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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路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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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现已基本完成公司改制并建立了现代企業制度,逐步实现从行政管控到企业管理再向公司治理方向的转变。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作为深化国企改革的中心环节,建立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要进一步分析并解决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形成相对制衡的治理格局,促进企业高质量健康发展。
  关键词: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
  一、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性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质是通过建立一整套制度或机制来制衡和协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主体的关系,有效维护和保障相关利益者的权益,促进企业科学规范化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完善国企法人治理结构,不仅是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国企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企业实现科学决策、规范治理、培育核心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从宏观层面,当前国企改革已进入爬坡过坎的关键阶段,要实现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企业的目标,促进企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建立高素质的公司治理队伍已成为业界共识,也是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匹配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需要。具体到公司的管理实践活动,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优化公司决策机制,突破传统国有企业一把手做主所可能造成的战略以及管理能力方面的局限性,提高公司管理水平;与此同时,通过设置“新三会”(股东会、监事会与董事会),并保留具有自身特色的“老三会”(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形成较为完善的监督制衡机制,有利于提高各相关利益者参与企业管理与监督的积极性,让国有资产能够接受更为广泛地监督。
  二、国有企业法人治理机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随着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及《公司法》的颁布实施,围绕国企法人治理结构的顶层设计和实践就在持续探索和完善,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试点和制度,但相较于国外优秀的企业所构建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国企法人治理方面形似而实不至的问题仍然存在,在治理效能方面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1.治理主体间的关系不明确
  目前,国有企业基本上均已完成了公司制改革,但是相关治理主体间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对股东、董事、监事以及经理层相互之间的权、则、利制衡机制的有关制度安排尚未完善,存在职能不清、权责不清、多头决策等问题。尽管国资委的成立从法律上明确了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地位,但从实际股东行使权力的情况来看,主要是在管人方面发挥作用,不管是国资委对国有企业总部的管控,还是各企业内部对所属单位的管控,都存在监管权力宽泛,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管作用有限。
  2.董事会建设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有待加强
  随着董事会试点工作的持续推进,大部分国企在机构建设方面都取得显著成效,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董事会的核心职能尚未完全履行,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在战略制定、经营管控、重大决策以及对经理层任用、考核等方面的作用不够突出。二是从人员安排上,外部董事占比过低,不能真正有效发挥其客观公正、辅助决策等方面的效用。三是相当一部分的公司,董事会和经营层成员人员重叠情况严重,存在董事会决策权和经营层的经营权模糊不清,董事会缺乏对经营班子的有效制约。
  3.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发挥有限
  监事会的功能定位是代替出资者对董事、经营层合法合规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目前国有企业包括外派监事和内设监事会两种情况,从现实情况来看,国资委派驻的监事仅在集团层面,未实现全覆盖,企业内部的监事会制度尚未健全,部分企业按照公司法最低人数设置监事会,且监事会成员多出自企业从事党政、纪检、审计等非业务部门,部分监事对生产经营的有关业务知识及管理流程不够了解,使得监督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4.经理层管理市场化程度有待提高
  近年来,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逐渐建立,但相较于外资企业及私营企业,国企通过市场化选聘的高级管理人员占比还较小,国企主要领导包括经理层管理人员仍然以上级部门任命与考核为主,造成经理层对任命部门负责,而不是对董事会负责。此外,经理层的激励机制与所创造的企业收益不相匹配,与市场的薪酬水平脱节,容易造成部分国有企业优秀人才的流失,经理层人员寻求隐形收入和贪腐问题的发生。
  三、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路径
  1.形成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保障
  着力完善以公司章程为核心,以相关议事规则与制度规范为保障,以全面依法治企为支撑的企业治理制度体系。一是通过公司章程的修订,明确党组织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特别是国有企业党委在参与公司三重一大问题决策上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等关键内容。二是在对公司章程进行优化的前提下,进一步制修订“三会一层”的议事规则和工作规范,明晰各相关治理主体的职责定位和工作界面,解决职责不清导致的管理缺位、“内部人控制”等问题。三是全面提升依法治企和合规管理能力,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活动、决策管理等方面纳入法律框架下统筹考虑,为公司治理提供法律防控保障。
  2.加强董事会建设,优化董事会结构
  董事会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的工作重点,一方面要细化完善董事会工作规范,做好董事会的工作定位,确保董事会依法行使核心职能;进一步优化董事会决策程序,严格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信息公开制度,对经董事会决议形成的重大决策事项对外进行披露,形成会议决议的督办及定期评估反馈机制。另一方面,要分类优化董事会人员结构,在一些市场竞争较为充分的国企内部加大外部董事的配置比例;拓宽选拔渠道,选拔一些在国内外有着丰富从业经验,具有国际视野,管理能力强,职业素养、职业道德高的董事会成员,进一步优化董事会成员的专业知识结构;尝试在各层级的国有企业中配备一定的职工董事,通过建立内部民主选举机制,确保公司内懂业务、善管理、熟悉公司情况、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员工进入董事会。此外,通过加强董事会所属的各类专业委员会的建设,协助和支持董事会的日常运作管理。   3.以监事会为中心,完善监督体系
  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管理机构,是构建公司大监督格局的重要支撑,要进一步理顺监事会的管理责任,完善监事会人员配备,在有条件的企业提高专职监事的配备,严格落实职工监事的人数和比例要求。继续发挥国企“老三会”的作用,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职能融入公司法人治理机构之中。此外,将民主科学决策制度、监事会监督机制、内部审计制度、风险及内控管理制度、总法律顾问制度、巡视及纪检工作巡查制度等监管机制进行充分融合,强化突出公司内部监事会、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间的协同,实现对公司重大决策、高管履职等情况的全方位监督。
  4.积极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激发经营层活力
  结合国企特点,在经营层人员的选育管用方面,制定并完善相适宜的工作机制,一是通过内培养、外引进相结合的方式,实现人才的优化配置;探索董事会市场化选聘、管理职业经理人的工作机制。二是可以在部分市场竞争程度较高以及从事新兴业务领域的企业中率先推行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建立规范的经理层授权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建立适宜的任期管理和绩效考核机制。三是形成与市场接轨,与公司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构建短、中、长期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增强经理层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规避可能存在的利己行为,降低委托代理成本。
  5.形成将党建优势纳入现代公司治理的工作格局
  坚持党的领导,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国企的独特优势。进一步将党建优势与现代公司治理有机融合,构建“党委领导核心,董事会科学决策、监事会独立监督、经营层做好经營”各有关治理主体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体系。在治理模式的优化方面,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对符合条件的党委委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到董事会、经理层,促进企业党建工作与经济工作同步推进。在完善决策机制方面,考虑将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与加强董事会建设工作同步开展,细化党组织参与决策的工作机制,促进企业重大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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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孙爱萍,刘方雄.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研究[J].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11).
  [3]陈宾.法人治理结构视角下完善国有企业党的领导[J].行政管理改革,20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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