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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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针对刑事侦查中嫌疑人人身权益保障现状进行分析,挖掘出人身权益保障意识、羁押时限、律师援助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提高人身权益保障意识、赋予防御性权利、强化司法监督力度等措施,力求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人身权益得到应有的尊重与保护。
关键词: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人身权益保障
一、引言
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不断深入,对人身权益的保障也不断增加,并将尊重和保障人身权益纳入到刑诉法之中,对刑事诉讼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益给予充分保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侵犯嫌疑人人身权益等情况,如超期羁押、非法取证等,需要从法律层面着手,通过不断完善立法的方式使人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刑事侦查中嫌疑人人身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1.侦查机关人身权益保障意识淡薄
我国刑诉法规定嫌疑人在首次被询问时便拥有获得告知辩护人的权力,由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与帮助,当侦查机关出现严刑逼供或侵犯嫌疑人合法权益时,均可申诉和控告。但是,由于立法较为简单、侦查人员的人身权益意识淡薄,导致嫌疑人的权利无法得以充分行使,往往使案件被起诉后才告知嫌疑人有辩护权利,主要是侦查机关将重心放置在案件查办中,力求获得更高的侦破率,如若辩护人提前介入势必会增加调查取证难度,从而引发一系列问题,因此嫌疑人的人身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
2.超期羁押较为普遍
我国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对嫌疑人羁押的时限一般为10天以内,在特殊情况下不可超过15天,对于团伙作案、屡教不改等重大嫌疑人可适当延长羁押期限,达到37日左右。由此可见,羁押时限具有较大的弹性,拘留的日期判定以侦查人员的主观意向为主,一旦出现新情况,羁押日期将会无限延长,使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严重侵犯。
3.律师帮助权有待完善
虽然在新刑诉法中规定律师介入时间可以提前,以此来减少严刑逼供等情况发生,但律师的会见权仍然受到较大的制约,主要体现为:第一,刑诉法中没有对律师的探视时间、次数进行明确规定;第二,法律中规定律师探视可不被监听,却没有明确表明禁止侦查人员在场;第三,法律规定对于重大贪污受贿罪、恐怖活动罪等案件,在探视时需要经过相关机关的批准,这为侦查机关滥用职权提供了便利,部分侦查人员借助职位便利设法阻碍探视,力求从中获取个人私利;第四,法律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具有调查取证权利,但对取证行为设立严格的限制,为调查工作的开展带来诸多不便,也增加了律师的工作压力[1]。
三、刑事侦查中嫌疑人人身权益的保障措施
1.强化侦查机关人身权益保障意识
人身权益保障关系重大,保障制度也不应是一纸空文。作为侦查机关应积极转变自身的思想观念,强化人身权益保障意识,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主动告知嫌疑人拥有申诉、控告、获取律师援助等权利,并对相应的公民权利进行尊重和保障。在侦查完毕后,应将侦查行为、过程、总结反思等相关资料上报给监督机关,使侦查内容能够充分符合法定程序,有助于侦查工作的改进和优化。从古至今,侦查机关均有一个通病,那便是“重口供、轻证据”,在断案过程中往往将口供放在第一位,在新时期背景下,这种根深蒂固的思想观念必须进行转变,只有侦查人员不斷完善自身知识体系,提高业务水平,充分发挥现代科技、人才的作用收集更多证据,打破以往单纯依靠口供断案的错误思想,才可使侦查效率得到显著提升。
2.赋予嫌疑人防御性权利
所谓的防御性权利主要是为了避免出现直接侵害嫌疑人人身权益等行为实施的保障措施,避免因司法权力滥用导致嫌疑人人身权益受损,主要包括沉默权与辩护权两个方面。
(1)沉默权。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在面对侦查人员审讯时选择沉默、拒答的权力,且不会因此受到法律追究,依法享有被告知具有沉默权的权利。目前,有许多国家已经将此项权利纳入宪法范畴,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2)辩护权。此项权利的主要作用在于:一方面,嫌疑人能够获取必要的法律咨询与帮助,对自身的行为、处境有清楚的认识,并知晓自身所拥有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律师介入到刑事诉讼中,能够在快速高效的调查取证,收集嫌疑人无罪、罪轻的相关证据,从法律层面提出辩护意见,依法维护嫌疑人身权益益不受侵犯;另外,还可为司法监督人员的工作提供便利,使司法监督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事,对嫌疑人人身权益受损行为进行及时制止。
3.贯彻落实无罪推定原则
在嫌疑人没有经过正式宣判之前,均可视为无罪,刑诉法应保障嫌疑人的诉讼辩护权利不受侵犯,要想追究其刑事责任,则必须通过法律渠道,遵循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在公正客观的司法活动下进行,避免嫌疑人受到不公正的对待,使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在判决之前,不可将嫌疑人当成犯人对待,对于侵害嫌疑人合法权利,特别是人身自由等方面的强制措施应慎用,如若必须使用,也应尽量缩短这种强制措施的实施期限。另外,刑诉法规定嫌疑人在被捕后应由人民检察院对其进行例行检查,侦查机关应对案件进行细致审查后汇报给检察院,一旦检察院发现羁押时限超过法定界限应立即向侦查机关提出变更措施或者释放的建议[2]。
4.强化司法监督与审查制度
刑诉法中规定侦查机关拥有强制措施的使用权,这很可能为权利的滥用与不当审讯的发生埋下隐患,为了避免上述情况发生,应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强化司法监督力度,例如,可以由法院、检察院作为司法媒介,签发司法令状,确保强制措施的使用公正合法,且对逮捕、羁押等进行审查,避免嫌疑人的人身权益受到非法侵害。
四、结论
综上所述,嫌疑人人身权利的保障是法制化不断健全的重要表现,在日后的司法侦查中,应不断强化人身权益保障意识,完善司法监督机制,使人身权益保障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参考文献:
[1]高生发.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完善[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6(1):122-125.
[2]张丛飞.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D].苏州大学,2016.
作者简介:
郭鹏(1996.3~ ),男,汉族,河南新乡人,本科在读,研究方向:刑事侦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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