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诉讼时效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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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逗逗
最高法就诉讼时效问题颁布司法解释,主旨在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保护权利人合法权利
民事诉讼超过诉讼时效,在现实生活中颇为常见,由此产生的后果也给当事人和法院增添了很多困扰。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日前颁布司法解释,在立足于公平原则的前提下,对滥用诉讼时效进行适当限制,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这个司法解释名为《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若干规定》),已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在日常生活中,总是会发生大量民事纠纷,需要通过司法来解决。但如果在一定时间内不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就会超过诉讼时效,得不到司法的保护。这就是司法上的诉讼时效制度。
中国1986年出台《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但是如果权利人不知道权利被侵犯的,自权利被侵犯之日起有20年的时效。
此外也有一些特别的规定:比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诉讼时效仅为一年。
不过,“诉讼时效过期”并不意味着权利人的权利随之消失,如果义务人还自愿履行义务,并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
与此不相一致的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即使案件当事人并未提出时效问题,也往往主动审查案件是否符合诉讼时效规定,一经发现超过诉讼时限,就直接不予立案。这在事实上损害了当事人的实际权利。
针对类似情况,有必要及时出台有关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此次施行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以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最高法民二庭有关负责人告诉《财经》记者,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同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相适应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本质上是义务人的一项民事权利,义务人是否行使,司法不应过多干预。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和当事人处分原则的根本要求。
据了解,最高法在制定这一条款过程中,曾经有过很大争议。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付郁林曾参与此次司法解释制定的讨论过程。她认为,诉讼时效是当事人的抗辩权,而债权是一种实体权利。过分强调抗辩权,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实体权利。
最高法后来接受了这样的观点。主要负责制定司法解释的法官对《财经》记者说,诉讼时效抗辩权是颠覆性权利,因为它可导致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予保护。如果义务人并没有利用诉讼时效进行抗辩的表示,人民法院却主动对此进行释明甚至审查,则无异于提醒和帮助义务人逃债,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付郁林告诉《财经》记者,十年前中国开始启动法庭审判制度改革,很多法院已开始尝试不再主动向当事人提起诉讼时效问题。“这是对实践操作的正式肯定。”她说。
限制滥用诉讼时效
最高法相关人士告诉《财经》记者,本次司法解释主要是立足于公平原则,以避免不当扩大使用诉讼时效制度,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为此,《若干规定》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缩解释,而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进行了限定,对诉讼时效障碍事由的认定进行了合法的扩张解释。
最高法认为,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故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是对于某些特定的债务人提出以诉讼时效为由逃避债务的,法院不再予以支持。
比如,支付存款本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以及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理由是,前两个请求权的实现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如果使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则使民众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缴付出资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否则,有违公司资本充足原则,且不利于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另外,《若干规定》还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阶段作了限制。《若干规定》表示,法院不再支持再审期间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如果没有新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经过诉讼时效,二审期间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也将不予支持。
《若干规定》还对原《民法通则》的规定作了一定的细化解释。比如规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话,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起算。以及列举了“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的情况和诉讼时效中断计算的多种情况。
最高法民二庭的负责人认为,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统一司法尺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交易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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