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历“反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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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念鲁
目前,洗钱已成为国际银行界所遇到的最严重的问题之一,全球各国尤其是西方国家正采取严厉措施予以应对,国际金融特别行动组织(FATF)则是全球合作反洗钱的一面旗帜。中国2006年10月的《反洗钱法》为中国政府与国际社会联合反洗钱铺下红地毯。反洗钱也自然成为本刊的重要话题。本文作者将向您娓娓讲述其亲身经历的几则反洗钱故事。
卢森堡是一个国际金融中心,由于该国制定有保密法以及不交纳利息税等优惠政策,卢森堡成为洗钱者乐意光顾的地方。1992~1997年,我在卢森堡一家中资银行工作,参与多起反洗钱活动。以下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协助调查一起谋杀案
1993年5月18日,我行接到卢森堡中级法院的传令,要求我行协助调查不久前发生在法国的一起谋杀案,此案涉及我行的客户,法院要求提供有关客户情况。
在我行收到传令后,立即抽专人对所涉及到的客户资料进行整理,比如,该客户什么时间在我行开户,当时的有关年龄、身份等记录,账户的金额有多少,以及存取、汇出、汇入等信息。但是这些信息如何提供给卢中级法院,是全部提供,还是部分提供,我们就此案征询了我行特约律师的意见。律师认为,我行的客户参与了谋杀案,属于从犯,既然是属于刑事犯罪,就有发生洗钱的可能。按卢森堡的法令规定,银行须对客户保密,但是卢森堡法院要求提供信息的客户例外,当然也要视客户在案件中所处的角色情况。比如说,这个客户在我行存款金额不大,汇给他人的一笔金额也不大,因而没有必要把涉及第三者的信息再加以提供,我们由此只是向对方提供了部分资料。1993年6月份,为进一步协助法国有关当局调查涉及上述谋杀案中我行客户的情况,卢森堡国际刑警两次拜访我行,我行又全力配合对方并提供有关情况,他们对我行提供的有关资料出具了收据,并对我行的合作表示感谢和满意。
查询三位卡塔尔人士的洗钱活动
1996年6月5日,我行收到卢森堡司法机关转发的一份文告,要求我行查证是否与三位卡塔尔人有账户往来。若有,应立即予以冻结。据文告介绍,三名卡塔尔人涉嫌挪用公款和其他犯罪行为,累计金额高达33.4亿美元。这笔巨额款项在1972~1995年间通过各种渠道转移到国外,尤其是通过瑞士、卢森堡、美国的银行。卡塔尔政府已对上述三人提起公诉,并要求卢森堡当局提供司法协助,卢森堡当局同意并已查明有18家银行(大多是法、美、德、英等国大银行在卢的分支机构)与上述三人有业务往来。于是,卢森堡司法机关向所有银行发出上述文告。
我行根据卢司法机关要求,对客户档案信息进行了认真查核,结果当然是没有。事实上,我行的客户几乎完全是华人,虽然不少加入了当地国籍,但仍然是华裔,真正的外国人在我行开户的很少,我基本上都能背出他们的名字,因此,我可以断言,与卡塔尔的三名罪犯没有任何关系。
卢森堡国际刑警为此事两次来我行进行了解。第一次,我行主管营业部的助总和稽核部的经理接待了他们,并告之我行基本上没有外国人客户,他们坚持要我们认真用电脑排查,并声称:“卢森堡已确定有18家银行参与此事,你行属于第二批查找的对象,如果你行与这三名卡塔尔人毫无关系的话,需要出具你行总经理签字保证才行。”此时,我行稽核部经理要求对方出示证件,他们拿出了国际刑警的工作证并递交了名片,并告之,次日下午来取总经理签名的查核结果。第二天下午,我亲自接见了他们,表示全力配合他们的调查。IT部门编写软件,认真查找,结果再次证明我行确实与那三位卡塔尔人没有任何的业务关系。最后他们再三说明“由贵行总经理签名的核查结果,能起到保护贵行的作用。这表明贵行认真对待此事,而且也证明贵行与这笔洗钱案件确实毫无关系”。
