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融合时代新闻作品版权法定许可制度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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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星
摘要:数字技术冲击“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动摇以“复制权”为根基的版权理论,当前“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约数字环境新闻作品传播效率、阻碍版权价值最大化实现。媒体融合背景下完善法定许可制度需要平衡三对利益关系,即平衡版权人与公众、创作者与新闻出版者、传统媒体与互联网媒体的关系。创新媒体融合时代新闻作品法定许可制度包括:赋予互联网媒体法定许可资格,细化互联网媒体“转载”法定许可具体使用规则,完善新闻作品版权法定许可计酬规则等。
关键词:媒体融合 新闻作品 版权 法定许可
随着数字技术的变革与应用,媒体融合发展、新闻聚合推送改变了新闻作品的传播方式,打破了传媒产业既有利益格局,基于印刷术发展构建的版权法体系不再适应数字时代信息传播的内在需求,互联网领域版权法定许可制度的缺失已经成为数字经济发展和版权价值实现的掣肘。针对数字技术应用中互联网媒体发展和版权人权利扩张的需求,深入分析当前版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困境与问题,探索媒体融合时代新闻作品版权法定许可制度完善之策,对于融媒体时代新闻传媒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数字技术改变了新闻作品的传播方式,对建立在以“复制权”为中心的传统版权理论带来巨大冲击,网络环境下版权利用与保护重心逐渐转向“传播权”。当前“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建立在以“复制”为主要利用方式的印刷技术之上,范围局限于传统媒体,排除互联网媒体适用,已经成为制约新闻作品传播效率,阻碍版权价值最大化实现的绊脚石,亟需从理论与制度予以破解。
1.数字技术动摇以“复制权”为根基的版权理论。版权的英文是“copyright”,直译为“复制权”,版权法是伴随印刷技术的发展而诞生的,印刷技术为作品广泛传播提供了条件,并由此形成版权利益分配格局,版权权利体系以及权利限制制度均在此技术条件下设计而成。数字技术的应用,新闻作品的传播形式面临自印刷术诞生以来最大的变革,新闻传播从传统媒介走向以互联网为依托的新型平台,从报刊、广播、电视等多元媒介走向基于互联网的融合模式,从单向传播走向个性化互动传播,传播方式的改变对版权法现有规则体系带来巨大冲击。新闻聚合模式下,新闻作品传播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复制”方式,新闻聚合平台利用网页转码、深度链接等技术跳过“复制”步骤再现新闻作品内容从而实现传播,即使是基于互联网应用而诞生的新型版权财产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对此也无法实现有效法律约束,版权人和新闻出版者对于新闻作品的控制权瓦解,传统以“复制权”为根基的版权理论受到巨大冲击,而在“流量为王”的数字时代,传播的广度和深度决定新的利益格局,版权制度应当围绕“传播权”进行体系化重构。
2.当前“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约数字环境新闻作品传播效率。法定许可是对版权人“复制权”的限制,是促进作品高效传播、保障公众知情权的重要制度。有学者从经济学交易成本角度认为法定许可制度的重要功能是降低交易成本,有学者认为法定许可制度是对传统新闻出版传媒事业的保护。“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对于保护新闻出版产业、降低交易成本、满足公众信息获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该制度在互联网时代弊端日益凸显。无论是传统媒体向互联网拓展还是新兴新闻聚合平台,均存在“转载”新闻作品的需求,如果每一次转载均需要按照版权授权许可规则进行,将极大增加交易成本、降低信息传播效率,新闻作品的传播效率并不能因数字技术利用而得以提升,反而因著作权制度限制而被制约。
