的监督、评价,可满足委员会这方面的需要。因此,内部审计部门是审计委员会最佳的信息来源。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有:提请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除了上述内部财务监控体系的完善外,还要注意发挥外部财务监控体系的作用,如逐步建立完善的资本市场、规范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并加强中介机构如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以及政府的监管。通过外部市场的监督、约束机制进行财务监控。
2.加强财务监控的制度与运行机制建设。建立一套完备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董事、监事除列席董事会、高层管理会议、阅读相关文件外,还能获取工作需要的必要信息,了解企业真实的经营情况,为进行财务监控提供及时的、足够的信息;建立切实可行的监督工作机制,如正规化的工作会议制度、审计计划制度、监督报告制度、特殊情况调查制度等,并赋予董事、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和经理会议,审阅有关财务报告并陈述意见,对特定决策拥有否决权等,以保证常规性财务监控的顺利开展;建立监督纠正机制,对于董事、监事等监控人员发现的高级管理层违法违规等问题,要及时督促其纠正并对此进行跟踪、反馈,以保证财务监控的最终落实。
3.提高监督人员的素质。企业要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原则和标准》要求挑选监控人员。作为财务监控人员,要具备一定的财会和相关业务知识。如,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必须职业化、专业化和保持独立性,能够凭自己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经验对公司的经营情况以及有关问题作出独立判断和发表有价值意见,以便真正发挥财务监控作用。
参考文献:
赵伟凯:搞好内部治理才能做强做大.财会信报,2006年7月24第A02版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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