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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代位权中的入库规则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张 坦 刘 佳

  摘 要: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适用代位权制度时是选择传统民法的入库规则还是选择我国《新合同法解释》第20条中所规定的债权人优先受偿规则,涉及代位权制度基本的价值冲突的协调过程。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采纳“优先受偿规则”,此种规定可谓横空出世,突破了原有的理论,在理论和实践中引起了很大争议。本文认为,合同法应改变现行的规定,采纳“入库规则”,同时,对代位权的配套规定也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为相关司法理论和实践提供一些学术参考。
  关键词: 代位权 债的保全 入库规则 优先受偿规则
  
  一、引言
  我国的代位权制度确立于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制度在理论上要求适用入库规则。但我国的司法解释在代位权的效果归属问题上,以优先受偿规则代替了入库规则,这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极大争议。因此,我以综合分析方法论证入库规则,希望立法者能恢复代位权制度的本来面貌。
  二、“入库规则”概述
  1.代位权制度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其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确定;(2)债务人须迟延履行到期债务且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须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造成损害。然而在代位权行使效果问题上,到底是适用入库规则还是适用优先受偿权规则值得商讨。
  2.入库规则的概念及特征
  入库规则是指在代位权制度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得的财产应归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由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再由债权人依据债的清偿规则从债务人处获得清偿。
  首先,入库规则是发生在债务人、债权人和次债务人之间的三角债务关系,其中,债务人是次债务人的债权人,次债务人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其次,入库规则符合债权平等的要求,严格遵守债权平等原则。各债权人在入库规则下,享有平等的地位,不因代位权人行使权利而使地位弱化或使债权有丧失的危险。再次,确立入库规则更能保全债权,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后获得的财产归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库,保全了债务人的财产,增大了债权人的一般担保资力。最后,入库规则在债务人、债权人、次债务人之间进行了两次平衡,第一次是限制债务人自由处分债权的行为,以维护债权;第二次是从全体债权人与代位权人的利益配置出发,对代位权的实行效果进行了平衡。
  3.入库规则的实质探究
  入库规则体现的是一种结果平等观念,即坚持了“先入库后清偿”,没有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和行使了代位权的债权人都平等地获得债权清偿。
  然而,我国现行法规定的优先受偿规则体现了机会平等观念,即法律赋予每个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权利,当某个债权人行使了代位权,可以就其行使代位权所得的财产优先受偿。但这种机会平等使各债权人及债权将不再平等,而且法律未规定行使代位权可以产生债权,所以代位债权人对次债务人并不享有债权,次债务人没有向代位债权人清偿的义务,优先受偿在此是没有法理依据的。所以,入库规则所体现的结果平等观念更符合设置代位权的初衷。
  三、“入库规则”的法理评析
  1.入库规则与债的相对性原则
  所谓债的相对性是指除合同当事人外,任何其他的人不得请求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也不必承担合同上的责任。入库规则的设立体现了对债的相对性原则的尊重,如果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归属于代位债权人,会严重破坏债的相对性原则,危及契约自由和交易安全,也会混淆债权与物权的界限,进而动摇民法的理论根基。因此,将入库规则作为我国代位权制度的行使效果归属原则是十分必要的。
  2.入库规则与债权平等原则
  债权平等是指数个债权不论发生先后、金额多寡,均以同等地位并存,根据债的清偿规则接受清偿。而代位权源于债权,不能背离债权的本质属性,特别是在代位权行使效果归属问题上不能偏离债权平等原则。入库规则以债权平等为出发点,代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利益归属于债务人,不允许代位债权人优先受偿,维护了债权的平等性。因此,入库规则是代位权制度效力归属问题的最佳选择,也最能体现债权平等原则。
  3.入库规则与代位权制度价值的一致性
  债权突破其相对性,制定了代位权制度,其价值取向是为了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果让代位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而优先受偿,则在债权人与债权人之间就会出现利益不平衡的状态,这与代位权价值取向是相背离的。而采用入库规则,行使代位权的后果是保全了债权,照顾到所有债权人的利益,有利于保护多方当事人的利益,与代位权制度的价值是一致的。
  4.入库规则的利弊分析
  (1)入库规则成为大多数国家代位权制度立法原则的进步意义。
  ①入库规则体现代位权创设的目的。法律创设了债的保全制度,使债权具有涉及第三人的对外效力,是为了维护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所以行使代位权所得的财产当然就应该归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之中,即应采用入库规则。
  ②入库规则符合债之平等性要求。若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优先受偿,则其他债权人可能会失去受偿机会,对其就意味着不平等。因而传统理论强调代位权行使效果应归于债务人,坚持入库规则。
  ③坚持入库规则有益于减少交易成本,更有利于社会财富的分配,是一种效率较高的制度,应当为立法所采纳。
  (2)入库规则在实践中也存在着明显缺陷。
  ①入库规则不能完全有效防止债务人滥用处分权,在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时,如果债务人拒绝受领或者受领后滥用处分权,就有可能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落空。
  ②入库规则不利于调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积极性,特别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努力结果,其他债权人可无条件分享,在客观上挫伤了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积极性。
  ③传统代位权实行入库规则给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提出了苛刻要求,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程序繁琐,成本较高。
  四、对完善入库规则的立法构想
  1.我国现行法规定存在的弊端
  1999年施行的合同法解释(一)中的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采用优先受偿规则。
  然而,优先受偿规则的狭隘立法定位,与民法根本理论存在严重的实质性冲突。
  首先,为了解决“三角债”、“讨债难”等问题,采用优先受偿规则,变债的保全为债的实现,此立法目的有违立法初衷。债权人的代位权来源于债权,但它毕竟不是债权,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会出现困境。其次,一项法律制度不是仅仅为了保护特殊利益,而是要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优先受偿规则调动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积极性,却对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侵害,是违背了公平与正义的基本要求。至于以符合“不告不理”原则来肯定优先受偿规则更是不可取的。当一个法律规则在实体上站不住脚,而从程序上去寻求它存在的必要,是十分滑稽的。
  2.对完善现行法的构想
  (1)采用入库规则。通过对入库规则的分析,得出我国立法应采用入库规则,回归代位权制度的本来面貌,这是历史的必然要求。
  (2)入库规则与相关制度的协调。目前,我国是代位权制度、破产制度、强制执行制度三者并存,要采用入库规则首先就必须处理好它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协调问题。

