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探索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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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进军 周婷婷
摘 要 高職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是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重要途径,是激发职业教育办学活力的应然之举。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在职业教育领域的迁移和创新,有助于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朝着多方位、长期性、校企互动的良好态势转变。当前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面临观念滞后、政策缺位、理论研究薄弱等现实困境,需要加强顶层设计,给予政策保障;做好舆论导向,营造良好氛围;加强理论研究,指导改革实践;发挥典型作用,积极示范引领。
关键词 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校企合作
中图分类号 G718.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20)02-0012-04
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致力于培养高素质的专业技能型人才。为加快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激发职业教育办学活力,2014年5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这是“混合所有制”这一经济学术语首次出现于教育领域的官方文本中。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指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推进职业学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2019年出台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再次提出,“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培训,鼓励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职业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在职业教育领域的迁移和创新,越来越受到关注,有关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议题成为学术界的研究热点。
一、混合所有制的内涵
混合所有制原属于经济学领域的概念,是指不同产权主体多元投资、相互渗透、相互贯通、互相融合而形成的经济形式[1]。这是我国经济领域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注入了生机与活力。与此相适应,新形势下为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提高职业教育办学质量和水平,教育领域介于公有制与非公有制之间的混合所有制应运而生。
高等职业教育领域的混合所有制是指各种形式的社会资本以资金、知识、技术、管理、设备等资源要素,按照利益共赢、风险共担原则实质性参与投资办学的制度形式[2]。从目前国内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的实践来看,可分为“大混合”与“小混合”两个层次。“大混合”是指产权制度层面的混合,不同产权主体能够有效发挥能动性,充分表达意愿,共同实施决策评价,比如海南职业技术学院、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在建立之初就确定了多元主体参与的合作框架。“小混合”则是指学校内部二级办学机构层面或具体合作项目层面的混合[3],比如华为ICT学院、鼎利学院在全国范围内的落地开拓出一种校企合作的新模式。
二、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积极效应
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具有主体多元、产权明晰、资本关联等机理特征,对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校企合作、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与传统的校企合作相比,这种积极效应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由单一合作向多方位合作转变
在我国现行的行政体制下,由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兴办的高职院校依然是职业教育的主体,公办高职院校在数量上占据明显优势。由于政府是公办高职院校唯一的投资主体,产权单一使其在学校建设的各个方面都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在此背景下,高职院校与企业合作时容易封闭办学,不能充分对接行业企业需求,主动建立有效联系的意识比较淡薄,从而导致校企合作模式相对单一,学校整体战略规划和部署缺乏科学性。
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力图打破政府单主体治理模式,鼓励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共同成为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鼓励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不同社会属性的生产资料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实现办学主体多元化,形成资源集聚效应。如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经过一系列改制、兼并、重组,吸纳上海翔宇教育集团、苏州光华集团、苏州市教育局、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六家单位成为股东,最终形成以民间投资为主、管理团队参与、政府引导的办学体制。
(二)由短期合作向长期合作转变
传统意义上的校企合作多因某方面的具体需求而展开,但往往项目结束后,合作关系即告终止,学校与企业之间建立的松散联结轻易被切断。这种基于一个个独立的合作项目而建立的短期联系,决定了合作行为的临时性和非持久性。因一时之需而发起的合作缺乏科学系统的规划,难以形成连续效应,降低了合作效率,从而影响校企合作的持续稳定发展。
高职院校实施混合所有制办学改变了这种不良现状,使合作行为在广度、深度和持久度方面均有所增强。之所以出现合作期限的逆转,是因为混合所有制改革牢牢抓住了产权这一关键要素。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不仅是经济领域改革的重大举措,同样也适用于高等职业教育领域。明晰的产权制度使社会资本所有者真正意识到自己在校企合作中扮演的重要角色,且有义务对合作行为的长远发展负责到底,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合作的长期性。
(三)由学校主动向校企互动转变
在传统的校企合作模式中,高职院校作为单一产权主体在合作中占据优势地位并掌握主动权。合作过程中学校往往只投入场地、师资等要素,而企业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设备或技术等资源。对于以追求经济利益为首要目标的企业来说,如果巨额投资无法保证获得预期回报,自然会顾虑较多、意愿不强。在合作过程中,企业也常常处于被动状态,对于制定合作标准、合作方案等参与度不高。究其原因,是企业缺乏主动寻求校企合作的内生动力。
