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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成因与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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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并从食品生产“无缝监管”建立健全法制和标准体系、建立新型治理机制、加强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教育等方面提出了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治理机制社会责任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健康安全,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重要责任,是重要的一项民生工程。我国作为一个经济社会不断取得巨大进步的发展中国家,在解决食品供应数量、增加食品多样性等方面取得了非常大的成就。但是,由于食品加工生产涉及到方方面面的环节和流程,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食品安全事件发生频率越来越高,造成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从早些年的冠生园陈馅月饼到金华毒火腿,从大米的矿物油抛光到面粉的增白剂,从海产品的甲醛增色、保鲜到水果的化学催熟、增大,从山西假酒案到阜阳的毒奶粉案到食品中添加“苏丹红”,近两年陆续有“地沟油”、黑豆芽、染色馒头、“瘦肉精”等食品安全问题相继曝光,引起老百姓“谈食色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对人民群众的健康生活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也动摇了整个社会的诚信与和谐基础。因此,认真剖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根源,采取及时有效地应对措施,对构建和谐社会,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产生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根源
  食品安全是一个系统概念,包括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各个环节都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要求,不允许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然而目前食品安全正处于一种“三无”状态――商家无良,监管无力,消费者无知,重大的食品安全问题总是隔三差五地发生,食品安全之路仍是“路漫漫其修远兮”。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归纳起来问题形成的根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存在安全隐患
  首先,食品的原材料容易受到污染,对食品安全造成严重影响。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和农药化肥的无序使用对农产品生产环节造成了一定的污染。农产品中农药残留超标,非法使用添加剂,如频繁发生的“瘦肉精”事件和滥用膨大剂等有害激素等;其次,在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存在诸多不规范作业问题。比如生产过程中卫生标准不达标,导致食品残留病源微生物,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甚至使用非食品加工用的化学添加剂等,如由于严重超标添加化工原料三聚氰胺的“三鹿婴幼儿问题奶粉事件”;另外,在流通领域部分经营者由于缺乏法律意识,保管运输过程不规范,出售过期变质食品现象时有发生。所有这些环节这些显现的产生,不仅与我国目前食品生产水平较低有关,更多的是反映了食品生产供应商社会责任的缺失。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谋求的是自身利益最大化,由于受金钱利益的,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却往往容易忽视应有的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价值。一些小企业,作坊式的小加工厂生产些不合格食品,生产些不卫生食品,且比较隐蔽,职能部门难以发现。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许多知名的大企业也都参与其中,弄虚作假,企业自身缺乏相应的社会责任感,而外界诸多不利社会因素更是进一步加剧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意识的流失和欠缺。
  (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严重漏洞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分段监管体制中仍然存在很多管理漏洞。我国的横向和纵向的监管体系和监管部门虽然都有监管职责,也都具备其配合机制,但是多头分段的管理机制对整个食品生产流通缺乏及时有效的监管,出现“七八个大盖帽管不了一盘豆芽菜”的怪现象;二是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食品监管立法体系缺乏系统性、完整性,条款笼统滞后,伸缩性太大,缺乏可操作性,法律责任体系中罚则较轻,甚至还有一些法律处于空白状态,无法可依,与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存在很大的差距,处于研究或起步阶段,甚至连《食品安全法》才刚实施两年多,法制建设上的不完善给不法商人不少可钻的空子,给不法商家留下作恶的空间。另外,在法律和法规的实施和落实方面,监管部门的行为缺少监管,导致出现了职能缺位或滥用职权的现象;三是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完善。体系的内容中出现了重叠、矛盾、多重标准等各种问题,使食品生产市场产生混乱局面。另外,我国的食品安全质量标准没有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接轨,很多种类的食品生产标准还是一片空白,这样就不能适应国际食品生产行业的迅速发展。
  (三)违法成本低,缺乏有效的常态化监管机制
  大量的事实表明,很多食品安全问题与监管不到位有关,首先,在市场经济潮流的冲击下,某些监管部门的成员与不法商人相互勾结,对假冒伪劣事件置之不理,甚至在打假过程中通风报信,检验检疫和证件审核等过程马虎了事,不作为,出了问题后还百般推托。其次,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手段跟不上造假者的步伐。一个部门的单一执法权利都可能受到限制,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免缺失。再次,地方政府为了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出于地方保护主义,隐瞒造假事件,查处不力。最后,对不法商人与企业惩处不到位,处罚太轻。不法用重典、出重拳治乱,许多时候对不法商家来个“蜻蜓点水”,轻轻罚一点,违法成本太低,风头过后,又重操旧业,根本不能给不法商人和企业以威慑力。比如,像“苏丹红”事件,至今还没有对麦当劳等商家的处罚报道,无法对不法企业以致命打击,惩罚不到位起不到“杀一儆百”的作用。
  (四)食品安全教育与宣传缺失