3.排除互联网媒体法定许可阻碍版权价值最大化实现。1990年我国版权立法之初,确定了报刊之间转载法定许可,面对互联网的兴起,是否应当将其延伸至互联网媒体,我国司法部门曾积极探索,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将法定许可延伸至网络领域。但其后,无论是2001第一次修正《著作权法》,还是2006年制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立法中均未对其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废止了法定许可延伸到网络领域的规则,2015年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正式明确互联网媒体不适用法定许可。近6年来,互联网媒体排除在法定许可之外,漠视数字技术对出版传媒产业的影响,并没有妨碍互联网媒体的蓬勃发展,反而导致了新闻聚合平台的异军突起和传统媒体的进一步凋零。2018年“今日头条”F轮融资40亿美元,全国40余家报纸宣布休停刊,新闻聚合平台与传统媒体兴衰趋势迥异,互联网媒体不断创新商业模式规避版权掣肘实现异军突起,传统媒体未能分享到互联网媒体发展的红利,新闻作品版权价值未能通过互联网流量得以最大化实现。
时效性是新闻作品的生命,数字版权保护理念走向“传播权”为中心契合了新闻作品快速传播实现价值的内在需求,其具体规则完善涉及创作者、公众、新闻出版者、新闻聚合平台等各方主体利益平衡,尤其需注重平衡三对利益关系。
1.平衡版权人与公众的关系。自版权诞生以来,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和公众知情权便成为一对矛盾体,公众通过新闻获取信息是一种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强调以“传播权”为中心的版权保护并不是要一味牺牲版权来满足公众知情权,而是要在新技术条件下实现二者的再次平衡。一方面需要重新审视互联网媒体的地位,在版权制度如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规则上予以平等对待,促进新闻作品有序、开放性传播,更大程度满足数字时代公众知情权;另一方面,防止公众滥用知情权,特别是自媒体兴起后,每一位网民都成为了“媒体”,任意转载新闻作品,严重扰乱网络信息生态,原创新闻作品在传播中被歪曲、篡改,以至于网络谣言乱象丛生。可见若创造性内容没有了保护,新媒体传播也就变成了“标题党”和“口水党”,公众知情权更是无从谈起。
2.平衡创作者与新闻出版者的关系。创作者包括与新闻出版者具有职务关系的创作者以及无职务关系的撰稿人。对于具有职务关系的创作者,其新闻作品权属曾长期具有争议,如在乔天富与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一二审法院均认定乔天富为解放军报社的记者,涉案摄影作品系职务作品,虽有解放军报社相关声明表明刊载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解放军报社,但无证据表明乔天富与解放军报社约定著作权的归属,最终认定著作权由作者乔天富享有,未采信网易公司认为涉案作品为特殊职务作品的抗辩理由。《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化解了该难题,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规定: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在明确了新闻作品权属的基础上,进一步平衡职务创作者与新闻出版者的利益关系首先要充分保障法律赋予其的署名权,其次要充分用好奖励制度。对于无职务关系的撰稿人,亦要重新设计稿酬计算规则。对于创作者的励和稿酬,应以“传播”视角设计计酬规则,摒弃传统按“字数”或“印数”的计酬规则,实现对创作者有效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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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平衡传统媒体与互联网媒体的关系。传统媒体成就了新闻聚合平台等互联网媒体的发展,新闻聚合能够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但同时也是对传统媒体的极大挑战,很有可能给传统媒体带来致命打击,造成传统媒体的用户和广告迅速流失,直接威胁到其生存空间。传统媒体生产的新闻作品具有品质保证,远非普通自媒体所能相比,是新闻聚合平台的源头活水,二者必须相互依存方能共生共荣。数字时代传统媒体与互联网媒体利益分配规则在流量面前应重新设计,对于新闻聚合平台要考虑平台广告收益与新闻出版者的分配机制,特别是在市场无形的手调节失灵的情况下,以政策、制度以及行业组织等方式介入调节,促成利益合理分配,形成新闻传媒产业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格局。
媒体融合时代法律制度必须适应数字技术发展,重构新闻作品版权领域利益格局,在平衡三对利益关系的基础上,创新法定许可制度设计,赋予互联网媒体“转载”法定许可资格,并细化“转载”规则和完善计酬规则。
