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利益的公司法保护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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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消费者与公司利益密切相关,然而该类群体在公司法和公司运营中无参与机制,这样就很难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所以,应当打破传统公司治理和法理,探索消费者利益的公司法保护路径,确保股东、公司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因此,在完善我国公司法和发展机制的同时需要在公司法中明确消费者保护条例,并且将信义义务扩张至消费者,对公司信息披露机制进行完善,使社会和消费者可以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行管理。
关键词:消费者利益;公司法;保护路径
中图分类号:D913.9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13-0195-02
公司的良好运营工作能够为社会带来较多经济收益,不仅可以提供工作机会,还可以为消费者提供产品/服务,提升社会福利水平。因此,利益相关者会直接影响公司经营效果。我国所实行的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董事、监事和高管对公司的责任与义务,职工可以通过职工大会诉求利益。然而对于消费者群体来说,无法直接向公司诉求利益,之后通过“社会责任”解释公司对于消费者利益诉求的尊重。企业通过产品/服务可实现发展,但是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公司产品/服务,尽管可以通过消协等保护措施进行救济,但是由于存在明显滞后性,导致实现难度比较大。
一、走出消费者困境的法律需求
按照传统概念可知,消费者处于上帝角色,该尊贵位置表明了消费者的自由消费观,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经营者。尽管消费者具备各项必要信息,但是由于其属于集体行为对象,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主权。在此期间,不能将集体行为笼统地看作公共利益的促成角色。导致集体行为困境的成因在于“搭便车”心态,消费者所做出的选择不能反映出其偏好,也不能够反映出消费者选择对企业所造成的影响。合同联结体理论对于集体选择问题的重视程度比较低,希望能够通过外部因素对该问题进行约束。
集体行为的失灵性会导致消费者成为直接受害者,若消费者能够代表社会整体,则消费表明公司行为的社会效果不属于完全无利,其能够代表消费者的集体选择结果。消费者无法正确理解生产与消费特定产品所导致的社会问题。但从本质上看,只要造成的效果存在危害性,此时公司就会发挥作用。部分企业虽然实行了对社会存在危害的商业行为,消费者也无法将其与产品/服务联系在一起。由于消费者在识别产品时主要是应用品牌方法实现,不直接分析消费产品的生产企业。与此同时,在集体行为失灵之后,相对理性的消费者能够按照自身喜好进行消费,然而当权益遭受侵害,在获得救济时会存在较大难度。由于生产经营企业组织健全,尽管我国实行了《消费者保护法》,也会延长消费者的救济时间,但无法对求偿后果进行预测。此外,我国《民事诉讼法》等保护法无法为权益遭受侵害的消费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并且不能通过引导消费者的集体行为来改善消费者群体处境,也无法提升消费者福利。基于以上方面,需要积极寻找消费者利益保护的生产企业内部约束和保障机制,以此作为消费者的保护措施。
二、公司法理缺乏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内容
按照公司契约理论能够看出,公司属于交易双方所形成的自愿行为。按照该理论可知,公司法只是给予交易双方合同条款,并且降低了协商成本。按照支持公司治理中股东优先原则的论点,公司契约理论人员所持有的观点为公司利益相关者联盟。公司可以为股东承诺利益,以此吸引投资,随着股东资本的聚集可以形成規模化经济,为社会提供较多工作机会。大量资本和劳动力结合可以产生出大量廉价产品,对消费者有利。所以,实现投资者最大化利益课余帮助其他利益相关者。按照公司契约论可以看出,员工在提供劳动力期间可以有效维护公司利益。消费者可以通过自身判断购买公司的产品/服务。在多种场合下,消费者和员工没有与公司管理人员签订合同,利益相关者利用合同签订方法实现间接协商。公司在竞争性市场运营当中,管理人员需要向利益相关者提供合理的价格和待遇,以免其背离公司。
公司契约论将消费者作为公司的当事人,然而由于没有关注此种模式如何有效维护消费者利益,秉持股东优先的人员认为通过利润动机能够取石竞争市场的企业满足消费者偏好。处于竞争市场中的消费者选择能够反映出自身偏好,这属于契约联结体的基本依据。所以对于理性消费者来说,为了满足自身消费偏好,会对市场中有价值的信息进行收集和评估。消费者属于经济资源分配的主体,需要通过选择意向决定产品/服务的生产方式和质量,从以上内容能够决定社会供给分配。然而由于消费者的理性消费具有局限性,因此在消费期间不可避免会出现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公司契约论中没有重视该项问题。
公司治理的模式不能解释公司治理中的消费者利益维护问题。公司法认为公司董事可以对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判断力进行平衡,此种方法被称为管理主义,在公司理论中具有较长发展时间。公司管理人员认为公司属于利益相关者所形成的院队团队,董事会在分配和管理期间需要将团队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追求,因此团队成员需要服从最高管理人员。
