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聚合平台著作权侵权的困境及破解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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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纬武
摘要:随着新闻聚合平台的崛起,新闻著作权侵权纠纷越来越多,严重损害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制约了新闻业的健康发展。但就现状来讲,以《著作权法》为核心依托的法律规制手段,在当前理论与实践中都表现出了困境。本文结合新闻聚合平台版权保护的现状和困境,分析了其形成原因,并探讨了相应的破解对策。
关键词:新闻聚合平台 著作权侵权 现实困境 破解对策
近年来,以算法和大数据技术为支撑的新闻聚合平台迅猛崛起,今日头条、一点资讯等极大地改变了新闻生态格局,促进了媒体内容生产的技术转向。但侵权问题频出,引发广泛争议。从2013年起,北京时间、搜狐网、凤凰新闻客户端、星辰在线等媒体都先后与今日头条发生版权纠纷。新闻聚合平台主要是通过转码、深度链接两种方式完成对其他媒体新闻作品的“搬运”,但这就涉及侵犯复制权和传播权,而在著作权限制与例外方面,还存在新闻聚合平台搜索引擎定性,以及是否适用“避风港规则”争议、法定许可豁免等问题。再加上举证难、维权成本高等因素的制约,导致当前我国新闻聚合平台侵权行为规制存在许多现实困境。因此,必须积极寻求相应的破解之道,以实现新闻著作权法在新闻聚合领域的利益平衡。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新闻聚合平台著作权保护力度,在法律建设、体制构建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因种种因素的制约,使得现实规制层面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进行客观审视与深层剖析。
1.版权保护意识薄弱,维权和举证困难。为全面了解当前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现状,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曾于2016年进行了专门调查,结果显示,有95%的传统新闻媒体认为新闻作品著作权应受到保护,有53.33%的新闻媒体表示经常会遭到侵权,没有遭到侵权的仅有11.67%,然而却有高达48.33%的新闻媒体表示并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维权或应对。可见,国内传统新闻媒体缺乏足够的版权保护意识和能力,这就为新闻聚合平台著作权侵权的发生提供了“思想漏洞”。
而我国《著作权法》在新闻领域的建设存在滞后性。尽管自2011年以来,国家版权局决定对《著作权法》进行新世纪以来的第三次修订,但始终没有定论。由于技术革命所引发的新闻格局变化,现有版权法已经无法适应,尤其是对新闻聚合平台著作权侵权的法律界定明显滞后于现实发展。就新闻著作权侵权的的赔偿标准,法官没有自由裁量权,这就造成了司法解释的不确定性,最终导致维权难成为新闻聚合平台著作权侵权规制的一大困境。
新闻聚合平台著作权侵权纠纷中,举证难是最常见的一大难题。在实际侵权发生过程中,因智能技术的介入,使侵权行为复杂多样、手段隐蔽,如抄袭改写、转载摘编、深层链接等。不同于以往的物质性侵权行为,虚拟性侵权行为很难形成有效举证。尤其是这种虚拟性侵权往往会涉及不同地域,最常见的就是侵权主体的注册地、服务器、运营者三方分处不同地方,使侵权链条十分隐蔽,造成司法侵权构成的认定异常艰难。如《新京报》与“一点资讯”的侵权纠纷案中,《新京报》诉讼代理人为了举证,一个月内前往公证处15次,所花费公证费近2万元,起诉材料则多达5000页。
2.争议颇多。针对新闻聚合平台的著作权侵权,学者魏永征对相应的权利归属和权利限制进行了系统阐述,并基本达成了学界共识,但就一些特殊的新闻作品,还存在许多争议点。
首先,对于时事新闻的争议颇大,且基本形成了两大观点:一种观点将时事新闻排除在著作权保护范围,认为其关乎新闻自由和公共利益;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其是媒体劳动的结果,对于独创性较强的时事新闻要加以著作权保护。当然,还有学者指出,应该对时事新闻的概念进行重新界定,以便为司法判定提供精准的法律依据。
其次,对于算法新闻的争议也基本形成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是认为以智能技术为依托的算法新闻不应受到著作权保护,尽管算法新闻给著作权法保护增加了许多复杂因素,但不足以形成真正冲击,倾向于将其归为证据规则范畴;另一种观点认为要将人工智能的所有者定性为著作权人,从自然人与智能技术在法理逻辑上的冲突入手,指出算法新闻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新闻作品,要在其满足独创性标准的基础上,以代表所有者意志创作为由将其定性为著作权主体。