1.赋予互联网媒体与传统媒体同等“转载”法定许可资格。我国现行制度将互联网媒体排除适用“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弊端已经凸显,必须改革创新将互联网媒体纳入转载法定许可制度:其一,根据《民法典》确立的平等原则,宗旨相同、功能相同的互联网媒体和传统媒体法律地位平等,不应当差别对待,否则将违背平等原则且背离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意;其二,新闻作品的“传播”价值得到最大化实现,版权人的权利在网络空间得以延伸,数字时代公众知情权得以更便捷、高效的方式予以实现;其三,有利于增加传统媒体法定许可收益,反对者认为排除互联网媒体适用法定许可有利于保护传统媒体,但由于新闻作品传递“时效性”的要求,授权许可交易成本较高,互联网媒体往往为了追求“时效性”采取各种方式规避授权,传统媒体在此制度下不但收不到授权许可费用,而且收不到法定许可费用,加速了凋零,赋予互联网媒体转载法定许可资格有利于重新平衡二者利益。
2.细化互联网媒体“转载”法定许可具体使用规则。应当在现有法定许可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构建互联网媒体“转载”法定许可具体使用规则:第一,明确互联网媒体范围,根据2017年5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修订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5条可知,互联网媒体包括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且采用许可制,必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普通公众个人开办的“自媒体”,未取得许可的,不属于“互联网媒体”范畴;第二,法定许可“转载”的媒体类别,赋予互联网媒体“转载”法定许可资格后,应当打破互联网媒体和传统媒体“转载”的界限,“转载”的媒体类别除传统媒体之间的转载外,还包括互联网媒体和传统媒体之间的转载,以及互联网媒体之间的转载;第三,“转载”使用的方式,一是充分尊重和保护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互联网媒体在“转载”时确保作者署名正确且不擅自修改或篡改内容,二是保护原刊发媒体的权利,互联网媒体在“转载”时须“注明出处”,即注明新闻作品的首发媒体,捍卫首发媒体原创作品享有的相关权益。
3.完善新闻作品版权法定许可计酬规则。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在实现权利人报酬方面的效果不佳并不是制度本身有缺陷所致,而是配套机制孱弱导致制度未被切实执行的结果。因此,完善的计酬规则是保障新闻作品版权法定许可制度得以长远发展的重要基石。第一,制定专门的新闻作品版权法定许可付酬标准,1993年的《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已于2016年废止,现行有效的是2014年《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涉及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由于新闻作品的时效性及数字环境下新闻传播方式的特殊性,其法定许可不同于普通文字作品,应该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结合其特点制定专门的法定许可付酬标准;第二,建立数字环境下转载、摘编法定学科计酬标准,当前计酬标准为每千字100元的固定标准,价格低廉而且固化,属于印刷术时代的计酬规则,数字时代应当与新闻作品传播量、转化率挂钩的利益共享动态计酬标准;第三,对于不同于传统转载、摘编方式的新闻聚合平台,参照欧盟“链接税”规则,根据传播量、转化率构建付酬标准,促使新闻作品有效传播,版权价值得到最大化实现。
媒体融合时代新闻作品传播渠道和方式发生了巨变,数字技术助推了新闻传播的时效性,版权制度不应当逆时代潮流而动,成为新闻作品加速传播的障碍。法定许可制度有利于实现版权保护、新闻传播与公共知情等之间的利益平衡,具有其独特的制度价值。改造现有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审视新闻作品传播价值,重构版权“传播权”体系,以适应媒体融合、新闻聚合等技术应用,让版权法律制度在数字时代焕发新生。
作者系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本文系2020年高等学校千名骨干教师培育计划人文社会科学类立项课题“‘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东盟数字版权保护研究”(项目编号:2020QGRW015)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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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沈素芬.试论媒体微信公众号热莅压厝酥霸[J].新闻前哨,2021(07).
【编辑:王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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