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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法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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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商法的本质特征是一个不断变迁的过程。从古代商法到中世纪商法到近代商法再到现代商法,每个时代商法都有着那个时代的烙印。现从古代商法;中世纪商法的本质特征;近代商法的本质特征了解了商法本质特征的变迁,并从现代商法具有广泛性特征;商法是内化了公法因素的私法两方面分析现代商法的本质特征。
  关键词:商事行为;商法;本质特征
  中图分类号:D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9)05-0071-02
  Essential Characteristics of Commercial Law
  Liang Jiayue
  (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Nanchang 330077)
  Abstract:The essential characteristic of commercial law is a process of continuous change. From ancient commercial law to Medieval commercial law to modern commercial law and then to modern commercial law, every era of commercial law has the brand of that era. The essential characteristic of ancient commercial law is to protect commercial transactions and protect and respect private property in the early stage of commercial development. The essential characteristics of modern commercial law lie in the statutory characteristics of a unified nation-state on the one hand, and in the further expansion of the subject of commercial law from natural person to natural person and legal person on the other. The essential characteristic of medieval commercial law is to form a complete theoretical system initially, distinguishing from family relations in civil law, which is the independent characteristic of the legal department in the field of private law. The essence of modern commercial law is extensive. it is a private law that internalizes public law factors.
  Key Words:Commercial Act; Commercial Law; Private Law
  一、商法本質特征的变迁
  (一)古代商法
  德国学者海曼认为:“商法最初就意味着万民法”。这种观点是因为当时人类从原始社会过渡到奴隶社会,由于生产力的提高,出现了剩余产品,人们便开始进行简单的物物交换,后来衍生出专门从事进行商品交换的人,即最早的商人。为了方便商品交换,保护交易,产生了简单的商事法律规范。罗马帝国时期调整交换关系的法律即万民法。万民法支配着罗马帝国整个范围内绝大多数的商业交易,特别是涉及远距离货物运输的商事交易。可万民法并不是仅仅关于商法方面的法律规定,还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等方方面面。由此可见,当时对于商法并没有一个明晰的概念,还仅仅是民法中的一部分,并没有剥离出来。究其原因,一方面生产力发展水平并不高,商人出现但还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阶层,将商法混于万民法中尚能满足当时社会商事交易的需要。另一方面,当时的法学理论与经验积累还不够制定一部单独的商法典。从目的来看,古代商法的本质特征是商业发展初期保护商业交易,对私有财产保护与尊重。
  (二)中世纪商法的本质特征
  中世纪的商法是国际化的商人习惯法。彼时的商人阶层已经形成,还出现了现代企业的雏形,简单的商业联合体称为康美达。此外,政治因素和宗教因素也推动新商法的形成,十字军东征和殖民运动虽然目的是为了扩大版图,宣扬权威,但在客观上促进海上、陆上贸易的发展。新神学的提出目的是为了巩固教皇统治,但由于其强调教会改造与拯救世俗活动,客观上也促进了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推动新商法形成。到11世纪晚期以及12世纪,出现了国际集市和国际市场,组建商事法院并建立商业事务所,也由此相伴而生特定的商法概念。新商法不仅包括集市和市场的习惯法,而且包括有关贸易的海事习惯,最后还包括城市和城镇本身的商法。从中世纪商法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了解到,中世纪商法的本质特征是初步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与民法中家庭关系区分开来,是私法领域法律部门独立特性。
  (三)近代商法的本质特征
  近代商法是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为开端,当时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阶级矛盾尖锐,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受统一的民族国家的保护。此外寺院法被废除,为商人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提供条件。近代商法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商事主体的扩大化。第一次工业革命促进了社会大生产出现,引起生产关系的变动,生产关系由个体资本间的合作发展为个体资本间的合股,产生了由许多个资本联合投资的股份资本。第二次工业革命使得股份资本逐渐发展为更高级和复杂的形式,由单一的、相同的企业部门向综合的,包涵不同企业部门的大规模的企业集团和跨国公司发展。自此公司企业取代了个人合伙,商事主体也由自然人发展成自然人与法人。而与公司相对应配套的公司法也应运而生。总而言之,近代商法的本质特征一方面在于统一的民族国家的成文法特性,另一方面在于商法主体的进一步扩大,由自然人进一步发展为自然人与法人。   二、现代商法的本质特征
  (一)现代商法具有广泛性特征
  商法广泛性特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主体上的广泛性,二是地域上的广泛性。商法发展到如今,主体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发展为以企业和自然人为主体,企业包括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也就是说无论是在百货大楼买专柜化妆品,亦或是在街边的早点铺买包子都受到商法的保护与约束。商法自中世纪起初步形成即表现出与民法不同的一面,民法是追逐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往往与血缘、家庭、地域有着紧密的关系,因此具有狭隘性、地域性的特点。而商法是为维护交易的稳定性,鼓励交易的。不因地域而限制,相反呈现一种地域性的扩张趋势。由此,商法呈现出的是广泛性特征。
  (二)商法是内化了公法因素的私法
  商法从总体上来说仍属于私法范畴。商事行为不同于民事行为,一般以伦理作为行为判断的标准,商事行为的一切以利益作为出发點、落脚点,商事行为的作出就是为了追逐利益的最大化。在市场中通过产品质量的优劣淘汰落后的商家,投资者也会考虑企业的总体实力与发展前景进行投资选择,劳动者甘愿成为生产力也是为了获取薪资报酬,消费者通过对商家产品质量的比较在商品交易中拥有选择权。一般来说,我们在进行商品交易时是以意思自治为原则的。当事人依据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参加商事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对于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因此商法多采用任意性规范。然而在一部法律中不可能仅有任意性规范,当出现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必须通过强制性的规范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商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主要是应对一些违法违规又不及时纠正的行为,必须对这样的行为予以打击。当然,商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与行政法不同于,商法中的强制性规范终究还是服务于任意性规范,即公法是为了私法的实现,在商法中是为了形成商事交易的统一条件,规范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保护交易主体合法权益,推动经济发展。
  三、余论
  目前国际上商法的走势是趋向民商分立的,商法由于其自身特性在国家经济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现在民法总则的出台也为商法典的制定树立了典范。虽然我国并未制定统一的商法通则,但公司法、个人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制定与修改为日后商法典的制定打下了基础。从中世纪开始商法就作为商品经济的基本法为交易制定了基本的规则,到现在商法作为维护市场秩序稳定的重要工具,一定要发挥其守门员作用,早日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推动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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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王功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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