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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破产重整渐成高风险理财时尚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黄瑞华

  一、建新集团“闪电”控股S * ST朝华
  
  代偿债务、股权转让、股权竞拍,在宣布有意参与S * ST朝华后续整体重组工作的背景下,甘肃建新实业集团仅用了一周时间便完成其对S * ST朝华的控股“操作”。事实上S * ST朝华自2007年11月起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在短短两个月不到的时间内,组建偿债公司,剥离了所有债务,征集“实力买家”并在公司退市的最后期限2007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了重组。
  翻开S * ST朝华2004至2006年报业绩分别为-0.79元、-1.53元、-4.41元,因连续3年亏损,2007年5月23日暂停上市。2007年第三季度每股收益-0.13元,每股净资产-4.26元,第四季度还预计全年将亏损。但命悬一线的该公司经破产重整转眼间公司的业绩修正预告就预计公司2007年盈利逾10~12亿元。2008年4月25日每股收益3.07元的年报闪亮登场,成为重庆上市公司业绩王。
  S * ST朝华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07年12月17日与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彩虹桥支行和建新实业及其他三家公司签订了《债务代偿和解协议书》。根据协议内容,四川立信将其持有的S * ST朝华7 047万股股份协议作价1 515万元转让给受让方建新实业(3 536万股)及其他三家公司,进而由受让方光大银行代为偿付债务1 600万元,其剩余7 000万元债务则由建新实业代为“附条件”清偿。同时18日S * ST朝华大股东浙江天声科技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2 188万股股份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建新集团。24日建新集团又以719.4万元的成交价拍得S * ST朝华另两大股东合计4 796万股的社会法人股。建新集团在短短7天之内持有S * ST朝华股份已达1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72%),从而完成了对S * ST朝华的闪电控股。
  随着建新集团的入主,S * ST朝华的破产重整计划终得启动。根据公告,公司将对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按经确认的债权数额全额清偿,同时在对朝华科技自身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方案上,公司决定将特定财产抵偿给该类债权人,以保证其在担保物变现范围内获得全额清偿,同时按照该类债权本金的10%一次性现金支付给债权人,作为对该类债权人延迟变现担保财产的补偿。而在最为重要的普通债权方面,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建新集团的承诺,S * ST朝华决定一律按照经法院裁定确认的该债权本金数额的10%予以清偿,普通债权人获得上述清偿后,与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剩余90%本金债权及全部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迟延履行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债权,与公司现有的资产(除已设定担保权的资产)按照账面值由重庆市好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债式收购。承债式资产收购完成后,债权人按照剩余债权数额向该公司主张权利,并恢复计息,该公司以其所有资产(包括承债式资产收购获得的原朝华科技的资产)承担债务。
  
  二、破产重整能使上市公司摆脱困境
  
  破产重整是现代破产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名“重组”、“司法康复”,或者“重生”。我国破产法称之为“整顿”,乃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经营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重整程序追求的目标是使处于困境企业的起死回生。
  破产法从开始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为主而建立破产清算制度,破产清算不仅对企业,对社会都会造成很大损失,并引起社会震荡,因此通过重整使企业获得新生,不仅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保护了社会利益。美国破产法的重整制度最为完善,被各国所借鉴。
  广义的破产法由破产程序、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三大程序组成,其中重整程序由于其把拯救企业为主要目的的社会利益置于首要地位的价值追求能最大限度地缓和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与生产的社会化这一对矛盾,减少破产程序的适用,从而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破产导致的大量工人失业而给社会造成的巨大压力以及生产力的浪费,所以重整程序在各国都倍受统治者的重视。破产重整成功后,债务人通过重整恢复经营,法院可以裁定破产重整程序结束,债务人随之恢复自主经营的主体资格和行为能力。
  
  三、破产重整正日益成为保壳扭亏的重要手段
  
  S * ST朝华不是因破产重组而实现“麻雀变凤凰”的唯一案例。自《破产法》实施不到一年,已经有不下10家上市公司走上破产保壳之路,还有不少公司已经通过破产重整完成了债务重组,并成功挽救了壳资源。S * ST沧化也通过债务重组带来的巨额非经常性损益获得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31亿元,而* ST沧化2007年实际净亏损7.1亿元。换句话说,该公司通过破产重整带来的账面收益将近20亿元。此外,* ST宝硕、S * ST长岭、S * ST兰宝、S * ST海纳、S * ST三农、S * ST华龙、S * ST圣方等公司已通过破产重组获得新生或正在破产重整的程序之中。
  高额债务一直是绩差上市公司保壳的巨大障碍,而破产重整对付高额负债恰恰最为有效。《破产法》颁布实施后,上市公司可以通过破产重整的方式了断公司所有债务,化解各债权人之间的互相僵持局面,简化债务、以资抵债,更重要的是也将上市公司的壳资源从巨额的债务中解放出来,使之成为净壳,从而实现了重组的可能性,保障了股东利益。而且,债务重组的过程耗时较短.随着对《破产法》的深入认识和上述公司成功保壳的案例,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开始运用这种方式。
  
  四、博弈投资者在高风险中收获颇丰
  
  对于那些陷入困境但有拯救希望的企业来说,使用重整程序无疑由于和解程序或破产程序,企业复苏重生后,不仅避免了破产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其它消极后果,而且债权人也完全可以得到高于破产财产的清偿额。当然,这种方式最大的受益者是那些有意借壳的战略投资者们。
  相对于债权人可以通过重整较少或者避免损失,实际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可从ST公司的新生中获得保护。重整一方面可以避免上市公司直接破产,导致投资者所持股票亏损;另一方面,重整后的ST公司一般具有自己的投资重心,投资者可通过购买ST公司股票获得高额受益。原* ST长控,后重组为ST浪莎;原* ST九化,后重组为仁和药业;最近* ST昌源,现重组为ST中福等均是在破产重整中获得了新生,并有较大收益的样板。有一定心理承受能力,且善于博弈的投资者,不失在高风险中求得了颇丰收获,这一理财方式也将渐成博弈破产重整者的投资与理财时尚。
  (作者单位:江西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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