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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治理下的数据主权与媒介策略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杭敏 周长城

  摘要:在从网络主权到数据主权的变迁中,媒介承担了重要的角色,其对于数据主权核心概念、主要议题和关键案例的报道传播对提升大众对这一主题的认识,以及建立国际和企业组织间的有效沟通起到重要作用。本文聚焦数据主权议题,运用框架理论分析国际媒体的报道与传播,梳理该议题所面临的争议,讨论互联网治理下的媒介策略,以期为推进国际社会与政府层面的数据主权规制提供参考。
  P键词:互联网治理 数据主权 框架分析 媒介策略
  互联网治理是在网络空间及数据技术应用迅猛发展的时代,学界与业界共同探讨的重要议题。建立安全、稳定、透明、繁荣与平等协作的网络空间秩序对于促进国家发展与全球合作共赢具有重大意义。互联网治理包括网络安全、网络主权、多边合作和全球共治等核心议题;其中,网络主权是中国在互联网时代率先提出并坚定秉持的创新性国家主权观。
  网络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中的延伸。在中国提出网络主权观倡导的同时,国内外不少研究也对“网络主权”(Cyberspace Sovereignty/Internet Sovereignty)的概念进行了阐释。比如,von Heinegg认为网络主权是将领土主权的概念适用于网络空间,通过相关立法与政策来保护网络空间的基础设施和知识产权不受侵害。Widson提出网络空间与真实世界紧密相连,因此需要结合国家主权的概念对其进行主权辨析。相关研究还对网络主权所涵盖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讨论,归纳来看,网络主权包括至少四种主要权利:管辖权,即主权国家对本国网络加以管理的权力;独立权,即本国网络不受制于别国而可以独立运行的权利;防卫权,即主权国家对外来网络攻击和威胁进行防卫的权力;平等权,即各国网络平等互联互通的权利。
  近年来,随着数据技术的进一步应用与发展,对网络主权的探讨也进一步向数据主权层面具化与迁徙。出于网络安全、数字隐私和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于网络主权框架的“数据主权”概念应运而生。数据主权是数字经济时代国家主权新的表现形式,行使数据主权是实现国际与国家层面有效管理的必要条件。数据主权具有网络主权在管辖权、独立权、防卫权和平等权四个方面的特点,同时也具有数字经济时代的一些新特征。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围绕数据管理和安全规制着手构建与数据主权相关的制度,中国也展开了相关的立法与政策探索。虽然作为一个逐渐形成的概念,数据主权仍有待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规则;但我们也可以看到,数据霸权、跨境数据流动等问题已经给国家数据主权的行使带来了很多挑战。因此,在探讨互联网治理宏大议题的过程中,更应当重视日渐重要的数据主权议题,利用我国在数据体量中存在的优势,来推动构建相关规则,为维护国家数据主权和网络安全提供保障。
  数据主权是为应对大规模数据的安全问题而产生的,体现了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崛起带来的新变化。在从网络主权到数据主权的热点变迁中,媒介承担了重要的角色,其对于数据主权核心概念、主要议题和关键案例的报道对于提升大众对这一主题的认识、建立国际间以及政府与企业组织间的有效沟通渠道等都起到重要作用。为此,本文聚焦数据主权议题,运用框架理论来分析国际媒体对相关议题的报道与传播,梳理该议题所面临的争议,讨论互联网治理下的媒介策略,以期为推进国际社会与政府层面的数据主权规制提供参考。
  “数据主权”(Data Sovereign/Digital Sovereignty)的概念伴随云计算的发展而产生,主要用来界定当数据产生、存储和处理的地理位置发生分离时,数据的归属与处置权问题。数据主权一般指在大数据、云计算的背景下,一国对本国数据及本国国民跨境数据拥有的所有权、控制权、管辖权和使用权,是国家数据主权和个人数据权利的总和。随着互联跨国公司的发展和国际间信息资源的争夺,“数据主权”越发突出其国别属性。在国际语境下,它指在一国范围内收集和处理的数据,当在传输过程中可能越过国界时,应受所在地的政府和法律管辖;上述数据包括从个人、企业和机构处收集到的数据。
  对于数据主权的概念,既有研究提供了各种观点与思考。比如,吴沈恬(2015)认为,数据主权是一国数据在域外流动时所应享有的权利,具有独立性、排他性和自主性的特点。齐爱民、盘佳(2015)认为,数据主权是一国对其管辖权领域内的数据所拥有的生成、管理、控制、传播和利用的权力。赵刚、王帅、王碰(2017)认为,数据主权是国家数据主权和个人数据主权的集合,体现为对内控制权对外处理权。朱清清(2019)认为,数据主权的概念是一国主权在数据领域的呈现,是对传统管辖领域的延伸,包括数据管理权和数据控制权。Jarke(2019)认为,数据主权是互联网空间规制的体现,与数据空间生态紧密相连。何波(2019)认为,数据主权的核心是国家主权理念中基本价值在网络空间和数据领域的延伸与拓展,其目的是确保国家对于本国数据享有国际和控制权。虽然,既有研究对于数据主权的概念与界定尚存差异,但是对其性质认定的共性体现得更加明显,大多学者认为,数据主权是数据时代网络主权的一种新表现形式,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政府与国际组织层面,相关工作报告和政策纲要也对数据技术相关权利进行了阐述。比如,2013年,第六十八届联合国大会《关于从国际安全的角度看信息和电信领域发展专家组报告》中提出:“由国家主权产生的国际准则和原则适用于信息、通讯和数据技术活动”。2015年,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专家组报告再次重申:“国家主权和源自主权的国际规范和原则适用于国家所进行的信息通讯和数字技术活动”。2015年国务院印发的《中国促进数据大发展行动纲要》中提出:“要充分利用我国的数据规模优势,增强网络空间数据主权保护能力”。
  在法律法规层面,面对日趋严重的数据安全问题,不少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和完善政策标准来对数据安全和数据主权作出明确要求。比如,俄罗斯和澳大利亚规定,禁止本国特定数据出境;欧盟和韩国则对数据实行了有限禁止政策。还有一些国家对跨境数据管辖权作出规定。比如,美国的《澄清境外数据合法使用法案》(Clarifying Lawful Overseas Use of Data Act,又称《云法案》,CLOUD Act)规定,无论在美国境内还是境外,数据信息的控制者均有权强制要求使用者遵循美国数据相关法令(Galbraith&Jean,2018);欧盟出台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也将数据管辖权适用范围从“属地主义”扩大到“影响主义”(Zerlang&Jesper,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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