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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新规定 重视保障大学生权利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许晓芬

  [摘要] 该文根据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分析了大学生应享有的权利及高校管理与学生权利的冲突,浅谈了如何适应新规定,以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利为目的,改进学生管理工作。
  [关键词] 大学生 合法权利 依法治校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高校依法治校工作有了一定程度的进展。2005年3月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出台,犹如冲击波冲击着校园和传统的高校管理模式,学生管理工作从观念到实践即将面临一场重大的变革。频繁发生的大学生诉高校侵权的案件耐人思索,新规定的出台,促使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者必须加强对大学生权利的认识和保护。笔者从学生管理实践的角度,分析了高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新规定,谈谈如何在学生管理工作中保障大学生的权利。
  
  1 学生的权利
  
  新《规定》增加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专章,明确了学生所享有的6项受教育权利和应当履行的6项义务,为学校和学生增强法律意识,为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明确了行为准则。
  1.1 基本权利
  大学生作为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宪法上的受教育权和婚姻自由权,以及民法上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1)受教育权。高校学生纠纷主要涉及的受教育权主要是开除学籍等处分。(2)婚姻自主权。在新《规定》中取消了一些涉及学生婚恋的强制性规定,撤销了原规定中“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的条文,对学生能否结婚不再作特殊规定,保障了大学生作为公民应享有的婚姻自主权。(3)人身权。高校学生经常涉及的人身权利纠纷主要有人格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选择权、生命权、健康权、公正评价权、事后救济权、知情权、参与权、肖像权等。(4)财产权。高校学生经常涉及的财产权利纠纷主要有收费、教学设施、生活条件、损害赔偿等。
  1.2 特殊权利
  《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校学生享有的权利,新《规定》增加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专章,明确了学生所享有的6项受教育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出诉讼”的权利;(5)“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的权利”。(6) 被处分学生可逐级申诉,新规定根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规定,为学生规定了申诉程序即权利救济机制。
  
  2 当前学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新规定突出了大学生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明确了高校在学生管理中的权限问题,并对学生受处分后的权益救济制度,这些对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从观念、制度到实践都提出了新的挑战。近年来频繁发生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 其实质就是高校的管理权与大学生的权利的矛盾,是旧的管理模式忽视人权和现代大学生权利意识高涨的矛盾。高校在保护学生基本权利的方面在依法治校这一系统工程中是比较薄弱的,但学生和家长越来越重视对自身基本权利的确认和维护。如何维护学生的基本权利,主动适应新规定,已成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必须思考和研究的问题。实践中学生管理存在的管理权与大学生的权利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规章制度方面
  2.1.1 合法性问题。普通高校是根据教育法的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使国家公民权利的授权组织。根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规定,学校享有办学自主权,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等,即学校有权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但是,同时法制社会又要保障公民的权利,这二者往往产生矛盾。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件中往往质疑学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已出现有法院宣判学校的规章制度无效的事实。目前一般学校各项管理制度都是依照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参照院校之间“惯例”和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的,没有专人和专门部门审查过是否合法、是否依法维护了学校和学生双方的利益。
  2.1.2 合理性问题。学校的自主管理权,实际上是法律赋予学校为保证其组织目标的实现而对于其内部事务进行处理的“自由裁量权”,即学校对很多事务享有自由判断并做出决定的权利。因为教育教学活动的特殊性,很多教育教学问题不能完全定量化,而是需要一定的定性判断,如德育标准、综合素质等,这就给学校留下一个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学校规章制度的合理性除要遵循教育规律外,主要是如何适度使用自由裁量权。这往往是社会、学生和家长对学校质疑和起诉的主要问题之一,认为学校处理过重。而且,如何既能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又能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也是困扰学校管理者和教师的难题。
  2.1.3 全面性问题。目前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规定学生的责任方面应该是比较系统、具体的,但是在发挥学生的主体性、保障学生的权益方面还不够完善。我国的学生申诉制度在《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但是一般高校缺乏学生申诉的规章制度,没有专门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和人员。
  2.2 管理观念方面
  教育管理中,行政管理重于依法治校。由于长期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影响,高校的管理人员和教师行政本位的思想较普遍,对涉及学生权益的问题往往采取行政办法解决,靠命令、凭经验来解决问题和化解矛盾,很少想到依法解决。但是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等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学生维权意识和能力的提高,已将学校推上了必须依法治校的道路,近年来涉及高校学生维权案件的增加就是实证。情感重于理性。学校和教师往往用“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热情和良好的愿望管理和教育学生,忽视用理性和法律来解决问题。但往往出现“合情不合理、合理不合法”的问题。对学生的管教重于对学生权益的维护。“师道尊严”的观念让学校和学生、教师和学生之间无法平等,学生只能尊重和服从,缺乏以平等地位、民主方式、双向互动等方式与学生进行沟通。所以,规章制度经常是学校制定、学生执行,学生参与对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的权重也较低。但当今高等教育已经是收费教育,学生要求参与学校管理、要求享受应得到的教育质量和教学条件的维权呼声也越来越高。
  2.3 管理实践方面
  实践中,严格的课堂管理导致大量学生因旷课而被清退,形成了与学生课程选择权的冲突;高校对考试作弊者给予的“开除学籍”处分,形成了与学生的“受教育权”的冲突;严格的作息、卫生检查制度和禁止异性同居等宿舍管理规定,形成了与学生隐私权、婚姻权和性权利的冲突;学校对违规学生的处理意见的公告和对贫困生家庭情况等的公示,形成了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
  