再次,对于深度链接也存在较大争议,并形成了三大判定标准,包括服务器标准、实质呈现标准和受众感知标准。以服务器作为侵权行为判定标准,主要是从初始提供行为、传播过程、国际对比三个角度进行论证,虽然深层链接行为并非直接侵权行为,但设置方式不当则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实质呈现作为侵权行为判定标准,主要强调行为结果的客观性;以受众感知作为侵权行为判定标准,主要强调其主观性过强的特点,刚好与实质呈现形成对比。但目前,对于上述标准,学界尚未达成共识。
最后,对于侵权行为的适用法律也存在争议,部分学者认为应该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部分学者则认为尽快对《著作权法》进行修订,增强其对新闻聚合平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弹性。
因此,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学术界定,对于新闻聚合平台著作权侵权的问题都存在较强的不确定性。现实困境和学界争议的存在,使其规制效果大打折扣,因而必须站在系统角度加以客观审思。
新闻聚合平台著作权侵权困境的形成,有着必然的内在逻辑性,既有传媒市场的影响,又有技术逻辑的冲击,同时又有制度滞后的制约,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动态机制。
1.传媒市场的结构变化。随着信息技术的成熟,尤其是媒介智能化的l展,传统版面限制被彻底打破,新闻传播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大爆炸”,内容在生产主客体、受众与受众、受众与平台等关系之间的连接作用日益突出。而新闻聚合平台凭借技术优势,能够对新闻内容进行更为深入的价值挖掘,为此产生了非常可观的流量收益。但作为“搬运工”的聚合平台,其内容主要来源于传统媒体、自媒体和用户,这就打破了以往新闻传播的内在格局,尤其是破坏了以往版权权利人、媒体和受众之间的关系,使原有版权制度逐渐丧失了经济依托,使现行法律规则无法满足新的市场规则,许多支持著作权法的基本假设也不存在了。同时,新闻聚合平台作为以算法为支撑的内容分发平台,可以实现内容生产的无限性,以及内容传播的差别化,这就完全颠覆了以往新闻生产与传播的局限。尤其是UGC模式(用户生成内容模式)构建以及UPGC模式(用户与专家生成内容模式)的形成,极大地丰富了其新闻来源和呈现形式。但传统媒体凭借品牌优势和专业优势,依然是优质内容的核心生产者,这就决定了双方在内容争夺上的日益白热化,也决定了双方版权冲突的激烈化。此外,由于版权制度的多变性与复杂性,以往很少有个人能够成为直接的著作权主体,但随着自媒体的崛起,在新闻传播中个人的权利义务越来越突出,这一点在100名自媒体人与一点资讯的侵权纠纷中可以看出。可以说,因传媒市场的结构变化,引发了版权制度的内在演变,进而带来了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其中最明显的表现是著作权权利人维权意识日益强化,越来越多的新闻聚合平台侵权案件开始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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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逻辑对商业逻辑的冲击。目前,算法分发机制已经成为移动新闻传播的核心逻辑,算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新闻传播的价值与流向。新闻聚合平台基于人工智能技术会对用户进行画像,结合用户特征、阅读特征和场景特征展开新闻定制化推送。具体来讲,就是从用户年龄、职业、兴趣、地理位置、网络情况、评论转发、订阅关注等信息入手,通过算法分发机制与人工编辑机制的筛选,结合社会热点、重大时事等进行个性化新闻推荐。算法和相关人工智能技术,对新闻生产与传播的介入,不仅促进新闻生产流程的升级与转向,而且增强了新闻传播的精准性与实效性,尤其是针对用户个人喜好而展开的个性化分发,彻底打破了以往新闻传播无差别分发的局面。算法分发机制的优化,提高了新闻传播的到达率,有效节省了用户新闻阅读的时间成本。可以说,以算法为核心的技术逻辑正在重塑整个移动新闻生态格局。掌握智能算法机制的新闻聚合平台,可以实现更为深远范畴的个性化新闻生产与传播。随着媒介智能化时代的到来,算法分发机制已经具备了科技理性的条件,而以技术逻辑为依托的新闻聚合平台也开始成为新的主流。但技术逻辑支撑下的新闻聚合平台,并不进行新闻生产,只是通过抓取其他生产者的新闻进行二次传播,这就必然会对其他新闻生产者产生市场冲击,导致许多传统新闻媒体内容生产成本无法得到有效补充,技术逻辑与商业逻辑的冲突日益加大。