但是,团队生产理论比较注重公司运营期间员工的各项利益,没有注重消费者利益。从本质上看,公司契约论将消费者作为契约方,但是团队生产理论却没有明确消费者的构成角色。只是按照企业管理者的经验判断,无法对消费者起到保护作用。在此期间,如果公司董事没有承担对消费者的执行义务,其可以为了保障股东利益而导致消费者利益损失。
三、公司经营忽视消费者利益保护价值
对于食品消费行业来说,公司可以对市场进行操纵,还会对消费者的选择造成影响。由于当前人们的饮食结构大多偏向高热量食物。即使食品种类比较丰富,消费者对进食还存在误解,将饥饿感作为身体能量补充的象征,因此食品经营企业由于受到市场竞争压力的影响,采用此种错误理解引导市场消费。例如,企业所生产的高盐分和高热量视频充斥在消费者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人类饮食体系运行对于理解反应比较迟钝,在受到常识和知觉引导之后常常会出现误解,使自身饮食行为受到某种约束。大多数消费者都曾关注食品零售市场,所以容易受到剥削和操纵。 食品生产企业主要是通过广告宣传使消费者理解和购买产品/服务。生产经营者投入较多资本宣传和销售垃圾食品,消费者对于该类产品所导致的后果不太关心,部位利用消费者直觉产生的误解引导消费。例如,垃圾食品广告经常倡导食品的健康属性,并且与人体机能相联系,甚至某些厂家将魔法概念灌输给小孩子。通常情况下,消费者保护法将此类广告定性为夸大宣传,认为不会对普通消费者的判断造成影响,一般消费者不会以虚假广告起诉企业。因此,消费者保护法是以理性开始和结束的,并且错误地认为消费者的思想与消费偏好不受到经营者的影响。
四、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公司法路径
1.立法目的延伸至消费者保护。公司立法的最重要的考虑因素在于经济性,促进公司的生产经营,股东和公司权益成为公司法的核心保护对象。然而,随着公司社会影响力不断增加,公司社会责任修正和补充了股东利益最大化。与员工、消费者等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来说,在公司法修订期间,基本实现了社会责任立法化。然而由于立法没有明确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并且社会责任存在宣誓属性,无法适用于司法。所以,在完善公司法期间,既要明确界定公司社会责任,使其朝着司法化方向发展,还需要将公司法保护对象延伸至所有利益相关者。
2.董事信义义务延伸至消费者利益考量。在公司与消费者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市场可能会出现失灵情况。如在交易后的不确定时间内产品会健康造成影响,市场规制救济不及时。扩展至消费者信义义务,能够将董事作为消费者和股东的代理人,不能以剥削消费者利益增加股东利益。在对公司治理中的职工保护机制进行分析能够看出,公司可以在多重信义体制下获取利益。消费者作为公司利益相关者,在避免公司财产不合理管理上与股东所具备的利益相同。信义义务的扩张主要是基于消费者利益进行讨论,若董事会存在背弃信义义务行为,就需要承担消费者起诉所引出的责任。
3.建立和完善公司信息披露机制。公司信息披露机制可以为其与消费者的沟通交流提供重要渠道。信息披露机制主要是在股东和投资者考虑前提下,注重发布公司经营财务问题,不会牵扯到公司员工和消费者的信息。公司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目的在于吸引消费者。从本质上看,公司经营效果能够为消费者提供产品/服务的真实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并且在理性消费观指导下可以合理选择产品/服务。所以,公司法在保护消费者基础上,公司可以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和消费者公开产品/服务的质量,并且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结语
综上所述,此次研究主要是围绕公司法和消费者利益展开讨论,详细分析了消费者保护的法律需求。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缺乏消费者利益保护内容,并且公司经营忽视消费者利益保护价值,基于以上方面,司法部门应当将公司法立法目的延伸至消费者保护,经营企业需要将董事信义义务延伸至消费者,通過建立和完善公司信息披露机制等多项有效措施全面提升消费者利益保护效果,实现生产经营企业与消费者利益的同步增长。
参考文献:
[1] 路洲臣,潘文彪.美国放松金融监管改革及其启示——美国近期出台的《经济增长、放松监管及消费者保护法案》评析[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8,(10):73-76.
[2] 盛光华,葛万达,岳蓓蓓.贯彻十九大精神 建设美丽中国——消费者自我概念对绿色购买行为的影响[J].商业研究,2018,(12):1-10.
[3] 毛岚.从法解释学角度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的适用——兼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民法的冲突与协调[J].法制博览,2018,(29):10-13.
[4] 王琳雯.互联网金融创新下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刑事风险分析——以网络借贷为视角[J].山西警察学院学报,2018,(4):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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