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业维简费\安全费会计处理方式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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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史林山
【摘 要】 煤炭行业是高危行业,煤炭在我国能源结构中所占的绝对重要地位是不可替代的。煤炭企业计提维简费、安全费是由煤炭行业生产特点所决定的,是煤炭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正确理解、制定、执行计提维简费、安全费政策,关乎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我国的能源安全。文章对新旧维简费、煤炭生产安全费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行了比较,对执行维简费、煤炭生产安全费新规定对煤炭企业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 维简费; 安全费; 会计处理; 思考
维简费和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是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按规定提取,专项用于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支出和煤炭生产安全设施支出的资金。维简费是由于煤炭行业不断延伸、转换场地生产特点决定的,是为获取煤炭资源必须发生的成本。安全费也是由煤炭行业特点决定的,煤炭行业是高危行业,为获取煤炭资源必须要治理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多种自然灾害,计提安全费政策带有强制性。因此,煤炭企业按煤炭产量计提维简费、安全费政策,是基于煤炭企业的生产及高危特点制定和出台的,是企业实现采掘生产所必需的。
基于实现维简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会计处理方法与国际趋同的考虑,2008年12月份,财政部以“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对现行维简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会计处理方式进行了重大调整。2009年6月份,又以“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再次对安全费、维简费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调整,新的会计处理方式仍然对煤炭企业产生了不利影响。站在促进煤炭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角度,笔者认为国家仍应对财会[2009]8号进行进一步修订。据此,本文对新旧维简费、煤炭生产安全费会计处理方式进行了比较,对执行维简费、煤炭生产安全费新规定对煤炭企业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新旧维简费、煤炭生产安全费会计处理方式比较
(一)原维简费、煤炭生产安全费会计处理规定
煤炭工业部在《煤炭工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意见》中规定:企业计提维简费时,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计入“维简及井巷费”。企业使用维简费时,属费用性支出的,直接核销“维简及井巷费”;属于资本性支出的,资产完工交付后,核销“维简及井巷费”,增加“资本公积”。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使用年限计提折旧,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2004年财政部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的通知(财会[2004]3号)中规定:企业计提安全费用时,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计入“长期应付款”。企业使用安全费时,属费用性支出的,直接核销“长期应付款”;属资本性支出的,资产完工交付时一次全额提取折旧,核销“长期应付款”。
(二)财政部财会函[2008]60号,对维简费、煤炭生产安全费的会计处理规定
2008年12月,财政部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中规定:安全费、维简费从未分配利润中提取,计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企业使用安全费、维简费时,属费用性支出的计入成本费用,属资本性支出的核销“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用安全费、维简费购建的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折旧,记入成本费用。
(三)财政部财会[2009]8号,对维简费、煤炭生产安全费的会计处理规定
2009年6月,财政部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中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维简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企业使用安全费、维简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属资本性支出的,资产完工交付时一次全额提取折旧,核销“专项储备”。
(四)维简费、煤炭生产安全费会计处理方式新旧规定的主要变化
财会[2009]8号与财会函[2008]60号的主要变化是:1.安全费、维简费的计提由“税后”变为“税前”,明确了“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即资本性支出也可在所得税前扣除;2.安全费、维简费的归集、使用科目由“盈余公积”,变为“专项储备”;3.用安全费、维简费购建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由“按规定方法提取”,改为“一次性全额计提,并冲减专项储备”。
财会[2009]8号与煤炭企业现执行的安全费、维简费的会计处理方法的主要变化是:1.安全费、维简费结余资金由在“负债”中反映,改为在“所有者权益”中反映;2.用维简费购建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由“分次计入成本费用”,改为“一次性全额计提,并冲减专项储备”,即用维简费购建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能再由成本列支,所得税前扣除,同时,资产价值不能在财务账面中得到真实反映;3.用维简费购置的固定资产不再增加“资本公积”。
二、执行维简费、煤炭生产安全费新规定对煤炭企业的影响
从上述规定的对比可看出,财会[2009]8号对维简费、安全费的提取仍维持了2004年三部委下发的119号等文件的规定,只是将其从“长期应付款”、“维简及井巷费”科目核算,转到了“专项储备”科目核算,从纳税角度讲,延续了119号文件税前扣除的政策。安全和维简结余资金在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间进行了调整。但财会[2009]8号规定的,对使用安全费、维简费购置的资产一次提足折旧的会计处理政策,对煤炭企业又产生了较大的不利影响,从一定程度又加大了企业税负,同时对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扩大再生产的资金筹集以及企业的资产管理、资金管理产生了严重影响。因此,对此规定应进行进一步探讨,使企业真正享受国家对煤炭产业安全生产的优惠、扶持政策,真正建立起安全生产设施的长效投入机制。关于用安全费、维简费购置的资产不能一次提足折旧的理由主要有:
(一)一次性提足折旧使国家建立长效安全投入机制的政策不能真正落实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三部委出台该政策的目的是“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其要点之一就是在安全设备正常更新资金之外,增加一个稳定的带有强制性的专用资金来源,即:从生产成本中提取并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专项资金,以满足煤炭生产企业因生产场所不断移动延深、安全设备不断增加、安全标准不断提高而形成的安全投入总额不断增加的需要。
而“一次性提足折旧”的会计处理,是在给予企业成本提取、税前列支的安全投入专项资金的同时,取消了固定资产通过逐年从成本中提取折旧实现正常更新的资金来源。从税收角度看,在给予企业一次性提取安全费、维简费(实质上也可理解为一次性提足折旧费)优惠政策的同时,取消了固定资产逐年税前提取折旧的正常政策(因按使用年限提取折旧在所得税前列支属共性政策,一次性提取折旧所体现的税收优惠,从资产寿命周期角度看只存在纳税的时间差异,按使用年限提取折旧计入成本才能使税收优惠政策彻底落实)。从2004年实行安全费政策至今,已有相当一部分用安全费购置的设备到了报废期,现在提取的安全费已有相当一部分属于正常的设备更新资金,随着时间的延长,这种现象会愈加明显,安全费的长效投入机制作用会愈加消弱和改变,一旦国家认为企业的安全投入达到标准,取消(或降低计提标准)该项政策时,企业将面临毫无安全设备正常更新资金(或不足)的尴尬局面,安全投入长效机制将无从谈起。一次性核销维简专项储备,计提折旧不再进入成本费用,该部分折旧资金不能再作为煤炭企业内外部投资资金来源,资金来源将越来越少,更加不能满足煤炭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资金需求。“一次性提足折旧”的会计处理政策,实质上是对国家安全投入长效机制等政策的理解问题。国家规定的吨煤提取标准,实际上是在正常更新基础上的增加投入标准,发挥煤炭行业生产和高危的特殊性。因此,只有对生产安全费、维简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分次计提折旧,才能真正增加安全投入和维持企业简单再生产的资金来源,确实达到建立安全投入的长效机制,保障煤炭企业实现安全生产、健康发展的目的。
(二)一次性提取折旧的弊端
一次性提取折旧使企业账面资产不能反映资产实际价值,造成大量资产账实不符,不利于企业资产管理。另外,账面价值低于实际值不仅影响会计反映职能的发挥,还会导致企业在资产重组、改制上市时,给资产评估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影响企业对外投资资产价值,更为重要的是评估基准日至公司变更登记日期间,用维简费、安全费购建的资产价值无法通过评估手段得到“显现”,将严重损害企业和国家的利益。因此,只有对生产安全费、维简费购置的固定资产按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才能解决上述问题。
(三)因执行新规定,煤炭企业原在对外投资时,同时核销维简费的会计处理已无法进行,实质上限制了用维简费作为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将给企业的资金管理带来较大冲击
维简费用于对外投资的原因:一是随着公司化改造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原来的国营企业多已改造为有限公司或集团公司,建立了母子公司体制。这样,一些原来企业内部的技术改造项目就转化为对外股权投资项目,虽然投资形式改变了,但投资方向、投资内容并没有超出国家规定的维简费的范围。二是在实行“拨改贷”后,国家投资已微乎其微,不能满足企业的发展需求,《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不能用银行借款对外投资。因此,目前企业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只有自有资金。如果允许企业对外投资,却不允许动用维简费,必然造成资本性支出规模与资金来源之间的脱节,冲击企业流动资金以及整个资金管理的正常循环。
如仍将维简费用于对外投资,却不能再进行核销专项储备的会计处理,在财务账面不能反映专项储备的减少,将给企业的资金管理带来较大的冲击。
三、相关建议
因存在上述问题,建议对安全费、维简费,采用煤炭工业部“煤炭工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意见”中规定的维简费购置资产的会计处理方式,即:一是在增加固定资产的同时,做增加资本公积、减少专项储备会计处理;二是按资产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并计入相关产品或费用。该方式不仅能解决上述问题,而且使税收优惠政策得到了充分落实。
采用该会计处理方式的主要依据有两个:
一是从政策角度看,提取生产安全费、维简费属国家强制性投入政策,股东必须保证其按政策投入,作为国家对企业的优惠、扶植政策允许其按提取额计入成本、税前扣除。
二是从股东角度看,按政策提取生产安全费、维简费直接减少了企业利润,即减少了股东应分得的股利,反过来讲也可理解为股东对企业的专项投资行为。股东对企业的投资理应增加其对企业的出资额,但对该专项投资根据其形成的资产形态不同,为简化核算可采用两种处理方式:费用性支出因属于当期消耗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即减少了当期可分配利润,资本性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归全体股东所有直接增加资本公积。因其资产将在以后会计年度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不应一次核减专项储备,应按会计准则的规定逐年提取折旧。
另外,从所有者权益角度看,采用原使用维简费购置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存在“重复进成本”的问题,只是落实税前筹集安全投入、维持简单再生产投入资金的政策。因为,在从成本中提取生产安全费、维简费时所减少的利润,在购建增加固定资产时调整增加了“资本公积”。从所有者权益角度看,没有因提取安全费、维简费增加固定资产而使所有者权益减少,只是在调整增加所有者权益时绕过了所得税,落实了安全费、维简费全部支出均在所得税前列支的优惠政策。受煤炭资源开采及煤炭产品形成探索性影响,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煤炭税负增加是最重的,与煤炭作为国民经济基础行业地位极不相称的,特别是企业办社会等诸多问题都没有解决,落实税收政策是促进煤炭行业健康发展的最有利措施之一。
鉴于“一次性提足折旧”的会计处理,已由安全费扩展到维简费,今后是否将形成“定式”不得而知,假设对于将要出台的类似“可持续发展资金”都采取此“定式”的话,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等将无从谈起。因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对此尽快进行研究、修订。●
【参考文献】
[1] 原煤炭工业部《煤炭工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意见》[S].
[2] 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的通知[S](财会[2004]3号).
[3]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关规定》的通知[S](财建[2004]119号).
[4] 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
[5]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S](财会[20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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