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会计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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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会计监管模式一般分为三类:政府监管模式,行业自律模式,独立监管模式。目前,我国实施的是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并以政府监管为主的会计监管模式,但其监管效果并不是很理想。首先,本文简单概述了我国会计监管的发展历程及现状,然后分析了我国会计监管所存在的问题,并对建立与完善我国会计监管体系提出了对策和建议:一、协调会计法与税法,增强监管权威性;二、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三、进一步协调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结合的监管模式。
关键词:会计监管;监管模式;发展启示
1我国会计监管模式演变及现状
中国会计监管体制的演变与证券市场的发展密不可分。监管体系不够完善,导致会计造假事件层出不穷,完善会计监管体系成为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1981年到1985 年,我国证券市场开始萌芽,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给国家带来新鲜血液,国内经济开始以一种全新的面貌发展。这段时期,我国由财政部管理并发行国库券,股票、企业债券市场并没有形成,会计监管内容相对简单,并没有专门的监管部门,实行的是财政部独立监管的方式。
从1986年到1998年,中国证券市场最初开发。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会计监督制度并不完善,导致市场混乱和会计信息失真。中央政府意识到我国的会计监管存在诸多弊端,开始加强对企业会计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监管权力开始由地方向中央集中,最初形成了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为主体的政府监管的主要集中监管模式。
自1998年以来,政府一直是中国会计监管的核心。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与资本市场较发达国家有一定差距,监管行业发展历程也较短,会计职业团体的权威性、公众认知度不够,加之相关法律不完善,威慑力度不够,所以行业自律监管并非理想选择。而政府监管与市场之间有一定的距离,容易导致监管失效,亦不适合我国国情。从理论上来讲,两者结合的监管模式可以相互弥补彼此缺陷,取长补短。这种模式有利于维护政府权威,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专业性,有效避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但是由我国的会计监管实施情况上看,效果不理想。我国的会计监管效率过低、力度不够,会计造假与会计舞弊等问题亟待解决。该监管模式在我国的应用存在一定问题,有待改进。
2我国会计监管的缺陷
2.1会计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会计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对约束并规范会计活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从整体实际效果来看,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相关部门在立法时,并未做到相互协调,而是各立各法,法律制定混乱,甚至相互抵触。此外,有关法律的制定比较笼统、不够细化,显得模棱两可,在某些实际情况下,企业可能利用法律漏洞,进行会计造假、舞弊,从而逃脱了部分法律责任,使惩罚力度大打折扣。再者,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立法存在滞后性,加之会计监管发展起步较晚,出台的有关会计监管的法律已经跟不上我国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从而大大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2.2各政府监管部门分工不明、履责不清
政府监管下设置多个监督机构,如: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税务局,中国证监会等,这种多头监管方式很可能导致各监管部门职能重叠。或形成监管“盲区”,导致了部分监管工作互相“抢”着做,部分又没人管的尴尬局面,大大降低了监管效率。再者,各部门分工不明确,其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就不明确,若有监管不力之处,监管部门履责相互推诿,缺乏自省精神,监管能力得不到提升。
2.3监管权力过于集中,政府过度干预
考虑到我国国情,政府的管制不可或缺,但是过于强化政府的职责与权力,或多或少造成了监管不力、监管效率低下的不利影响。会计监督程序复杂,涉及面广,工作难,政府监督的专业性低于行业自律。而且政府与市场之间存在一定的距离,过度的行政干预存在信息阻塞、管制成本高等弊端。此外,对会计监督活动的过度监督将抑制行业自律监督的发展。使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政府应适当“放手”,给予行业自律更多发展空间。
2.4政府监管无奈,自身也是股东
政府不仅是我国会计活动的主要监管者,也是国有企业的资助者和所有者,即政府既是监管者又是监督者,形成了“自我调节”的尴尬局面。因此,政府在会计制度的制定、监管体制的确定等方面,容易出现过度维护政府自身利益,忽视社会公众利益的情况,监管模式难免存在漏洞。一般来说,国有企业的规模大、资产多、配置完善,对我国市场影响力巨大,当会计造假、舞弊等情况出现于某些国有企业,而其逃脱了相应惩罚或惩罚力度不足时,其他企业亦纷纷效仿,使政府监管效率下降。
3完善我國会计监管体系的对策分析
3.1协调会计和税法以加强监管机构
我国同法德一样,属于大陆法系国家,重“法治”,然而对会计法律上的完整性、协调性、合理性却大不如法德。德国将税法作为会计的标杆,会计相关法律不断向税法靠拢,尽量做到政府、市场、公司三方的协调与平衡。中国的税法和会计法之间存在很大差异,根本原因是因为二者所追求的目标与遵循的原则不同。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明显,存在差异在所难免,难以在涉税方面做到完全一致。然而,会计法与税法的和谐统一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意义重大,在不背离双方原则下,尽力缩小差异尤为重要。会计与税法上的统一,将提高内部控制的效率,增强会计监管的权威性、统一性,进一步完善会计监管模式。为此,会计相关法律与税法二者都应在不断完善自身的同时,注意到彼此的协调性。二者的制定者——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应提高会计方面的专业性,多做沟通,彼此协调,切忌只顾自身利益,将二者作为相互独立的个体,让其发展渐行渐远。
3.2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有关内控的制度存在无法合理衔接、甚至相互矛盾的问题。这也给会计造假、信息披露不到位创造了条件。如今,会计造假事件屡见不鲜,不少企业的治理层下达管理层进行虚假会计信息的披露的命令,有意识地利用监管漏洞,给审计工作带来难度。原因是放弃会计欺诈的“机会成本”远远大于暴露后的处罚造成的损失。如红光实业的会计造假事件,其被经济处罚一百万元,但是这主要是影响其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反而放松了对其参与造假的高级管理人员、治理人员的惩罚力度。笔者认为,我国应强调对高级管理人员、治理人员的内控责任,加强司法介入,设置合理的奖惩制度,将内部控制落到实处。
3.3进一步协调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
中国目前的实施是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的结合的监管模式,并以政府监管为主,这是考虑到我国行业发展历程短、行业公信力不高的事实,是国情需要,然而两种监管模式并未在实施过程中很好地协调。政府垄断会计法律法规的制定权,继而对市场形成新的垄断,过度的政府干预使行业自律组织的独立性受到破坏,使其业务指导能力与公信力得不到提升,专业能力未能得到有效利用。因此,政府应放松对行业自律的管制,积极引导行业自律发展,推进其管理体系建设。行业自律应积极配合政府监管,以自身的专业精神弥补政府监管在信息反馈和知识存量方面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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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万玥,女,重庆工商大学,会计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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