  食品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如果仅仅靠职能部门监管,派专业人员盯查检验,是防不胜防的。我国食品工业以中、小型企业为主,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数量巨大,是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有毒原材料等使用的高危领域,对这些企业食品的源头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由于缺乏对于食品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很多人不知道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添加剂的巨大危害和严重后果,导致一些人违规生产,出现大量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在消费终端方面,由于没有有专门的机构和部门针对消费者进行专门的消费安全教育和普及,一些已有的教育往往流于形式,每年最具影响力的宣传只在“3.15”,平时不见踪影,消费者对假冒伪劣产品的识别的意识和能力都很差,甚至遇到此类事件只能埋怨自己运气不佳,客观上纵容、助长了有毒有害食品流入社会的不好风气。在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较弱的客观现实下,如果不能提高公众的参与度,食品安全问题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得不到有效解决。
  二、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的途径
  食品安全是关乎我国大局稳定的关键,食品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广大百姓的健康与生命。为此,要在查找问题的基础上有的放矢,从源头上寻求治本之策。
  (一)食品安全尽快做到“无缝”监管
  保障食品安全既要抓源头治理,又要解决好分段监管中的衔接问题,减少监管交叉,防止空白和盲点。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大食品生产经营的源头管理和治理,制定完善的食品生产经营标准、推动农畜水产品的规模化生产、加强市场准入前的检测防控、建立食品可追溯体系,从源头上彻底消除隐患,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另一方面,需要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目前行政监管机构多头各自为政的格局,为了各自的利益,推诿扯皮,相互掣肘,出现“十个婆婆管不好一顿饭”的被动局面。要合理科学的分配不同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角色和责任,加强各部门在技术、标准、信息、规则、行动等多方面的交流与协同,既减少监管交叉,消除监管空挡,又要规范监管执法,防止“以罚代法”,推动监管合力的形成。

  (二)建立健全法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标准体系
  国外的许多先进经验表明,食品安全治理光靠行政监管“一条腿”走路不行,还需要“另一条腿”,要靠法治。目前食品安全违法事件层出不穷的根本原因在于违法成本过低,给违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造成屡禁不止,甚至还边罚边犯。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等基础上,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我们认为违法惩罚力度依然不够大。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被誉为是“世界上最先进和最精致的消费者保护制度”,其最根本的特征就是“处罚重”。因此,要发挥司法的刑事惩处和民事赔偿两大功能惩治食品安全违法商家。因此,法律就是处罚违法者通过违法行为而获利,它既是人们的共识,也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在司法治理过程中首先要提高违法成本,重典治乱,对违法行为给予最大震慑,抑制违法冲动,使其不敢以身试法;其次要创造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的诉讼条件,通过建立公民食品安全诉讼制度,降低群众司法维权“门槛”,保障消费者的诉讼权和索赔权;最后要完善配套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明确刑事惩处和巨额赔偿细则,加大法律执行力。
  (三)建立新型治理机制,实现外部他律与行业自律相结合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功能的充分发挥,一方面需要在行政监管方面细化各部门问责机制,另一方面,需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构建他律与自律相结合的立体式监管机制。为此,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七条规定“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分别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政府部门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建议将食品安全纳入政绩考核,实行更加严格的食品安全官员问责制,坚持推行“谁监管,谁负责;谁失职,谁受罚”的原则,实现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的立体问责体系。同时,要鼓励各食品生产企业和从业人员牢固树立职业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为老百姓提供安全健康的食品。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特别是消费者协会等中介组织以及大众传媒的作用,建立健全重奖举报制度,强化舆论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通过立法手段,保障媒体的合法监督权力不受干涉,切实保障食品安全。简言之,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必须建立起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互动的新型治理机制,坚持企业自律和他律相结合。只有这样才可以从根源上完全解决当前复杂的食品安全问题,才可以整体上实现企业和社会的良性循环运行。
  (四)加强生产者的安全责任感和消费者的消费安全意识教育
  首先,生产者对消费安全负有直接的责任,商品能否符合质量标准的要求,主要在于生产者的生产行为是否规范。我们应该加强对商品生产者的消费安全责任教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帮助生产者把消费责任细化到每一个生产环节。同时,通过社会舆论和媒体宣传,加强对商品生产者在消费安全责任上的道德感。对于不肯承担消费安全责任的生产者,应当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等方式让其无法再从事生产。消费者是商品生产、流通、消费的最后一个环节的主体,对自己的消费安全人人都很关心,消费安全的维护需要消费者加强自身保护。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消费意识的宣传,帮助消费者明确自己的权力,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质量。设立专门的网站,发布产品质量信息和产品鉴别标准与方法,帮助消费者提高产品质量的辨别能力。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鼓励其一旦发现消费问题,及时举报,把假冒伪劣产品的危害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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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韩英.浅谈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凸显的原因及防范对策[J]. 市场论坛,2011(11).
  [3]徐杰云.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探讨[J]. 社科纵横,2011(9).
  [4]庄建平,郑超霞.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改革探究[J]. 河南科技,2011(9).
  作者简介:
  1、周福成,军械工程学院基础部政治教研室讲师。
  2、许迎春,广州军区联勤部司令部直属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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