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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罗生门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段宏庆

  9月5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宣判了一起普通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案件原告是一位65岁的徐姓老年妇女;被告名叫彭宇,是一个27岁的年轻男子。
  原告徐老太太向法院诉称,2006年11月20日上午,她在南京市一公交车站欲搭乘83路公交车,行至公交车后门时,被从车内冲下的被告撞倒,导致原告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手术治疗。因原、被告未能在公交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共计人民币136419.3元费用,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彭宇则辩称,他当时是第一个下车的,但下车后其与原告徐老太太之间没有碰撞。他发现徐老太太摔倒后做好事进行帮扶,而非他将徐老太太撞伤。彭宇称,如果由于做好事而承担赔偿责任,不利于弘扬社会正气。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徐老太太是与彭宇相撞后受伤,但鉴于双方相撞是无法预见的事故,原、被告双方均不具有过错。因此,根据公平责任合理分担损失,酌定彭宇补偿徐老太太损失的40%,即人民币45876.36元。
  法院判决的最主要理由为:“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法院还指出,“从现有证据看,被告在本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
  此外,“被告在事发当天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
  这一系列推理招致了社会舆论的质疑,尤其网络上很多人激烈地称之为“冷血推理”,一网友发帖说:“从判决理由来看,一个人如果不是很冷血,愿意帮助人家,愿意为别人付钱,不把自己做的好人好事立即自我表扬, 那他肯定是做贼心虚。所以,人活在世界上,要避免被别人怀疑是做贼心虚,就必须冷血。这就是冷血社会的冷血生存规则!”
  该案另有一个细节是法院在判决中采信了城中派出所出具的不利于彭宇的材料,但该书面材料并非原件;徐老太太在惟一的证人做证时,坚称不认识当时在场并参与帮助她的证人,也屡被质疑;另据南京当地媒体报道,徐老太太自称其儿子在公安机关工作。
  根据《财经》记者不完全统计,网络上超过90%的网友表示支持彭宇,很多人认为,该案事实不清,没有明显证据证明彭宇撞人,法院依据推理来定案,值得商榷。
  为此,有网友在网上发起为彭宇捐款的倡议。策划者表示:“错帮了无赖没什么关系,但如果错怪了好人,我们永远都不会安心。”
  不过,彭宇在获知捐款倡议后,于9月8日声明:“我很感动也非常感激。但考虑再三,我认为我不能接受这样的捐款。大家的好意我心领了。”但他表示,这个案件他一定会上诉。
  
  本刊记者 段宏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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