3.制度滞后性引发的现实冲突。版权制度建设的滞后性,尤其是数字版权保护机制滞后,是新闻聚合平台著作权侵权频发的主要原因。尽管新世纪以来,我国先后提出信息网络传播权、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但依然无法适应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现有版权制度与新的传播现象之间存在严重脱节。新闻聚合平台的侵权行为,最初并未纳入到法律框架,是其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所引发的广泛关注,但当前版权制度却无法找到相应的适用规则和法律条文。虽然2018年我国在修订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利用信息技术展开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法律界定,但相对抽象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很难对实际侵权行为形成有效规制。
以算法为代表的技术逻辑,使著作权人的新闻作品利用陷入了无序状态,新闻作品财产权的排他性受到了严重冲击,商品属性开始让位于公共属性,但新闻本身更多是一种交易产品,即便公共属性大于商品属性,生产者也会得到应有的交换价值。换句话说,新技术所带来的无序传播,会导致新闻传播市场的不可控,对新闻产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不但如此,信息技术的革新还会造成更多的传播负担,尤其是全媒体时代,用户能够自由阅读、转发网络信息,除非版权人有意识地进行阻止,但这势必会进一步加大不合理的传播负担。因此,制度滞后与技术更新之间的现实冲突,是新闻聚合平台著作权侵权保护困境的主要原因。
新闻聚合平台著作权侵权困境的形成原因相对复杂,与经济发展、技术水平、制度建设、法律建设等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关联。为此,要想破解上述的困境,就需要从不同维度、不同主体入手,站在整体层面积极寻求破解之道。
1.加强立法建设,完善适用准则。要对“新技术传播权”进行细化整合。在对新闻聚合平台的立法规制方面,针对新闻复制、发行、传播的融合现象,应重点对传统版权“权力束”立法模式进行优化,不能一味地追求新技术。简单来讲,就是要对广播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进行整合,形成更为宽泛的“新技术传播权”概念,尽可能地消除过度技术化所产生的立法弊端。在此方面,西方国家进行了一系列有益探索,如法国著作财产权只分为两类,即复制权和表演权,而表演权基本等同于“传播权”;澳大利亚于 1996年将公开表演权、传播权、公开朗诵权等专有权整合为“向公众传播权”。在此基础上,我国应采取相对开放的立法模式,通过增加制度弹性,来确保新闻聚合平台“合理使用”制度,这样不仅能够确保著作权人的有效控制权,而且能够切实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同时维护法律权威性。
同时,要对信息网络传播竞争行为进行具体的法律界定。当前,随着加框链接纠纷案件的增多,在法律实践中,基本只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原则性一般条款予以规制,但显然操作性不是很强。为此,应该对《反不正竞争法》进行修订,重点增设涵盖信息网络传播竞争行为的细化条款,以充分适应新闻聚合平台最新的技术逻辑与商业逻辑,这样才能寻求两者之间的平衡。
此外,还要积极增设新闻聚合平台服务商的注意义务,引入知识产权请求权概念,确立对新闻类作品保护的规定及使用条件,增加侵权主体赔偿数额衡量的价值依据,量化精神权利损害赔偿标准。只有从立法维度明确新闻聚合平台侵权的法律责任,才能从根本上强化相关主体的版权意识,同时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依据,破解司法实践层面的版权保护困境。
2.加强行业合作,提高内容共享。本质上来讲,新闻聚合平台著作权侵权的发生,是由于其与其他新闻媒体利益分配不平衡所导致的,而诉讼的主要诉求就是为了获得经济赔偿,实现更好的自我发展。为此,双方应积极寻求有效合作,达成版权共识,提高优质内容共享,打造双赢局面。网络的开放性也决定了破解新闻聚合平台著作权侵权困境的最佳方法,就是构建合作共赢机制。若是单纯依靠法律法规进行规制,必然会造成新闻流通不畅,无法充分挖掘利用新闻产品的价值。无论是传统新闻媒体还是自媒体平台,对新闻聚合平台所发起的诉讼,并不是简单地确定新闻聚合行为的性质,而是要更多分享信息科技所创造的红利,拓展自身新闻生产的效益空间,而构建深层次的合作共赢机制,无疑是实现版权利益平衡的有效路径。在合作机制下,新闻生产方凭借自身优势,提供优质新闻产品,而新闻聚合平台则利用技术与平台优势,为其提供多元化分发渠道,进而实现新闻生产与新闻传播的完美对接。可以说,有效管理必须坚持动态原则,构建一个能够裨益各方利益主体的生态环境,才能让所有利益相关者各得其所。
