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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探讨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仝 德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不断完善,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异常严峻的就业形势对高校传统的管理理念、管理模式产生了较大的冲击。但是,囿于传统思维和习惯,我们较少从法律角度认真思考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在对学生的管理上,对法治原则、法治精神重视与遵从不足。学生管理的法治化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现实问题。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对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加以探讨。
  一、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必要性
  1.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培养社会主义新人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体现在高校学生培养中,就是要培养大学生的现代公民人格。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应该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明确指出,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力等方面全面发展”。
  2.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提高大学生法制意识、维护大学生切身利益的现实需要。
  大学生基本上是年满十八岁的成年人,大学生的公民主体意识和个体的年龄层次,是我们实施依法治校的法律依据。大学生在学校、在社会上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制约,触犯法律必然受到法律制裁。大学生的身份和法律年龄促使我们有必要和可能加快高校从“人治”走向“法治”实现学生管理的法制化。
  3.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构建和谐社会是党中央向全国人民发出的伟大号召,和谐社会在本质上就是要求人和人之间、人和社会之间的和谐统一。高校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组织和群体,是培养高层次人才和知识分子聚集的地方,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示范作用,应该正确处理好学校内外的各种关系与利益,建设和谐校园。
  二、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探讨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问题,必须全面、准确分析与认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目前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在法律意义上包含着两重内容。
  1.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
  高校作为事业单位,虽然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因此高校应属于法律授权的组织。依据我国行政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这类组织的特点是: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力;获得行政权力必须以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为依据;权力的获得必须符合法定方式。因此,高校作为法律授权的组织,仅能在法律、法规明文授权范围内,对作为学生的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管理权。目前,我国调整高校与在校生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管理条例》等一系列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
  2.属于或具有服务合同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
  教育教学管理与接受教育无疑是高校与学生间行为的主要内容,但由于高校建设、运行中的产业化方式和学生在校生活方式的日益多元化,高校开始以平等主体的身份从事一定行为,而这些行为经由民事法律调整,形成一种平权性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包括:学生在学校住宿、就餐、购物时与高校之间发生的具有服务合同性质法律关系。
  三、当前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剖析
  1.部分管理者“法治”意识淡薄。
  当前高校有些学生管理工作者法律意识淡薄,对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缺乏深刻认识,在管理中采取“行政管理”的手段,把学生作为强制管理的对象,把学校管理制度当作管理的有效工具,对学生进行“强制管理”。他们认为,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学校是管理者,位于主体地位,而学生是被管理者,位于次要地位,必须无条件服从学校管理。他们在学生管理工作中过于重视、突出管理者的作用,而忽视了学生主体的存在,对如何维护学生权益缺乏足够认识。
  2.管理工作的公开度、透明度不够。
  当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不够公开、不够透明的问题,有的行为甚至是“暗箱操作”,致使学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在一些事情的处理上,作为当事人的学生往往事先毫不知情,事后才知情,其结果往往是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3.学生管理制度建设不够完善,缺乏合理性。
  部分高校的学生管理制度体系不够完善,特别是涉及到学生管理的地方还存在一些遗漏,造成学生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高校学生管理涵盖学生学习、思想、工作、生活等各个层面,有关学生管理制度体系应包括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各个职能部门、院系、班级制定的规章制度,以及社团章程,等等,范围比较广泛。受传统习惯的影响,高校在制定学生管理制度的时候,往往只是从学校管理者的角度出发,只重视学校权力而轻视学生权利,真正涉及维护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还比较少。另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还存在着种种问题,有的内容本身就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的学校为了达到从严治校的目的,制定的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比,对学生要求的标准过高、管理过严、处分过重,有违公平、公正、适度的原则;有的学生管理制度内容明显不合理,大多数是规定了学生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却很少提及学生的权利。
  4.学生管理工作程序的法治化程度不够。
  在学生管理实践中,有的高校往往忽略学生管理工作各项程序的履行,或者即使按正常程序履行,也只是走过场,“重结果、轻程序”的现象时有发生,往往造成管理权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所以,学生管理程序的法治化程度比较低。
  四、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进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学生管理的法治化工作呢?法治化涉及对学校与学生的双方要求,由于学校与学生实际地位不对等,应该主要是规范学校的行为,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澄清一些错误认识。
  由于种种原因,学校的一些管理者对法治存有误解。(1)有的人将法治化与严格管理对立,认为遵循所谓法治原则,就是放松管理,就是放任学生的某些不良行为。这种认识与现代法治观念相悖,实际是人治思维在起作用。偏离法律轨道的严格管理,会产生不良的社会负面影响。现在高校学生中确实存在一些不良风气,我们应该认真分析原因,通过思想教育等多种手段加以改变。(2)有的人将法治化与思想政治教育、道德规范教育简单对立,这同样是错误的。尽管思想政治教育本身就包含法治的教育,能积极地促进学生法治观念的增强,但强化管理工作的法治化,不能代替思想政治工作的作用与意义。至于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二者作用的领域不完全相同,各自发挥作用的方式也是不同的,它们既不对立,又不能互相代替,而是相辅相成的,正如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辅相成一样。
  2.提高学生管理者的素质。
  学生工作的好坏,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取决于从事学生管理者素质的高低。提高学生管理者的素质,就是为学生管理法治化提供根本保障。
  (1)增强法律意识。管理者在学校管理中依法管理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自身要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伴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理念深入人心,大学生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管理者要牢固树立依法治教、依法管理的思想,带头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正确处理好“权”与“法”之间的关系。《高等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这就要求管理者在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避免在管理过程中对学生产生侵权行为,促进学生管理工作遵循法制,体现民主。
  (2)坚持以人为本,转变管理理念。在高等教育形势不断发展的今天,管理者要适时转变管理理念,学校与学生之间不仅是一种简单的管理与服从的关系,更是一种“教育”与“受教育”的平等关系。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把学生合法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学生多方面的需求和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学生既是管理者管理的对象,又是管理者服务的对象。管理者要树立“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的管理理念,充分尊重学生,全身心热爱学生,尽一切可能关注学生的各方面需求,把学生的全面发展作为学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3)提高管理者综合素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的学生管理工作队伍对做好新时期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尤为重要。提高学生管理者的综合素质是建设好学生工作管理队伍的前提。学校要积极鼓励管理者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他们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利用各种平台充分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
  3.建立正当的学生管理程序。
  正当程序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在管理工作中坚持正当程序原则,是高校学生管理行为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保证。学生管理法治化要求高校建立正当的学生管理程序,这是高校管理法治原则的重要体现,也是高校走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如果没有正当程序,学生管理工作就难以做到公开、公正和公平,学生在学校中的平等地位就难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维护。因此,在学生管理中建立正当的管理程序尤为重要。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凡是涉及处理学生权利的行为都必须遵循的所有程序都属于正当程序的范围,如学校在处罚、处分学生时,必须事先告知学生,向学生说明行为的原因和处理依据,同时要认真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给予学生异议权和异议期限,事后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保证自己做出的管理行为公开、公平和公正。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就增加了“正当程序”的原则,如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等,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建立正当的管理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马怀德等编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Z].法制出版社,2007,(3).
  [2]张泉.沿着法治化方向改进高校学生管理[J].教学研究,2005,(5).
  [3]储宏启.论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0,(3).
  [4]申素平.尽快理顺高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J].中国高等教育,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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