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远程医疗及其法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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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远程医疗作为借助互联网存在的新型诊疗活动,其有B2B和B2C两种基本的市场化模式。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国家和地区在远程医疗发展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尤其它们各自的法律政策体系较为完备,为远程医疗实践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保障。我國远程医疗的法律政策整体上并不成熟,尚有较大的努力空间。为此,建议:一是通过立法明确远程医疗的基本概念,二是远程医疗立法可通过逐步完善来实现,三是探索完善相应的具体制度设计,四是制定更加详尽科学的试点工作规范。
关键词:远程医疗;法律;政策
一、远程医疗的基本内涵与主要模式
关于远程医疗的概念,不同角度、立场会给出不同的界定,本文采用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界定。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意见》之表述,所谓远程医疗是医疗机构运用信息化技术,向医疗机构外的患者直接提供的诊疗服务,具体是指一方医疗机构邀请其他医疗机构运用通信、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为医疗机构诊疗患者提供技术支持的新型医疗活动。其具体项目包含: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含影像、超声、核医学、心电图、肌电图、脑电图等)诊断、远程监护、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历讨论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值得注意的是,远程医疗与网络医疗不是同一概念的不同表达,因为网络医疗主要侧重于患者信息的交换,远远没有远程医疗呈现出来的大量的医患之间的互动行为。
如果按照比较市场化的方式来描述远程医疗,那么它存在两种基本模式:第一种是B2B的模式,也就是机构对机构,两个不同的机构通过远程医疗的手段实现医疗活动的合作;第二种是B2C的模式,医疗机构可以直接对医疗机构以外的患者提供远程服务。目前来说,这两种模式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都是认可的。[1]
二、国外远程医疗的相关法律政策分析
国外一些国家或者地区在远程医疗方面进行了一些比较成功的探索,一定程度上给我国今后发展远程医疗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其中,美国和欧盟在远程医疗因为其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政策基础支撑,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远程医疗队有序健康的发展。
美国的医疗技术和信息技术比较发达,远程医疗水平居世界前列,尤其是在远程医疗的法律政策方面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美国的十多个州有关于远程医疗的专门性法案,主要涉及远程医疗的执业许可、安全保障、认证授权、保险支付与政府补助等。对于患者权利的保护,是美国远程医疗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内容,许多州都要求提供州内远距离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或者医师必须履行前置程序方才能为患者接诊,即必须首先进行注册,向患者告知并获得同意,记录并保护患者的病例资料。《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2013远程医疗现代化法案》等法律从不同角度对远程医疗进行了规定,并倡导在全国范围内发展远程医疗。欧盟部门国家在法律政策上明确承认远程医疗,例如欧洲医生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远程医疗专门法案——《欧洲远程医疗行为:分析、问题和建议》围绕远程医疗最为重要的十个方面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和规定。当然,在一些成员国内部对于远程医疗的具体问题理解和规定存在差异,比如关于医生身份识别是否匿名的问题上,芬兰、法国、德国表示不支持,而比利时、荷兰、英国则表示支持;又如关于远程医疗的监督问题上,有些国家认为应由政府实施监督,而有些国家则认为应由医学会实施监督;再如关于医疗责任问题上,德国等主张在国家范围内进行保险,西班牙等则主张可以跨国进行保险。[2]国外在远程医疗方面的探索实践,一定程度了积累一些经验,我们可以结合我国远程医疗的法律政策发展现实状况和基础水平进行选择性借鉴。
三、我国远程医疗法律政策发展概况
实事求是地说,我国目前的远程医疗整体上尚不成熟,其相关的法律政策亦尚不健全。但无论怎样,我国开启了远程医疗的逐步探索进程。自1999年第一个关于远程医疗的政策性规定(即《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开始,我国远程医疗就已经开始摆脱无序生长的状态。该规定远程医疗会诊的准入、网络系统名称监管、医务人员资质、患者知情同意、法律责任等方面确立远程医疗的基本要求。十年之后,《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出台,该办法将远程医疗会诊咨询进行了排除适用规定,明确要求远程医疗应当遵照卫生部的相关规定执行。201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该政策性规范文件对远程医疗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监督管理等作了相应规定,并明确远程医疗的服务项目。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关于同意在宁夏、云南等5省区开展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自此,我国宁夏、贵州、西藏、云南、内蒙古等地方进入了远程医疗建设的试点发展期,也相应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及其规范性文件,尤其是贵州,在2015年便发布了8个关于远程医疗的政策性文件。[3]在此要注意的是,根据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第三条关于民事主体权益的相关精神和规定,在远程医疗过程中,患者的个人信息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否则,就要根据《侵权责任法》对侵害人追究的民事法律责任。
四、完善我国远程医疗法律政策的思考与建议
从前文可知,我国关于远程医疗的规制主要依赖政府相关部门的政策,专门性或者有针对性的立法极其缺乏,这是我国远程医疗法律规制的基础性缺陷。笔者在此对远程医疗的法律政策发展进行一点肤浅思考,以期对我国日后远程医疗立法提供参考。
一是通过立法明确远程医疗的基本概念。目前国内外关于远程医疗的概念表述多达100多种,我国无论是学界还是立法都没有对其概念作明确的界定,这给实践造成了一定的法律适用困难。因此,今后立法应当对这一问题进行正面回应,明确远程医疗的基本概念及其内涵外延。
二是远程医疗立法可通过逐步完善来实现。国外一些地区和国家制定了远程医疗的专门法律或法案,当然,考虑到我国目前远程医疗的发展现状及其立法技术方面的问题,并不一定要一步到位制定出远程医疗位阶很高的法律,可以首先从制定较为成熟的部门规章、再到制定行政法规、最后到法律的逐步实现的过程,从而尽可能为远程医疗提供健康发展的法律保障。
三是探索完善相应的具体制度设计。实践中关于远程医疗的具体制度是远程医疗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只要这些具体的制度得到较好的规制,并逐渐总结出科学的规制经验,才能为整个远程医疗立法提供有力的支持。比如制定比较科学合理的远程医疗收费标准、补偿机制、责任保险制度、患者信息保护制度、操作规范制度等。
四是制定更加详尽科学的试点工作规范。相关部门应对医生从事远程医疗的医疗行为范围、流程、病历的建立和保存,咨询信息的存储,远程医疗医生医疗执业保险,互联网平台技术硬件和软件要求,远程医疗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平台,远程医疗项目医生的信息披露义务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4]为地方试点远程医疗提供较为明确的规范性指引,避免盲目发展、各自为战。
[参考文献]
[1]蔡江南.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国际经验[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16:257.
[2]刘鑫,刘俊荣.医药法律与伦理评论(第一卷)[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28-30.
[3]刘炫麟.互联网医药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98-101.
[4]张静,黄涛.我国远程医疗法律问题初探[J].医学与哲学,2019(6).
(作者单位: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党校,重庆4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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