近年来,版权合作已经成为一种国际趋势。2017年,今日头条与《华西都市报》达成战略合作,在新闻内容、版权、特色项目等方面展开深度合作,并联手打造西部内容创业基地。此次合作突破了以往新闻生产与传播环节的浅层对接,同时还在安全监测、维护赔付、技术创新等方面进行了深度整合,如双方共同研发了CID(内容自主辨识)系统,专门用于保护原创新闻视频版权,为其他新闻媒体机构提供了良好范式。今日头条在学习借鉴YouTube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还研发了自己的新闻视频版权保护系统,新闻视频生产者在完成平台上传后,系统会为该视频制作唯一的“内容指纹”,随后通过数据库内部对比,一旦发现匹配产品,就会将侵权视频作下架处理,或正常推荐来获取广告收益。这样一来,不仅维护了版权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为实现共赢提供了可能,有效降低了新闻著作权纠纷的发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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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版权过滤机制。新闻聚合平台著作权的保护,不应局限于对侵权行为的规制,还要重点构建预防机制,特别是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版权过滤技术,有效降低著作权人监督网络和发送侵权通知的成本,以及平台服务商处理侵权通知的成本,进而将版权纠纷扼杀在诉讼阶段之前,达到有效预防的目的。具体来看,平台服务商构建正版新闻产品数据库,受众在进行二次传播时,服务商利用相关技术对其进行扫描,确定是否含有数据库中的内容,一旦含有相关内容,就会向相关传播主体发送侵权通知,要求其作出正确处理。此过程中,正版新闻作品的入库、索引扫描、对比、通知发送等行为,全部由后台系统自动完成。
客观来讲,当前新闻聚合平台在法律上并没有版权过滤的义务,但结合现行《著作权法》相关内容可以推断其具有合理注意义务,只不过以往都是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依据安全港规则加以执行,现在则侧重于将其实施于预防阶段,以达到版权审查、预防侵权的效果。2015年,国家版权局出台的《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明确提到:“网盘服务商应当建立必要管理机制,运用有效技术措施,主动屏蔽、移除侵权作品,防止用户违法上传、存储并分享他人作品”。也就是说,对于构建完善的版权过滤机制,政府持支持肯定态度,但现阶段尚未出现典型判例。
就现有技术水平来讲,智能版权内容分析的过滤机制是最佳的实施方案,也是未来发展的主流趋势。因此,随着新闻聚合平台版权合作机制的逐步完善,相关主体应结合实际构建智能化版权过滤机制。平台首先要构建正版新闻作品特征信息库,著作权人向平台发送请求和授权信息,由系统对请求合理性进行审查过滤,一经通过要收取相应版权维护费用,当其他用户在进行新闻二次传播时,系统会对其进行数据库匹配分析,一旦发现有侵权行为,即发送通知,警示侵权方终止侵权行为。原则上来讲,只有著作权人提出相应申请,平台才有义务进行版权内容过滤,同时申请者要提供版权作品复制件、权属证据以及可能的授权使用信息等。智能化过滤机制不仅能够切实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能够通过相应的盈利机制激发新闻聚合平台义务履行的积极性,是破解新闻聚合平台著作权侵权困境的有效路径。
全媒体时代,随着内容价值的日益凸显,新闻作品的版权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与重视,但因版权机制滞后、立法概念模糊、维权困难等问题,造成各方利益主体版权意识淡薄,再加上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必须要从立法、体制、技术等维度入手,对新闻聚合平台的传播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同时,随着媒介智能化的发展,算法新闻开始成为新的主流,并引发了新闻生产与传播流程的升级,以及传媒市场结构的改变,但其中部分具有版权价值的新闻作品,从民法角度来讲,应该将人工智能作品拥有者定为著作权人。归根结底,对于新闻聚合平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判定,不能单纯从技术层面入手,而是要更多地考虑受众感知,因主观性太强及操作困难,不符合法理逻辑。也就是说,著作权纠纷的本质属于利益博弈,所以根侵权行为结果从实质呈现角度入手进行判定,显得更加合理。
需要指出的是,在新闻聚合平台著作权纠纷中,诉讼只是手段,构建合作共赢的版权共享机制,才是破解侵权困境、实现新闻行业健康发展的最佳路径。在著作权法修订完成之前,如何有效平衡著作权人与新闻受众之间的公私利益关系,如何平衡传统新闻媒体价值逻辑与新闻聚合平台技术逻辑的关系,如何在确保法律权威性、稳定性的前提下使所有利益相关者各得其所,无疑是立法者、司法者、新闻从业者等需要深入思考与研究的重大课题。
作者单位 澳门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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