婉拒了一位美籍华人开户的要求
1997年5月份的一天,有一个自称来自美国的美籍华人张女士来我行要求开户。营业部经理接见她后,她指名要见总经理,这样我就接见了她。她是一位大约四十出头的中年妇女,衣着打扮时尚。她向我说明在我行开户后,业务上可以深入合作的几点想法:她将先拿来近一千万美元的现钞存入我行,而后向我行申请贷款并从事我行能提供给她的业务。以后,她还可以帮助我行拉一些大客户。
为了证明她的诚意和可信,她提供给我一套复印的资料,其中有她在北京某个区参加吸引外资的座谈会上的发言,该区授予她经济顾问的邀请书,以及与北京市某副市长等领导人的合影,还有与美国克林顿总统的合影照片。尤其令人吃惊的是,她自称是文莱岛国的经济顾问,并在帮助该国理财。她拿出三张英格兰银行的大额存款单,每张金额为1亿英镑。这三张存单,看上去花花绿绿,后面有两三人的签字,好似原件,又好象是彩色影印件,或者根本就是假造的存单。我从来没有见过如此巨大金额的存款单,当时的感觉是,存单有假。但是从这位张女士的表情,以及她那样的谈笑风生,还未看出多少破绽,我请她把复印的资料留下,第二天再请她再来我行。
张女士走后,我立即与营业部经理商谈。营业部经理是个新加坡华侨,1980年已来行工作,而且一直负责柜台客户业务,我行的客户,特别是高端客户,他都熟悉。逢年过节,都是他陪我去比利时、荷兰走访他们,参加当地华人举办的春节联欢会等活动。我们进一步对张女士的情况进行分析,一致认为,文莱国王的巨额英镑存单有些蹊跷,特别是如此大的金额,真实的可能性很小。对于张女士开户后要存入的千万美元现钞,从金融专业角度来看,存在着运输时的安全隐患,但她好像根本没作任何考虑。看来她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开户,开户后,希望我们提供与她业务合作的种种便利,而且她坚持只用拉美国家的护照开户。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决定婉拒她的开户要求。我把她留下的资料交给了营业部经理并要求,对方若要求开户,必须提供美国的身份证明。对此,张女士知难而退。
过了些日子,我见到我行聘请的会计师拉姆先生并谈及如何应对客户开户,如何选择客户时,他认为,只要客户能提供自己的相关资料,尤其是身份资料,且具有真实性,就可以给予开户。我们这样婉拒的做法,是否太谨慎了。但我认为,还是谨慎些为好,毕竟存有疑点,防患于未然,总比事情发生了去弥补要好得多。
台湾王先生在经营“洗钱”吗?
大约在1994年秋,王先生与王太太从荷兰阿姆斯特丹来我行开户。他们出生在台湾,王先生在美国受过大学教育,学的是计算机专业,毕业后可能在美国的IT公司工作过较短的时间,以后自己做生意开公司。他们在阿姆斯特丹开了一家电脑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在我行开了户。我第一次见到王先生时,他已在我行开户三个月。看上去他三十多岁,身体结实,仪表端正,气质儒雅,给人的印象很好。他对大陆突飞猛进的经济建设和成就十分敬佩,并表示愿意寻找商机,投资大陆。
也就是王先生开户三个月后,他与我行的业务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原先他每个月来我行一次,带来几万荷兰盾现钞,按当天荷兰盾与美元的牌价折换成美元,一半汇至香港,一半汇至美国。但是此后,他们几乎每周来行一次,而且每次金额在十几万荷兰盾,也是换成美元后,汇至香港和美国。在他开户的半年后,每周带来的荷兰盾现钞的数额更大。我行的两位出纳每次点钞要花一、两个小时。当然,收益也可观,我行对此客户的服务(兑换与汇款)一年的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