  3 适应新规定,以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为目标,开展学生管理工作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是依法治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规定》的重要内容。随着学校的法律地位的新变化,学校、教师、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出现了新的特点。高校应该适应新形势、新规定,转变观念,依法治校,以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为目标,开展学生管理工作。
  3.1 加强法制宣传,更新教育管理观念
  提高师生员工的法律素质是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前提,因此,要加强学校管理人员、教师和学生的法制教育。通过学校各级领导要带头学习法律知识,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教师在教育教学中正确合理地行使教育权,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使学生建立正确的权义观等三个层面的法制教育,有效地规范和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大学生权益。

  学校更新观念,转变对学生以控制为主、以服从为主的思想,树立尊重学生权益, 依法育人的新的教育管理观念;坚持以学生为本,提倡学生参与学校的管理,参与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参与评价学校教育质量和教师教学水平。这样,既能反映学生的意愿,使学校管理符合实际,又能减少学生的逆反心理,树立权利至上的理念。
  3.2 以学生为本,加强制度建设
  随着学生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要求学校的制度建设在保证实现教育目标的同时,还要尊重学生合法权益,做到以生为本。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首先必须合法,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不能超出学校管理的范围,不能忽视学生享有的基本权利;其次必须合理,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教育和管理学生,而不是为了侵犯某些学生的合法权益;最后要管理有度,既把学生看成法律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又要把学生看成发展中的人,在违纪处分时,要将对学生产生影响限制在最小的限度内。
  高校各级领导要依法办教育,严格按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要依法行政, 以生为本,习惯用法律手段调整、规范和解决随着教育大众化等改革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依法管理,有接受法律监督、学生监督的思想准备和相应的机制,特别在处理与学生的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相冲突的事项时,应慎重行使权力,规范管理行为,按法治原则办事。要依法用好办学自主权,在提高学校办学的主动性和社会适应性的同时,避免滥用权力而导致侵权。
  3.3 完善学生申诉裁决机制
  新规定根据《教育法》进一步确立了学生权益救济制度,增设了学生对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限制了学校管理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高校学生管理“无救济就无处分”的法治思想,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但目前国家行政机关并未建立完善的学生申诉裁决机构,高校也很少建立有关学生权利救济的规章制度,因此,学生申诉缺乏可操作性,申诉权较难得到实现。有关政府部门应尽快建立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申诉裁决机制, 学校也应尽快完善学生申诉制度,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受理学生的申诉。通过完善学生申诉制度,做到学生对学校处理不服时申诉有部门管、辩护有人听,使学生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能通过权利救济得到补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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