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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工参与企业治理结构的思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祁华清

   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有效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世界各国均在积极探寻。如美国通过设立独立董事、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措施,制约经营者行为,但是这些措施主要是通过外部因素作用于企业内部。在股本日趋分散的条件下,这些外部因素的启动力和作用力都不足以遏止经营者阶层的控制势力。因此,许多经济学家主张应培育一股强大的外部人干预力量遏止这种控制势力,例如青木昌彦提出“银行辛迪加相机治理模式”。但是,青氏是在银行具有理性行为这个假设前提下构筑相机治理模式的。问题是我国的银行是否能满足这个假设条件,如果不能满足,应进行哪些必要的改革,改革的弹性有多大、成本有多高,以及改革后能否填平假设与现实的鸿沟。如果不能,培育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基金组织、外部董事等外部干预力量,在我国“国有股东至上主义”的企业制度安排中又能在多大程度上起作用?
  其实,在正确认识职工在企业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以及我国企业内部人控制特征的基础上,创立一个内部人参与决策的企业治理结构模式是十分必要的。
  按照企业内、外部取向来划分,我们可以把企业各利益主体定义为多个层次:经营者阶层为第一层(核心层),内部职工位于第二层,第三层是董事会,股东及其他权益主体为第四层或第五层……。从各自所处的位置看,经营者阶层的行为及掌握的信息最隐蔽、最不易察觉和监督,其次是内部职工、董事会、股东等等。可见,由内向外,各利益主体渐次增强透明度,也就是说第一层次的能见度最低。如果从外向内监测经营者阶层生产经营行为的话,显然职工是处于最有利的位置,他们可以获悉许多外部人所无法获悉的信息,能观测到许多外部人所无法观测到的隐蔽行为,因而,把他们的代表安排到企业治理结构中,既可以校正股东和经营者信息不对称的失衡格局,同时也会降低股东对经营者阶层的监督成本。另外还要看到,在这个多层次结构中,位于核心层的经营者阶层具有向外释放各种有关势能的有利条件。认识到这一特征对我们有以下几点重要启示:①经营者阶层与职工间的监督是可逆的,而且经营者的监督势能要远远大于企业职工。因此职工入选董事会参与企业决策,既可以在二者间构筑起一种准制衡机制,同时又不会动摇经营者组织生产经营过程的权威性及抑制职工懒惰、怠工、搭便车等不良行为的积极性。②经营者所处的优势地位是现代大型企业出现逆向控制现象的根源,这为企业治理结构设计提供了明晰的思路,即增强核心层的透明度,或者以一种恰当的制度安排向核心层加“楔子”。内部职工参与企业治理,应是最好的“楔子”。
  事实上,职工是企业的内生变量,他们最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的内情,也深知经营者阶层和董事会的“行经”,强化他们在企业治理结构中的制衡作用,一可以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极大地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二可以抑制经营者阶层对公司业务信息地垄断,三可以降低股东对经营者的监督成本,是调动企业内部力量、诊治经营者阶层控制通病的一剂“中医”药方。
  现在的问题是职工参与企业治理结构是否存在职工和经营者合谋现象,出现东欧式的“内部人控制”。首先,从理论上来看,任何一项制度安排都必须给付成本。在合谋存在的条件下,强化职工在治理结构中的参与作用,其成本是股东的潜在收益有可能减少。但问题的另一方面是,强化职工的参与力度也可为股东带来潜在的收益:一是可以提高劳动效率,使企业利润增加额与代理成本节约额之和大于或等于这项制度安排所带来的成本,换言之,只要这项制度安排的边际收益大于或等于它的边际成本,那么,就意味着这一制度安排可以使“馅饼”增大或至少保持不变,股东的绝对收益就不会减少,它具有帕累托标准的特征,表明各利益主体间存在着某种合作收益的可能性,并不是零和博弈。因而,这种制度安排是可取的。其次,从各利益主体所处的位置来看,经营者与企业职工确实存在着合谋的可能性。但是这种可能性只有在企业治理结构功能软化、制衡机制不健全或主体维度结构不合理等条件下,才会转化为现实性;当这些滋生合谋现象的条件一经被铲除或限定以后,发生合谋的概率便会大大降低,这一制度安排的成本亦会随之减少,股东也就会成为这项制度安排的绝对收益者。最后,从我国职工在企业中的现实地位来看,我国企业内部职工和经营者间并不具有天然的合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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