王先生汇款的现钞金额出现变化后,我行总经理室对此做过专门研究。我们有几个问题弄不清楚。第一,王先生开的是电脑公司,每周能卖出多少台电脑,能带来如此大金额的现钞,无法解释。第二,王先生把钱换成美元,一半汇至香港,一半汇至美国,他为什么这样做,也无从得知。对此,我们决定派人去荷兰查访该公司的情况,同时,请我行香港分行和纽约分行查询他们汇款至香港公司和纽约公司的有关情况。
我行派人去阿姆斯特丹访问了王先生的公司,他也带他们参观了公司的库房。同事们得出的印象是,王先生的确开的是一家电脑公司,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我行香港分行的回复是,我行提供的香港公司与他们没有代理关系,其他方面也收集不到任何信息,纽约分行的回复大致相同。对于这样的结果,我们是不满意的。我百思不得其解的是,每周电脑能卖出如此大的金额,可王先生的仓库中只堆放了电子零件,整装的电脑不多。于是把怀疑的目光扩大了,因为阿姆斯特丹有两个不好的特殊的名声:一个是红灯区,一个是允许吸毒。于是,带着怀疑,请教了我行会计师拉姆先生。
拉姆先生对我们的怀疑以及调查持肯定态度。他认为,对这些调查一定要做好调查报告,并归入档案,这表明我行对反洗钱是认真的。他又说,如果得不出肯定的结论,最好把此情况上报卢森堡货币局。我是不同意把问题上交的。这样做,一方面说明我们没有判断的能力,另一方面表明我行客户中存在问题隐患。但是此时王先生公司的现钞,每周不但不减少,还有增长的趋势。虽然我们与王先生的接触不多,但是我认为他们的公司不可能参与黄色淫秽和贩毒活动。尽管如此,还是必须果断作出决策。会计师拉姆先生不愧为经验丰富,老成干练。他建议,我们实在拿不准,又害怕洗钱的牵连,可以舍弃此客户。于是,我指示一位助总负责处理此事。
该助总向王先生表达,双方业务发展良好,王先生公司汇款金额也不断的扩大,但由于形势的变化和我行业务发展的要求,暂时将不与王先生公司进行往来,婉转地希望王先生销户,没想到王先生特别理解,销户后,他立即把账户开到离我行不算太远的美国花旗银行。王先生同意销户,是因为他把这问题与海峡两岸的紧张局势联系起来。在1995年,李登辉再次竞选总统而且多次进行挑衅性的言论,于是中央决定发射定向性导弹。他认为,在此紧张时期,台湾同胞作为大陆银行的客户将出现种种不便,同时也加大他的资金安全风险,所以很快就同意下来了。
几个月后,当两岸形势缓和下来的某一天,王先生来我行与该助总进行了一个多小时的长谈。当询问王先生公司现钞为何如此之多时,终于解开了问题之谜。王先生的电脑公司主要经营芯片交易,对象重点是东欧国家,东欧国家的企业为了达到避税目的,用的是现金交易(荷兰盾),这种贸易一定程度上属于走私范畴。王先生把荷兰盾交到我行换成美元,一部分汇到香港,一部分汇往美国,为的是支付给韩国、美国公司和台湾地区供应的芯片款。因此,该公司的交易与洗钱毫无关系。王先生说,他的公司与花旗银行业务合作良好,并提出是否可以用他与其夫人在我行开的个人账户继续与我行恢复业务往来。经总经理室研究后,我们还是婉拒了他们的要求。
说实在的,我作为卢森堡国际金融中心的一家中资银行的总经理,我们一定要高质量的对客户服务,获取利润,但是“依法合规”是我的根本原则。王先生公司的电脑交易获得的款项决不是洗钱,但是上述交易一定程度上含有逃税走私的性质,这对防范洗钱确实是面临的一个难题。如果在查处洗钱时,有关资金涉及到避税、逃税,究竟如何看待这些钱的性质,如何界定它与洗钱的关系,像卢森堡、瑞士以及其他知名的国际避税中心的有关当局,他们对此究竞采取什么态度、什么政策,我行的外部会计师Lam先生也不完全说得清楚。
就在当年,卢森堡货币局为防范洗钱行为的发生,规定凡超过50万卢郎(或等值其他货币,相当于1万欧元)的汇款,银行必须按下列手续办理:经办人员首先要询问客户的资金来源和实际受益人,并作好记录和签字,对没有开户的客户要留存身份证件影印件,已开户的客户如果是汇现钞也要记录账号。汇款人必须填写汇款用途等内容。这样看来,我的谨慎处理是正确的。