  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就是入库规则能否与破产制度保持协调。公平是破产法的第一理念,破产是解决其所负债务清偿的法律手段。在入库规则下的代位权制度就遵循了破产的公平理念,在发生次债务人破产的场合,将行使效果归属于债务人,由各债权人根据比例平等受偿。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确立了代位执行制度,当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且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拥有到期债权而怠于行使,有的债权人依法行使代位权,而有的债权人依法代位申请执行,且都获得胜诉时,次债务人向谁履行将会产生冲突。但如果我国采用入库规则,次债务人向债务人清偿,此时债务人应增加的财产得到恢复,各个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了保全,则强制执行程序应予终止,债权人也就可以依其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的胜诉而使债权得到履行。
  (3)完善代位权制度的相关规定。综上分析,我国的代位权制度应采用入库规则,并且各个环节都应恪守这一规则,这就需要对我国代位权的配套制度进行修改。
  首先,扩大代位权的客体范围。在采用入库规则时,代位权的客体不能局限于金钱债权,应规定除专属于债权人本身的权利外,都可以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其次,增加代位权的行使方式。从法理学的角度讲,代位权来源于债权,债权的行使能以诉讼方式进行,也能以直接主张的方式行使,那么代位权就应当实行双轨制,允许以诉讼、直接主张等方式。再次,增加例外规定。如当债务人不积极配合而影响代位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如果两个债权种类相同,则代位权人可以请求抵销,如果种类不同,则可以“优先受偿”。最后,合理分担行使代位权的费用,债务人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份额,各债权人因代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而获得利益,理应按照债权的比例承担剩余部份。
  五、结语
  传统民法对代位权制度的效力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即入库规则,但我国合同法解释使债权人获得优先受偿的效力。通过对入库规则进行详细分析评价,我们认为合同法的变异规定与我国民法体系格格不入,在确立代位权的效力时仍应坚持传统的入库规则,恢复代位权制度的本来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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