资本关联是混合所有制办学的特征之一,也是解决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动力不足的关键。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优势在于摆脱以往依靠情感和人脉维系的合作关系,在学校与企业之间建立资本联结纽带,实现双方的“利益捆绑”,从而形成校企命运共同体。在资本逐利性的驱动下,企业便会自觉自愿地加入到合作队伍中来,其主观能动性也能得到充分发挥。当学校与企业基于产权、股份建立起日益密切的联系时,由学校主动变为校企互动自然水到渠成。 三、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现实困境
实践证明,混合所有制的实施加强了校企双方合作的紧密度,实现了利益互补和满意度提升,是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有效路径和重要抓手。但是,高职院校推行混合所有制办学依然遇到一些困难,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
(一)传统观念根深蒂固
“混合所有制”概念在职业教育领域的拓展延伸源于2014年《决定》的发布,此后全国各地的高职院校纷纷开始试水混合所有制改革。但是除了少数比较成熟的尝试外,大部分高职院校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停留于“小混合”层次,校企合作共同开发课程教材、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共建师资队伍等,或只有形式上的挂牌,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运转。混合所有制办学之所以没有达到理想预期,与长久以来高职院校形成的传统观念密不可分。
我国的传统观念始终强调教育事业的公益性质,职业教育同样以育人为最根本目标。然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核心在于产权结构及其治理机制的变革[4],企业作为法人主体之一必然要求其权利得到可靠保障,要求其投资获得合理回报。此时,教育公益性与资本逐利性之间的碰撞摩擦凸显出来。企业方担心投入资本过多,却不能按照其投资需求来经营管理,最终得不偿失。高职院校尤其是公办高职院校害怕国有资产流失,教职工担心学校产权改革后身份和待遇会产生较大改变。“非公即私”的二元思维严重桎梏了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进程。
(二)政策法规缺席缺位
国家在宏观层面引导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与职业教育进行融合,为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指明了新方向,在职业教育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然而,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表述虽多次见诸于《决定》《意见》等政府文件中,但未将其上升到法律层面,《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具有权威性的法律文献中尚没有混合所有制的提法,推进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缺少法律遵循,甚至存在一些与现行教育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地方。
现阶段在国家和省级层面也没有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依据,导致高职院校在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时难免无所适从。比如,对公办院校事业单位性质改革后身份如何定位,如何进行资产的评估、合并及转让,如何解决非公有制经济追求资本的效益最大化与公办院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性等问题,目前都没有相应的官方政策予以有效指导。此外,混合所有制改革在运行规范、权益保护、考核监督等方面缺乏配套制度,只能停留在表面而难以达到深度融合、深度合作的层次。
(三)理论研究亟待加强
在《决定》发布后的短时间内,围绕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调查研究便已开始。调研团队对职教领域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开展可行性分析,同时以课题立项的方式对相关理论研究给予大力支持。但是,混合所有制对于职业教育界来说毕竟是新生事物,大多数研究尚处于探讨和摸索阶段,未能形成观点鲜明的结论。迄今为止,国内学术界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施主体、改革路径、运行模式等方面仍存在明显分歧,缺乏对相关理论的深入探讨,不能为开展实践工作提供理论支撑。与此同时实践案例也乏善可陈,理论与实践的相互支持严重不足,导致混合所有制改革研究表面繁荣而没有实质发展。
四、高职院校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对策建议
鉴于目前校企合作的发展现状,发展混合所有制已经成为未来高等职业教育的一大趋势,势必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克服所存在的系列问题,促进职业教育良性发展。
(一)加强顶层设计,给予政策保障
首先,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一个长期、复杂的利益调整过程,可能会遇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健全的法律体系为混合所有制改革保驾护航。这就需要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修订,不仅要清理与发展混合所有制不相适应的内容,还要对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法律地位、产权属性、风险防范等方面内容进行补充说明,以更好地回应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法律诉求。
其次,针对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需要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尽快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明确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管理体制、资产结构、收益回报、资产处置、退出机制[5]。为激发校企双方参与混合所有制办学的积极性,还需要制定相关激励政策,从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等方面入手进行配套完善,为社会资本进入职业教育领域提供政策支持。新鲜出炉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做出回应,打出“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拳,并按规定为经过认证的产教融合型企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在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的双重保障下,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才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二)做好舆论导向,营造良好氛围
学校与企业属于不同性质的社会组织,有其不同的定性和组织运转方式,尤其在人事安排上有着很大的差距。进行混合所有制革,即使有国家宏观政策的推动,有具体激励措施及操作办法,高校和企业人员仍然存在许多顾虑,观念上的阻碍短时间内难以破除。
