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工俭学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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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就业形势日益严峻,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勤工俭学,已经成为当前社会不可忽视的问题。大学生希望通过参与校外勤工俭学增强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以便能寻求更好的就業机会。但是在校外勤工俭学过程中,大学生合法劳动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缺乏维权途径,劳动权益侵害事件屡屡出现。以北京市五所高校在校大学生为样本,研究在当前相关的法律制度下,大学生校外勤工俭学活动劳动权益保障现状。通过实地调查研究,真实反映大学生校外勤工俭学现状,并且深度剖析大学生勤工俭学相关权益侵犯的类型和程度以及当前政策对大学生勤工俭学劳动权益保障的影响,同时在基于相关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影响下,寻找一条能有效保障大学生合法劳动权益的道路,切实保障在校大学生的合法劳动权益。
[关 键 词] 勤工俭学;大学生;劳动侵权;权益保障
[中图分类号] G645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9)10-0208-03
一、北京市大学生勤工俭学劳动权益保障的现状
(一)大学生勤工俭学参与及信息来源
伴随着毕业大学生人数的逐年增加,劳动力市场供需出现供大于求的情况,大学生就业问题日趋严重,很大一部分在校大学生希望通过参与勤工俭学活动,了解社会的实际情况和增加自己的社会经验,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寻找满足自身发展的就业机会,为未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一个切实可行的蓝图。通过图1数据可以了解到,北京市五所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随着自身年龄和阅历的增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在校大学生人数比例不断上升,大一学生参与勤工俭学的比例为19.24%,大四学生中已经有83.57%的学生参与到勤工俭学活动中,可见大学生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已经形成不可忽视的社会现象。
(二)勤工俭学大学生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的比例低
通过图2可以知道,北京市大学生参加勤工俭学活动总人数中,只有19.82%的在校大学生与用工单位订立相关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80.18%的大学生并未与用工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其自身合法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
笔者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北京市大学生的维权意识相对低,从图中可以看出,在面对部分用工单位与勤工俭学大学生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对方式上,仅有13.76%的大学生明确要求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4.82%的大学生与用工单位只是提及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签订问题,并未明确要求签订。但是,还有61.42%的大学生对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签订并未有明确态度,部分人员不签订相关合同,放弃对自身劳动权益的保障途径。
(三)北京市大学生勤工俭学劳动权益侵犯类型
根据图4可以知道,虽然有43%的大学生未曾与用工单位产生过纠纷,但仍然有很大一部分大学生曾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劳动权益受到侵犯的形式有延长工作时间、拖欠克扣报酬、无故解雇、扣留证件等,但是侵犯形式主要集中在延长工作时间、拖欠克扣报酬两种,其中延长工作时间更是高达21%,拖欠克扣报酬也达到了18%。
(四)北京市大学生勤工俭学工作时间长
通过图5数据显示,当前北京市只有12.75%的在校大学生平均日工作时间能控制在4个工作时以内,有63.28%的大学生的工作时间都是超出4个小时,与大学生的主要任务学习的时间相互冲突,同时在访谈中我们了解到,有很大一部分学生选择以逃课等方式参与到勤工俭学活动中,违背勤工俭学的本意。结合图5数据可以知道,当前23.97%的北京市大学生平均日工作时间都至少8个小时以上,违背了最新修订版《劳动法》第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二、北京市勤工俭学大学生劳动权益分析
(一)现有法律保护缺位
通过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保障勤工俭学大学生权益相关条文的研究,可以知道,当前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并没有具体认定,并且没有任何条文说明在校大学生不属于劳动者,但是关于在校大学生身份的认定仍然存在很大问题,在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对这条条文能否符合现实情况,仍然存在很大争议,但是,“该规定有其特定时代背景,在当时学生工作由国家分配,学生缺少外出打工的动因,即使少量学生外出打工也处于学校的严密控制下,因此这些学生的权利基本不会受到侵犯”。同时,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1995年《劳动法》实施时未曾考虑到可能出现新用工方式,比如,大学生校外勤工俭学、劳务派遣等新用工方式,虽然《劳动法》已经修订多次,但是1995年印发的文件并未失效,因此,勤工俭学过程中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存在很大争议,很多地区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劳动仲裁机构,根据意见作为依据,不认可大学生参与勤工俭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现实,因此,勤工俭学大学生无法得到相关劳动法律保障。