体会
认真“了解你的客户”。这是防范洗钱的核心所在。问题是不能把它当成一句口号,而是要予以落实。具体而言就是“做好开户记录、做好交易记录”。当一个年青人来银行开户、存款、汇款,必须出示相应的身份证件,企业开户更应具备相应证件,并应把企业性质、领导人背景情况,有权签字人情况彻底了解清楚,确保其合法性。因此开户记录十分重要。因为一个年青人开户时,一切手续完备,但是过一两年,他可能参与抢劫、参与贩毒。同样一个企业开户后也可能经营违法业务。谁都不能保证不出现上述情况,因此,一定要“做好开户记录”把好开户关。为什么说要“做好交易记录”呢?这也相当重要。银行把客户(个人与企业)的交易记录在案,一旦出事,可做到有案可查。在可能的范围内,还应定期或不定期访问客户,主要目的是为了业务的发展,拉近与客户的距离,这些访问也必须做出文字记录。这是落实“了解你的客户”的手段和方式。如果出现客户中有“洗钱”或刑事犯罪的嫌疑时,就能掌握较充分的信息,这不但有利于对案件的查处,也能分清银行承担的责任,更重要的是可以保护银行员工。
所有规章制度,特别是反洗钱制度向当局的规定靠拢。每家银行的各部门都制定有严格的规章制度,特别是营业部门在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时,必须把有关当局“反洗钱”的规定精神和原则纳入银行的规章之中。这样做不仅使每个员工认真对待“反洗钱”工作,掌握反洗钱的知识和手段,同时,也是保护银行以及员工。因为西方国家的法院在判案时,特别重视各项证据,以及产生事件的客观与主观原因。如果一家银行的客户参与洗钱事件时,经调查该事件虽与该银行以及经办员工没有直接责任,但是该行的规章制度中,竟然没有有关反洗钱的规定,这表明,这家银行对防范洗钱的工作做得很差,就这一点来看,就存在不可推卸的间接责任。因此,为了保护银行职工、保护银行,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必须向当局反洗钱的精神和规定靠拢。
从严掌握开户,特别关注无法控制的账户。对于客户以邮件方式开户,不邮寄对账单的账户、代第三者开户,由于其洗钱风险要大些,银行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控制。休眠户要给予特别的重视,在这方面,银行必须实行充分的查核和监控。
加强学习和培训。银行职工首先只有在思想上重视反洗钱,使他们能够熟知有关防范洗钱的法律规定,并掌握有关的业务技巧和技能。这样才能在开展业务时,防范有关洗钱活动。如果发现可疑现象应即时向上级反映,银行的管理层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积极配合司法调查。认真对待卢森堡法院、国际刑警对有关反洗钱的各项行动,按有关要求提供应该提供的有关信息,在配合反洗钱工作时,一定要作好工作记录和保存好有关信息,提供的原始资料应为复印件,撰写或填写的报告以及情况说明等材料必须复印留底,让对方提供收据,一并归档。
随时与会计师、律师保持联系。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会计师的主要职责是在开展各项业务时,帮助银行“依法合规”,律师则是发生事件时,如何从法律角度判断事务的性质以及如果处理这些事件。因此,银行碰到与洗钱相关的事件时,不能草率行事,而是要保护好所有资料和相关信息,并立即咨询会计师、律师,获得他们的帮助,认真进行研究,在他们的建议下进行处理,同时做好咨询记录。
(作者系中国国际金融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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