对于高职院校来说,在认真贯彻国家职业教育政策的同时,要加强对现代企业制度和运转方式的学习和普及,增强学校管理人员及教职员工对现代企业的认知,改变对企业的陈旧看法;鼓励教师走出学校象牙塔的窠臼,主动学习和掌握社會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参与学校混合所有制改革,通过校企合作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企业来说,在研究经济发展规律的同时,要加强对人才培养重要性的认识,树立企业运营的社会公益意识。观念层面的改变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学校和企业做好长期性的宣传工作,为混合所有制改革实施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在教育行政部门政策指引下,校企双方要充分考虑混合所有制改革后教职工和企业员工的长远利益,提升其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三)加强理论研究,指导改革实践
关于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理论研究兴起于2014年,以“职业院校”或“高职院校”与“混合所有制”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进行搜索,研究成果不超过百篇。从大多数文章的名称“新探”“思考”“案例”等可以看出,无论是研究的数量还是内容成熟度都比较欠缺。作为一种新型的校企合作模式,目前非常成功且有借鉴意义的案例不多,大部分都处于摸索、观望状态。多数研究文献仅局限于表面探讨,在理论深度和实践指导方面的意义并不大。 任何研究領域的成熟都源于一点一滴的长期积累。作为一个经济学专业术语,首先要厘清混合所有制在经济学领域的丰富内涵,包括产生条件、运行模式等各个方面。其次,在充分研究混合所有制的经济学内涵后,将其放在教育领域内加以阐释,探索现代企业制度与高校教育职能结合下,如何运转及发挥产权的最大效能模式;再者,全面挖掘和梳理目前国内外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成功案例,对共性的经验和问题进行总结,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和修改政策提供理论依据,也为具体实施层面的办法制定提供参考借鉴。
(四)发挥典型作用,积极示范引领
从目前实践状况来看,进入大众视野的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民办高职院校较多,公办高职院校以试点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的居于多数。为了切实有效地推进混合所有制办学,调动多元办学主体的参与热情,发挥产权在高职院校治理中的积极作用,需要职教界加强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推广,充分挖掘和传播榜样的力量,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从宏观层面来说,教育主管部门可以高标准、严要求地遴选部分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表现突出的高职院校进行典型宣传,实际上更多的是一种舆论氛围营造及先进经验推广,为各地区高职院校开展试点改革提供有益借鉴。从微观层面来说,各省市、各地区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塑造、推广一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典型,这些具有代表性的成熟案例能够为其他高职院校提供重要参考,使区域内混合所有制改革更具针对性和指导意义。
参 考 文 献
[1][4]阙明坤,潘奇,朱俊.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困境及对策[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5(18):28-32.
[2]吴益群,范可旭.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改革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述评[J].教育与职业,2016(9):14-17.
[3]姚翔,刘亚荣.混合所有制高等院校发展的宏观治理结构探索[J].中国高教研究,2016(7):37-42.
[4]王俊杰.高等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基本定位及其实践路径[J].中国高教研究,2017(6):104-110.
[5]张祺午.深入“混合”[J].职业技术教育,2016(6):1.
Exploration and Reflection of Implementation of Mixed Ownership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Xu Jinjun, Zhou Tingting
Abstract The implementation of mixed ownership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is an important path to deepen the integration of industry and education as well as the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which is also necessary for stimulating the vitality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The migration and innovation of mixed ownership economy in the field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will contribute to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towards a good situation of multi-direction, long-term and school-enterprise interaction. There are realistic dilemmas, such as the conceptual hysteresis, the absence of policy and the weakness of theory research. Thus, 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top-level design and give policy protection, do a good job in public opinion and create a good atmosphere, strengthen theoretical research and guide reform practice, and exert typical function of demonstration and guidance.
Key words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mixed ownership;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Author Xu Jinjun, research associate of Jiangsu Maritime Institute (Nanjing 211100); Zhou Tingting, teacher of Jiangsu Maritime Instit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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