并且部分用工单位利用《意见》的定义,压榨大学生的廉价劳动力,无需承担自身肩负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勤工俭学大学生的依法维权途径有限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缺位,因此,勤工俭学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劳动者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较而言,勤工俭学大学生维权途径有限,即便受理也只能通过协商、调解和诉讼的方式来维权。 与用工单位进行协商及调解,对勤工俭学大学生而言并不容易,一方面社会经验相对不足,另一方面社会保障体系相对缺乏,使勤工俭学大学生在与用工单位的协商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协商及调解在通常情况下,以勤工俭学大学生选择妥协退让方式而告终,其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
由于法律救济途径的有限性和救济效果的局限性,大多数学生在勤工俭学过程中权益受侵时最终会选择放弃维权。
(三)勤工俭学大学生的维权意识薄弱
小组与曾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大学生二次访谈时了解到,很少有大学生勤工俭学时考虑到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相当一部分大学生觉得与用工单位有口头协议即可,一旦用工方说明没有劳动合同时,明确要求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大学生比例仅占13.76%。
勤工俭学大学生维权意识相对淡薄也是权益侵犯原因之一。当自身劳动权益受到侵犯时,很多在校大学生选择消极退让的态度:(1)缺乏与用工单位抗议的勇气和精力,很少会通过合法方式保障自身劳动权益,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没必要浪费时间和精力与用工单位做斗争;(2)对维权方式的了解相对较少,对相关司法机关以及仲裁机构的职责并不清楚,不知道应向哪一部门或机构寻求帮助;(3)大学生在工作时很少会保留相关证明,当大学生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时,很难提供与用工单位构成劳动事实的相关证明,只能放弃维护自身劳动权益。
三、北京市大学生勤工俭学劳动权益保障研究的建议
(一)加强高等院校对在校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指导和保障
高等院校是大学生勤工俭学最有效的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56条的规定,高等院校的大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高等院校应当对大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二)明确签订相关合同以及建立工时的特殊规定
当勤工俭学大学生身份得到明确,那么应明确签订相关合同以及建立工时的特殊规定,才能切实有效保障大学生在勤工俭学过程中的劳动权益。
通过访谈了解,很多大学生选择假期进行勤工俭学。在寒暑假期间,许多大学生都选择离开学校,没有太多的学习压力,同时假期时间相对较长,因此,大学生能够有效利用自己的空余时间。由于大学生勤工俭学的特性,笔者觉得在假期时间段,应该适度放低标准,将每日工作时间限制在8小时以内,每周控制在40小时以内等。当假期结束后,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間是大学生接受理论知识教导的关键时间段,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建立工时的特殊规定,严格限制大学生从事勤工俭学的时间,比如将每日工作时间控制在3小时以内,每周的时间累计限制在18小时以内,同时规定用工单位不允许大学生从事23点~6点之间的工作,有效保障大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
(三)用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为更好应对大学生勤工俭学可能出现的情况,用工单位要和大学生订立相关协议,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用工单位要与大学生之间形成报酬和管理,保障大学生在勤工俭学过程中的劳动权益,也是保障用工单位的用工权力。录用大学生能够有效减少用工单位人力支出成本,能够利用相对较低的价格,利用高素质人才完成用工单位有关项目,同时大学生可以通过这种劳动方式了解用工单位的实际情况,明白如何在社会中与同事交往,通过自己的努力维持自己的生活,勤工俭学是一种双赢的用工方式,所以,用工单位应关怀勤工俭学大学生,不仅是用工单位所应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以及人性化管理要求,而且是用工单位发展的必然过程,形成良好的企业形象,建立用工单位自己的人才库。
四、结语
首先,说明本次科研的选题背景、原因、研究目的、概念定义以及研究方法。其次,研究北京市勤工俭学大学生劳动权益现状,对大学生勤工俭学信息来源进行描述,发现北京市勤工俭学大学生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的比例低,侵犯类型多,相对集中在工作时间、人身安全、最低工资等方面。再次,在此基础上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现有法律保护缺位、依法维权途径有限、大学生维权意识薄弱三个原因导致北京市勤工俭学大学生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最后,针对现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能够有效保障勤工俭学大学生的劳动权益。
由于学术能力有限,不能够有效对学生身份进行认定,同时由于问卷采集数据有限,且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不能代表全国性的勤工俭学现状,缺乏中外研究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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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冯永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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