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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的历史背景及其特点解读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袁昊杰

  【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迁,家庭教育及其支持体系的重要性更加凸显。《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呼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目的明确,理念清晰;强调家长首责,多方支持;强调国家主导,社会协同;强调公益,注重普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贯彻落实过程中,应当尊重家长的教育权力,明确家庭教育的重要地位,完善家庭教育支持系统,注重相关法律的配套衔接。
  【关键词】家庭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家庭教育权
  【中图分类号】G6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04(2022)06-0013-04
  家庭教育作为人生教育的起点,对个体的成长和发展影响重大、意义深远。我国历来重视家庭和家庭教育,家风、家训、家教的传承可谓源远流长,凝结在优良家庭教育中的仁、义、礼、信、忠、孝等优秀道德品质传承至今,影响深远。〔1〕
  从社会文化层面来看,我国的家庭教育大多处于家庭内部,人们将之视为家事,父母在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祖辈或同辈发挥辅助作用,国家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比较有限。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迁,家庭教育及其支持体系的重要性更加凸显。然而,很多传统的家庭教育方式已不太适应当下我国教育发展的现实境况。在社会压力增大、家庭规模缩小、核心家庭增多的社会背景下,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来规范家庭教育,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提供开展家庭教育的相应支持,落实家长的家庭教育责任。本文拟对《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的历史背景及其内容特点和落实特点进行解读。
  一、《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的历史背景
  1.家庭规模减小,家庭结构变迁
  自上世纪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我国已产生大量的“四二一”家庭,传统金字塔型家庭结构发生逆转,由以前的“正金字塔”转向“倒金字塔”,核心家庭成了当代中国最为普遍的结构类型。〔2〕家庭结构的变迁深刻影响着家庭教育,让传统的家庭族群育儿、邻里互助育儿等教育方式逐渐消失,家庭封闭式育儿成为主流,家长得到的育儿支持较少。在此情况下,家庭教育的质量十分仰赖家长自身的教育能力。为提升家长的家庭教育能力,给予家长充分、必要的社会支持,国家经过试点实验,实践论证,颁布了《家庭教育促进法》。
  2.家庭育儿压力增大,支持体系亟需完善
  在社会竞争加剧的背景下,家长的育儿压力增大,深刻影响着家长的生育意愿与教养水平。因此,有学者提出:“在历史短板、时代挑战和文化制约的多重影下,亟待构建婴幼儿照护家庭支持体系,通过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形成夫妻同工、祖辈适度参与的动力机制,保障女性就业权,最终实现家庭与社会共同参与的婴幼儿照护良好格局,切实缓解家庭的育儿压力。”〔3〕时代呼吁并迫切需要儿童养育和照料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为家庭育儿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有助于缓解父母的育儿压力,支持家长科学育儿。
  3.家校教育失衡,家庭教育功能弱化
  教育并非社会主体中任何一方的责任与义务。它事关下一代的发展,是所有社会成员共同努力的重点任务。然而,近代以来,随着学校教育的普及与大力发展,家庭教育在一定层面上逐渐丧失了其私人属性。与此同时,学校教育凭借其专业和制度优势,极大地挤压、侵占着家庭教育应有的时间和空间,让家庭教育几近成为学校教育的“附庸”和延伸,〔4〕严重削弱了家庭教育的功能。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家校权责不清问题。因此,为维护家庭在孩子教育中的地位,保障家长的家庭教育权力,发挥家庭教育的价值与作用,国家出台了《家庭教育促进法》。
  4.家长教养能力弱化,教育权力缺乏保障
  近年来,青少年心理发展问题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其背后深层次的原因之一是家长的教养能力弱化,不能正确处理育儿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5〕一些特殊需要儿童的入学、就业等问题的解决缺乏有效的社会支持,其家长的教育权力缺乏保障。家长的教养能力弱化,教育权力缺乏保障,容易造成严重的亲子关系问题,影响儿童健康发展,影响家庭乃至社会的安定。因此,急需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来帮助家长提高教养能力,维护其教育权力。
  二、《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内容特点
  1.目的明确,理念清晰
  《家庭教育促进法》立法目的明确,立法理念清晰。总则中明确说明:“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法。”而后对家庭教育进行界定,指出“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2.强调家长首责,多方支持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了家长的责任与义务,认为家长在家庭教育中负有主体责任。其中,第十四条明确说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除了强调家长负有主体责任外,《家庭教育促进法》还进一步强调社会力量的支持,明确“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文本中的多项条款明确了国家和社会为家长提供的支持是多方面的,有助于缓解家长的育儿焦虑。
  3.强调国家主导,社会协同
  政府作为推进家庭教育的主导力量,在提升家庭教育质量方面作用巨大。《家庭教育促进法》对政府部门的职责与作用做了详细规定,并着重体现政府支持的普惠性、优质性和公益性,强调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功能和作用,同时鼓励社会各方协同参与到家庭教育中来,积极为家长提供家庭教育的相关指导与援助,具体包括要求政府部门制定支持家庭教育的相关措施,为家长提供家庭教育培训的机会,设置专门机构或部门主管家庭教育,开展家庭教育宣传等。与此同时,《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了中小学校、幼儿园、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主体对家庭教育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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