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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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首先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包括惩罚性赔偿的含义与功能性。在此基础上,依据现行立法,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法律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 功能性 适用领域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上出现的恶性侵权事件愈演愈烈。随着在社会上的影响逐渐扩大,民众的生命权和财产权都遭到了严重的威胁。当我们在感慨社会主义道德遭到忽视时,作为法律人,也不得不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
在我国,众所周知并应用广泛的民事责任制度是补充性赔偿制度。该项制度的指导原则是指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使之成为未遭受损害的原状。但是深究来看,该项制度在适用于现今社会而言,存在有不可弥补的缺陷。对于一些严重侵权的事件而言,补充性赔偿制度起不到相应的惩罚性和威慑性。当侵权人站在高额利润面前,补充性赔偿的金额已经被其视若无睹。一旦产生利润大于补充性赔偿的现象,行为人便会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来说,当侵权人欲实施侵害行为时,其首先就要考虑实施后的后果,即惩罚性赔偿大于其犯罪成本,此时这项制度便起到了相应的威慑力和惩罚性。因此,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完善了我国民法体系的责任制度,同时对于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社会具有重要深远的意义。
虽然我国已经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在许多现行法律中进行了体现,但是毕竟缺少明确具体的实施细则,因此该项制度在我国的运用过程中没有达到设立的预期。笔者首先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基础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对不足之处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以望对司法和实践提供些许的帮助。
惩罚性赔偿最早起源于英国,同时在美国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该项制度的建立在本质上是强调其惩罚性。对于惩罚性赔偿的含义,现今学术界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包括了补充性赔偿,即对受害者的补偿和对侵权者的惩罚性赔偿。而狭义的惩罚性赔偿仅仅指惩罚性赔偿金,不再包括补充性赔偿的内容。对于国内学术界而言,大多数学者往往认同狭义的学说。具有代表性的如王利明的观点,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院做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损失数额的赔偿,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对于笔者而言,也更为赞同狭义说。因为广义说模糊了补充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界限,淡化了惩罚性赔偿的惩罚功能,不利于发挥其良好的社会预期作用。
法律在社会上是否能够产生制定时的预期效果,很大一部分上取决于其功能性。国内外学者对惩罚性赔偿的功能性进行了较多的理论研究,但内容上没有较大的出入。根据笔者的研究,惩罚性赔偿具有以下几种功能:一、惩罚功能。民事责任中采取的赔偿制度一般是以实际损失为限,很少考虑加害人的主观恶性。惩罚性赔偿并不以实际损失为限,而是在一定程度上根据加害人的主观恶性予以加重其经济负担的惩罚,以此来达到立法者示范和惩罚的效果。二、威慑功能。众多学者基本上都认同惩罚性赔偿具有威慑的功能,同时威慑又分为一般威慑和特别威慑。特别威慑的对象是特定的不法侵害人,通过对其的惩罚使之不敢再犯相同或者类似的行为。一般威慑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大众,通过对特定犯罪人予以惩罚,对大众起到警醒的效果。欲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一旦看到先例,便会心中打鼓,望而却步。惩罚性赔偿通过提高犯罪人的犯罪成本,从而达到遏制犯罪的目的。学者认为,惩罚只是手段,威慑才是惩罚性赔偿实施的根本目的。第三、补偿功能。惩罚性赔偿具有充分救济当事人,补偿其无法通过精准计算获得赔偿的功能。在现实中,经常有不能依据补偿性原则获得正当赔偿的现象。例如:当事人受到精神上的损害或者一些无法通过精准计量获得相应足额的赔偿。虽然,我国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制度不断的在建立发展,但依然不得否认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补偿功能。第四、鼓励私人执法的功能。虽然我国有健全的立法与司法机关,但仍然不能达到没有漏洞的效果。况且很多当事人都因为诉讼时间过长、程序繁琐、承担诉讼费用等多种原因怠于诉讼。惩罚性赔偿往往因为会使受害人受到高于损害数倍的补偿而变相鼓励了当事人积极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会加强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
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中明文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总体来看,有关立法采用了有别于英美国家立法的相对保守的态度。尤其在适用范围上,运用该制度的领域较为狭窄。笔者认为,应當在以下两个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一、环境侵权。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础,环境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而环境侵权事件中当事人主体往往不平等,企业明显占有优势地位。同时,环境一旦遭到损害,后果无法估量。因此应当引入惩罚性赔偿,加大预防效果。二、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的客体作为一种无形的智力成果,易于受到侵害。同时因为犯罪成本低且获利颇丰,侵权人往往实施犯罪,但受害人的损失难以计算。从国际方面看,美国等众多国家也在此领域先后适用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笔者认为,我国若想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适用该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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